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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法说丨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稽法说丨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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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法说】

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

以案释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国门安全、保障国内消费者权益及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实践中,企业常出现“擅自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及“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等违法行为。本期聚焦“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析法律红线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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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案例简介


C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合金钢丸”,申报编码为 732690199(无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经归类认定实际编码应为 7205299000(监管类别 N),属法定检验商品。涉案货值人民币 2700 元。当事人将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申报为非法定检验商品并在未报检情况下擅自出口,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 以上 20%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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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按该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鉴于涉案金额不满 5000 元,非危化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并及时处置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 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 10 项,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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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适用“轻微违法免罚”有什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中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清单。同时,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不适用该清单。




02

案例二: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案例简介


某公司申报进口面巾纸,编码 48030000,类别 M。目的地查验发现该公司在货物未经检验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部分货物。涉案货值人民币 3200 元。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 20 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 以上 20%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二款:“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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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应按该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经查,该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记录。涉案金额不满 1 万元,非危化品及食品类,且当事人配合执法并处置货物。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七条第二款及其附件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 5 项,认定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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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有什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所述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当事人无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海关检验检疫业务领域,是指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领域。当事人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该清单。

什么情况下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会构成逃避商检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规提醒



法检商品要依法报检:无论进口还是出口,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均须依法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或销售、使用。

法检商品要准确归类:企业应准确掌握商品的归类规则,如实申报商品编码,建立归类自查机制,避免因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导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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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使用了 AI 技术】


本文转载自:青岛海关 12360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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