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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丨未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别着急,主动披露政策来帮您

关务干货丨未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别着急,主动披露政策来帮您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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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你应该知道的事

海关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大额非贸易付汇可能涉及特许权费用。为助力进出口企业规范申报并享受主动披露政策红利,特发布本指南。


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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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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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73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时,未包括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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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规范申报?

依据:《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58 号公告)



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是一项容错管理机制,旨在推动企业守法自律、降低合规成本。进出口企业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处理,海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94 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 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 30% 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 50 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 3 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 12 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 2025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27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 年 9 月 28 日


企业如何申请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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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主动披露途径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及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

(二)通过“互联网 + 海关”线上申请。

2

业务现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主动披露报告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四)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

“互联网 + 海关”线上操作指引

  1. 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 + 海关”链接。

2. 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打开左下角“企业稽核查”链接。

3. 登录系统:

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点击“稽核查事项办理”功能。

4. 确认《企业同意书》。

企业使用海关总署“互联网 + 海关”企业稽核查相关功能,需要向海关确认《企业同意书》,具体操作从“稽核查功能开通”处进入。

(注意:企业确认信息将发送海关端,海关端接收后会反馈“海关接收成功”的回执到企业端,企业端收到回执后系统将会自动退出《企业同意书》确认页面。如果系统未自动退出,则企业端和海关端之间的数据交互存在故障,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海关人员。)

5. 稽核查事项录入。

6. 申请录入:

①“申请海关”栏,由企业自行填写关区代码,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②“申请项目”栏,点击空白位置处,系统可弹出选项供选择。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后不需录入“作业编号”。

③基本信息输入后,选择上传需要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一份申请单可上传 10 个以内的附件资料,单个文件夹不大于 3.5M。当企业在电子口岸备案了单位的电子印章,且上传文件为 PDF 类型时,系统将提供文档盖章功能。

7. 查询:

申请单提交后,可在“稽核查事项查询”功能里查看申请单提交状态。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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