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670-2017),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等方法施于人体表面,起到美化、修饰、芳香等目的的制品。
鉴于化妆品种类繁多且更新迅速,企业在进口申报时若对要求不熟悉,极易产生纳税差错。本文梳理了化妆品进口申报的核心归类规则、消费税判定标准及常见错误案例,供企业参考。
一、化妆品商品归类:主要涉及 3 个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 年版),化妆品通常归入税目 33.03、33.04、33.05 项下,具体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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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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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 |
香水及花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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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 |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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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 |
护发品 |
特别提示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虽属医美针剂,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93 号(归类决定 W2014-109),已配定剂量制成零售包装的可注射皮内透明质酸钠凝胶,应归入品目 33.04 项下,税则号列为 3304.9900。
二、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关税〔2016〕48 号文,进口完税价格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美容修饰类、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主要涉及税目 33.03 和 33.04),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为 15%。
判断是否需缴消费税,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一)正确申报第一法定数量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51 号,化妆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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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类型 |
第一法定数量 |
第二法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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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 |
按照净含量申报 |
按照独立包装瓶/罐/支等数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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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 |
按净含量 1 升=1 千克换算申报 |
按照独立包装瓶/罐/支等数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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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 |
按净含量申报(体积标注按 1 升=1 千克换算) |
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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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包装标注规格 |
参照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申报 |
参照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申报 |
(二)商品是否达到征收消费税标准
只要商品满足进口完税价格在"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条件,无论包装类型如何,均需缴纳消费税。
三、常见申报错误分类解析
(一)归类错误案例
案例 1:粉状化妆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粉饼,用于定妆、补妆,10 克/个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100.90(其他粉状化妆品,不论是否压紧)。
解析:粉饼通常为粉末状,用于定妆、补妆,属于粉状化妆品,不应归入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
案例 2:眼部精华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眼霜,用于减轻眼部的皱纹,15ML/支
申报商品编号 33042000.92(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眼部、睫毛等部位起滋养、修护功能的商品,不属于眼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 3:润唇膏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保湿修护润唇膏,用于唇部护理,无颜色,10.5 克/支。
申报商品编号 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唇部保湿修护,涂上后无颜色,不属于唇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 4:唇蜜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水光唇蜜,用于润泽与柔滑唇部,妆效闪亮夺目,粉红色,2.5 克/支。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申报商品编号 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解析:兼具滋润和彩妆功效,涂上后呈现粉红色,应按唇用化妆品归类。
案例 5:卸妆产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卸妆油,用于面部卸除彩妆,200ml/瓶
申报商品编号 34013000.90(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
申报商品编号 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根据《税则注释》品目 33.04 的规定,卸妆膏等制成零售包装的卸妆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 3304.9900 项下。
(二)影响消费税计税的申报差错
案例 6:错误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漏缴消费税
商品:精华素,规格为 90g/瓶,数量为 100 瓶,完税价格 92803 元;商品净重为 14.1 千克。
第一法定数量错报为"14.1 千克”,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14.1÷1000=6.6(元/克),未达消费税起征点。
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9 千克”(90×100÷1000=9),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9÷1000=10.3(元/克),需缴纳消费税。
解析:未按照体积换算规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导致单位完税价格计算错误,造成漏缴消费税。
本文转载自:广州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