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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鳞片石墨怎么归类

天然鳞片石墨怎么归类 天津绅道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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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

2026 年 4 月,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石墨粉 26900 千克,申报 FOB 总价 8012 美元,税号 2504109900(无监管条件)。

经海关查验及对照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认定,涉案货物实为天然鳞片石墨,属国家严格管控的两用物项(管制编码 1C108.c),正确税号应为 2504101000(监管证件代码 3),出口须提前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该企业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刻意规避监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 55210 元。

鉴于全案存在从轻情节,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 万元




案例违法表现

1、核心违规:混淆普通石墨与管制天然鳞片石墨,无证出口

本案核心在于两用物项识别错误及归类错报。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规定,所有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均纳入 1C108.c 管制范围,无豁免指标,出口必须凭证放行。当事人将管制类天然鳞片石墨按普通石墨粉申报,未办理专项许可,属于典型的无证出口管制物项,触碰国家安全监管红线。


2、行业误区:统称“石墨粉”申报,忽视品类管制差异

石墨出口企业常误认为石墨粉末均为普通化工原料。实际上,管制区分核心在于品类属性:人造石墨需满足特定高纯度高密度指标才纳入管制;而天然鳞片石墨不论规格指标,全部强制纳入两用物项监管,必须持证出口,是近年海关重点稽查的高危品类。


2504109900(错误申报税号)

归类核心:普通无监管石墨粉末,非天然鳞片石墨,不属于 1C108.c 管控范围,无出口监管证件要求。

2504101000(实际正确税号)

归类核心:天然鳞片石墨,适配 1C108.c 管控要求,属国家重点管控战略材料及两用物项,监管证件代码 3,必须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无证禁止出口。


涉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隐形风险


1、货物扣留、退运及违约风险

无证出口两用物项将被海关扣留不予放行,企业需办理退运,产生高额滞港、仓储及物流费用,极易引发海外订单违约索赔。

2、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

违规记录将记入企业档案,后续所有石墨类产品出口将面临 100% 人工核查、品类鉴定及管制筛查,通关效率大幅下降。

3、历史出口记录追溯倒查

海关及商务部门可回溯往期出口记录,排查同类无证出口或归类错报行为,查实后将追加处罚。

4、许可资质受限

存在违规记录的企业,后续申请战略材料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将面临从严审核甚至限制审批,长期制约外贸业务。

5、刑事责任风险

多次或大批量无证出口管制石墨物项且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出口管制相关刑事责任。


合规提醒


石墨出口企业务必严守合规底线:品名不能作为管制判定依据,品类属性才是核心标准

根据最新政策,天然鳞片石墨全品类纳入 1C108.c 管制,无论规格、纯度、用途,出口必须持证;仅普通人造石墨、非鳞片石墨粉末无强制许可要求。

企业出货前必须精准区分石墨品类,建立筛查复核机制,落实“先办许可、后报关”原则。对存疑货物,应提前送检鉴定或申请预归类,杜绝笼统申报,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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