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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丨进境木质包装合规风险解读

关务干货丨进境木质包装合规风险解读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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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合规风险解读


进境木质包装

以案释法



在进出口贸易中,木质包装因植物产品属性易成为林木害虫载体,潜藏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看似普通的垫木、木托盘,为何暗藏合规危机?进境木质包装有哪些“红线”不可触碰?本期重点解析进境木质包装的合规要求及典型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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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讲解】认识木质包装及合规要求

【科普讲解】

认识木质包装及合规要求

1. 什么是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不包括:

(一)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

(二)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


2. 什么是 IPPC 标识?

IPPC 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的缩写,是标志木质包装已按《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专用标识。

如图所示,IPPC 标识由以下部分组成:左侧 IPPC 为公约英文缩写,右侧 CN 为中国国家代码,"12813"处为"2 位关区代码 +3 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HT 为除害处理方式代码。


3. 为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加施 IPPC 标识?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 ISPM15 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标识。若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则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以案释法】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


【以案释法】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油漆等货物,申报随货进口 3 个带 IPPC 标识的木箱和 5 个带 IPPC 标识的木托盘。经海关检查,该企业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上述木质包装。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案件办理中,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单证材料,开展木质包装追回工作,并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除《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罚款:(一)从轻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 +(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 - 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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