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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两类申报违规案例读懂商检法要求

以案说法丨两类申报违规案例读懂商检法要求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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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是确立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基本制度的核心法律,旨在规范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贸易各方合法权益。该法自 1989 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正,现行有效版本为 2021 年修正版。

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执法案例,深入解读“商检法”关键条款,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货物品名申报不实

案情简介:某企业向京唐港海关报检一批钢坯并申请属地查检。海关关员现场核验出口许可证及单证,比对实物规格与行业属性后,发现实际货物与报检规格不一致。海关随即要求企业更正报检信息,待合规后方可出具电子底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海关提示:

1. 钢材报检须完整填报材质、形态、规格等关键要素,确保货证一致。

2. 申报前务必复核单据,确认 HS 编码、产地、数重量及货值无误;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海关,发现错误需主动申请改单。

案例二

危险货物包装日期申报不实

案情简介:京唐港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可发性聚苯乙烯的出口危险货物进行现场查检时发现,该批货物(共 107 袋,总重 80.25 吨)包装袋上的实际灌装日期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可在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海关提示:

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上的灌装日期、生产批号、危险公示标签等信息,必须与报关报检资料严格对应,严禁填报虚假信息。

2. 企业应在生产、灌装、贴标环节建立台账记录,包装标识印刷完成后需再次复核,不得后期随意修改申报数据。

3. 经海关查验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须严格按监管要求完成技术整改,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切勿私自调货或瞒报闯关。

进出口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严守法律红线,共同营造优质口岸营商环境。

本文转载自:石家庄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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