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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丨夏季高温,进出口危化品如何转“危”为安?

关务干货丨夏季高温,进出口危化品如何转“危”为安?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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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多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面临严峻安全考验。特别是易燃易爆类危险品,在高温高湿环境下风险显著增加,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常见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 1 类 爆炸物:指受热、撞击或摩擦即可剧烈反应,瞬间产气放热引发高压爆炸的物品,如烟花、雷管、导火索、硝化纤维素等。

第 2 类 易燃气体:标准状态下,爆炸下限≤13% 或爆炸极限范围≥12% 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液化天然气、丙烷等。

第 3 类 易燃液体:标准状态下,闭杯闪点≤60℃,挥发性蒸气遇空气可形成爆炸混合气的液体,如汽油、甲苯、二甲苯、酒精、香水、涂料等。

第 4.1 类 易燃固体:遇摩擦、高温或明火极易引燃,部分燃烧剧烈的物质,如红磷、硫磺、固体酒精、火柴等。

第 4.2 类 易于自燃的物质: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热而自行燃烧的物质,如赛璐珞、连二亚硫酸钠、黄原酸盐、二氧化硫脲、三乙基铝等。

第 4.3 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水作用放出易燃气体的固态、液态物质及其混合物,如金属钠、金属钾、碳化钙、磷化铝片剂等。

第 5.1 类 氧化性物质:虽非易燃物,但与可燃物混合会剧烈爆炸,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硝酸铵、过氧化钠、高浓度双氧水、氯酸钠等。

第 5.2 类 有机过氧化物:常温或高温下易于放热分解的物质,如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叔丁基过氧化氢等。

此外,第 9 类中部分危险品(如安全气囊 UN3268、安全带总成、锂电池等)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也易引发火灾或爆炸。

夏季高温高湿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影响

风险一:高温加速易燃液体蒸发

温度越高,液体蒸发越快,液面蒸气浓度越高。对于汽油、乙醇等第 3 类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浓度随之升高,火灾爆炸几率增大。当环境温度超过易燃液体沸点时,极易发生危险。

风险二:高温导致包装容器内压升高

某些气体及低沸点液体(如二氯甲烷)膨胀系数较大。在密闭容器中,高温会导致气体体积膨胀、液体蒸气压增加,致使容器内部压力剧增。若超过设计承压极限,将造成容器鼓胀、破裂甚至爆炸。

风险三:高温促使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加速分解放热

高温暴晒使包装内温度升高,一旦达到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自加速分解温度,物质将分解释放大量热和气体。热量积聚导致温度进一步飙升,形成不可逆的热失控,最终引发火灾或爆炸。

风险四:部分危险品遇水反应

钠、钾、硼氢化钠等活泼物质遇水会发生剧烈反应生成可燃气体;强酸强碱(如氢氧化钠)遇水释放大量热量,均可能引发爆炸或火灾。

风险五:部分危险品吸湿放热

氯化钙等潮解性物质暴露在空气中极易吸收水分并放出大量热。若热量积聚不散,可能导致周边可燃物质升温自燃。

危险化学品安全存储要点

01 资质合规

进出口危化品企业或存储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和存储资质。

02 分类存放

根据危化品危险特性分区、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易发生反应或不同类危化品混放。例如,氧化性物质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混放。

03 设施与环境控制

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等安全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应严格控制环境温度,炎热季节采取遮阳、通风、喷淋等降温措施,高温时段减少装卸作业;雨季采取垫高等方式防潮,特别是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炎热季节危化品海关检验监管要点

01 规范现场检验

严格按照总署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02 审单与准备

实施现场查验前,认真审核企业单证,了解产品危险特性及安全公示标签,掌握风险点和防护要求,做好查验前准备工作。

03 场地风险研判

到达现场后,研判场地安全情况,核查企业许可及储存条件。若发现不规范情况,立即中止查验并向应急、港航等主管部门通报。

04 安全操作与防护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指引,开箱使用安全锁链,做好易燃易爆检测和通风散味。查验人员须穿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防范安全健康风险。

05 防范口岸积压

关注集港易燃易爆物品堆存情况,常态化做好催报、催查、催处,防范因订单取消和退货导致的口岸积压风险。

海关温馨提示:申报所需材料

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外文样本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进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外文样本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报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等信息。

本文转载自:青岛海关 12360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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