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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普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海关普法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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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海关总署于 2026 年 1 月 6 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81 号),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新规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全面优化监管制度,在筑牢生物安全防线的同时,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一、依法行政,科学评估,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01 调整管理范围

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及环保微生物菌剂,不再按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审批,改为按普通货物实施卫生检疫查验,但仍需满足其他海关监管要求。


02 携带自用药品进出境更便捷

人血白蛋白、家用检测试剂等纳入药品或医疗器械管理的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进出境无需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但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仍需遵守行李物品监管规定。



二、强化风险管理,严守口岸生物安全防线



01 明确行政相对人范围及社会责任

行政相对人范围调整为“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生产、销售、使用(含科研、医疗、检验、CRO 等)特殊货物物品的单位,须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02 新增检疫准入管理

衔接《生物安全法》,对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准入管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95 号)。


03 明确风险监测要求

海关对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单位须配合海关进行样本采集与检测工作。


04 落实属地管理要求

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目的地海关将通报属地卫健部门。使用单位须主动向属地卫健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05 明确销毁适用情形

因包装破损、渗漏等原因,退运可能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将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三、统筹发展与安全,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需求



01 专属名称变更

为衔接《国境卫生检疫法》,将原“特殊物品”修改为“特殊货物、物品”。


02 出境检疫申请地调整

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应向生产地或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


03 携带渠道政策优化

携带进出境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凭证;携带人七日内补全审批单且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寄递渠道仍须提前办理审批。


04 法律责任调整

除适用《国境卫生检疫法》罚则外,新规明确五种违法情形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审批单;擅自销售使用;未按规定退运销毁;未在相应等级实验室操作;未建立或伪造生产销售使用记录。



四、热门问题解答


问题 1

某体外诊断试剂公司注册地在 A 地,生产地在 B 地,产品主要出口。应向何地海关申请出境检疫审批与检疫?


答:

应向 A 地直属海关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可向 A 地或 B 地主管海关申请出境前检疫,但需满足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及属地查检要求。


问题 2

CRO 公司牵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国外样本进境后需在 B 地检测,随后由 B、C、D 三地医院参与试验。应由谁向何地申请审批?


答:

应由 CRO 公司向 A 地直属海关申请卫生检疫审批。样本进境后,由 B、C、D 各地主管海关实施属地监督管理。


问题 3

集团总部在 A 地,分公司在 B、C 地生产。计划将 B、C 地产品运至 A 地包装贴标后,向 A 地海关申请出境检疫,是否合规?


答:

合规。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应向生产地或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若已向 A 地直属海关取得审批单,即可向 A 地主管海关申请出境检疫。


问题 4

大学 A 实验室进口慢病毒载体,拟调拨至校内同为 P2 级的 B 实验室使用,是否允许?


答:

海关依审批单对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实际使用实验室与审批单不一致,原则上应退运或销毁。若事先获海关同意调拨至 B 实验室,则合规;擅自使用属违规。



本文转载自:广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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