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8 月 13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依据《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对进口无人机系统及零部件征收 10% 至 100% 不等的从价关税。新措施按产品敏感度和来源地划分四档税率,构成美国无人机产业迄今最严厉的进口限制。8 月 20 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例行发布会上回应,中方坚决反对该举措,敦促美方立即撤销相关关税措施。
一、四档税率精准调控
100% 税率档:针对最高敏感度产品,包括最大起飞重量超 25 公斤的无人机、集成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无人机停靠站及附件一所列关键部件。此类产品被视为具有武器化潜力或能控制关键基础设施周边的自主系统。
25% 税率档:覆盖两类对象。一是最大起飞重量 25 公斤及以下的无人机整机,自 9 月 3 日起生效;二是附件三所列其他无人机部件,延后至 2027 年 2 月 9 日生效。此举为美国企业预留了约六个月的替代采购与扩产窗口期。
15% 与 10% 优惠档:设定伙伴国税率上限。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列支敦士登及中国台湾的产品,合计税率不超过 15%;原产于英国的产品不超过 10%。优惠并非自动适用,进口商须证明关键部件和技术实质上源自美国或上述伙伴,仅完成末端组装无法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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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本轮 232 关税可与既有税负叠加。虽然美方明确豁免其与 7 月 23 日宣布的 301 强迫劳动关税重复征收,但未享受伙伴低税率的其他来源产品,仍需缴纳其他适用关税及费用。
二、进口封堵与出口松绑并行

公告签署当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同步生效无人机出口管制最终规则。新规放宽 9A012 类目出口许可要求,将续航分界标准从 30 分钟或 1 小时上调至 3 小时,使更多商业无人机无需因国家安全理由申请出口许可。
政策动机源于商务部 232 调查报告:美国本土无人机生产高度依赖外国供应的电机、电子调速器、锂离子电池和对接站。过高的进口渗透率被认定为供应链漏洞及网络安全风险。
此举并非临时起意,而是系统性战略调整的一部分。从 2025 年 6 月白宫发布行政令释放主导地位信号,到 FCC 将外国产无人机列入受限清单,再到商务部逐步放宽出口管制,直至此次进口关税落地,美国正从单纯限制中国无人机转向重建本土无人机产业链。
三、中方回应:坚决反对,敦促撤销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 8 月 20 日例行发布会上指出,美方 232 措施是以国家安全为名实施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中国对美出口无人机主要应用于农业、设备巡检、影视娱乐等民用场景,不涉及国家安全威胁。
何亚东强调,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实施差异化歧视性关税,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利益,扰乱全球无人机产供链合作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方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敦促美方立即撤销相关关税措施。

四、232 条款解析与企业影响
232 条款出自《1962 年贸易扩展法》,授权商务部调查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国家安全,总统可据此采取关税或配额措施。该条款历史上主要用于钢铁和铝行业(2018 年分别加征 25% 和 10% 关税)。2025 年以来,其使用频率显著上升,涵盖范围已扩展至铜、医药、半导体、汽车、关键矿产及木材,无人机成为最新目标。
与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 301 条款不同,232 条款以国家安全为由,程序更为直接且落地迅速。本轮公告还设置了滚动扩围机制,授权商务部可随时将新的无人机部件纳入征税范围,企业需密切关注后续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