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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丨进口化妆品规范申报指南

关务干货丨进口化妆品规范申报指南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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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670-2017),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等方法施于人体表面,起到美化、修饰、芳香等目的的制品。

鉴于化妆品种类繁多且更新迅速,企业在进口申报时若对要求不熟悉,极易产生纳税差错。本文梳理了化妆品进口申报的核心归类规则、消费税判定标准及常见错误案例,供企业参考。

一、化妆品商品归类:主要涉及 3 个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 年版),化妆品通常归入税目 33.03、33.04、33.05 项下,具体分类如下:

税目

货品名称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33.05

护发品

特别提示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虽属医美针剂,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93 号(归类决定 W2014-109),已配定剂量制成零售包装的可注射皮内透明质酸钠凝胶,应归入品目 33.04 项下,税则号列为 3304.9900。

二、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关税〔2016〕48 号文,进口完税价格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美容修饰类、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主要涉及税目 33.03 和 33.04),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为 15%。

判断是否需缴消费税,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一)正确申报第一法定数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51 号,化妆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

包装类型

第一法定数量

第二法定数量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

按照净含量申报

按照独立包装瓶/罐/支等数量申报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

按净含量 1 升=1 千克换算申报

按照独立包装瓶/罐/支等数量申报

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

按净含量申报(体积标注按 1 升=1 千克换算)

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

参照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申报

参照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申报

(二)商品是否达到征收消费税标准

只要商品满足进口完税价格在"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条件,无论包装类型如何,均需缴纳消费税。

三、常见申报错误分类解析

(一)归类错误案例

案例 1:粉状化妆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粉饼,用于定妆、补妆,10 克/个

错误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正确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100.90(其他粉状化妆品,不论是否压紧)。

解析:粉饼通常为粉末状,用于定妆、补妆,属于粉状化妆品,不应归入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

案例 2:眼部精华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眼霜,用于减轻眼部的皱纹,15ML/支

错误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2000.92(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正确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眼部、睫毛等部位起滋养、修护功能的商品,不属于眼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 3:润唇膏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保湿修护润唇膏,用于唇部护理,无颜色,10.5 克/支。

错误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正确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唇部保湿修护,涂上后无颜色,不属于唇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 4:唇蜜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水光唇蜜,用于润泽与柔滑唇部,妆效闪亮夺目,粉红色,2.5 克/支。

错误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正确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解析:兼具滋润和彩妆功效,涂上后呈现粉红色,应按唇用化妆品归类。

案例 5:卸妆产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卸妆油,用于面部卸除彩妆,200ml/瓶

错误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4013000.90(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

正确申报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根据《税则注释》品目 33.04 的规定,卸妆膏等制成零售包装的卸妆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 3304.9900 项下。

(二)影响消费税计税的申报差错

案例 6:错误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漏缴消费税

商品:精华素,规格为 90g/瓶,数量为 100 瓶,完税价格 92803 元;商品净重为 14.1 千克。

错误申报

第一法定数量错报为"14.1 千克”,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14.1÷1000=6.6(元/克),未达消费税起征点。

正确申报

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9 千克”(90×100÷1000=9),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9÷1000=10.3(元/克),需缴纳消费税。

解析:未按照体积换算规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导致单位完税价格计算错误,造成漏缴消费税。

本文转载自:广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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