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动物制品,系指源自牛、羊的骨等原料,经破碎、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制品,主要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的生产及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须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 拥有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以及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 设有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孽滋生和腐败变质;
- 生产加工全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届满前 6 个月,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中方将按程序办理。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卫生要求
- 原料动物须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并养殖至少 6 个月,且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状态;
- 以原料动物所在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周边 50 公里半径范围内,6 个月内未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
- 原料动物须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并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 须采用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工艺,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 120℃,持续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 若采用其他工艺,必须能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 工业用油脂制品须添加足量、均匀的工业色素,使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 哈方需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加工温度、时间及色素添加持续合规。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 包装材料应使用全新材质,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标准;
- 外包装须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内容包含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产品包装后的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 动物制品须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 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 核查需审批产品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处置。若生产企业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