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 2026 年 8 月 17 日,美国《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及执法与合规办公室联合公告:《来自中国铝型材: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通知》。

核心裁定:18 家企业适用 86.01% 税率
本次行政复审涉及的 18 家中国企业,因未能证明具备“单独税率”资格,被归入“中国全国范围实体”,相关涉案产品统一适用 86.01% 的从价反倾销税率。

被认定 86.01% 反倾销税的 18 家企业(来源:联邦公报)
若产品被裁定适用该税率,货值 1 万美元的铝型材输美,需向美国海关缴纳 8601 美元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正常关税及其他费用另计。对于利润微薄的铝型材出口企业,该税率基本等同于关闭对美出口渠道。
机制解析: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允许企业申请“单独税率”。若企业能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可获得较低税率;反之则被归入“中国全国范围实体”,适用最高档税率。
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税令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发布(联邦公报编号 76 FR 30650),历经多次复审至今有效。以下依据税令原文,从四个维度明确产品范围:
01 涵盖的铝合金材质
税令限定涉案产品必须是由铝业协会(Aluminum Association)系列代号以 1、3、6 开头的铝合金,通过挤压工艺生产的型材。
以下系列不在征税范围内:
- 2 系(铜含量超过 1.5%,按重量计)
- 5 系(镁含量超过 1.0%,按重量计)
- 7 系(锌含量超过 2.0%,按重量计)
02 涵盖的形状和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态:
- 空心型材(Hollow Profiles)、实心型材(Solid Profiles)
- 管材/管道(Tubes/Pipes)、棒材(Bars)、杆材(Rods)
- 挤压后经拉拔(Drawn)的产品
03 涵盖的表面处理和加工状态
表面处理或进一步加工通常不能排除在税令之外:
- 表面处理不排除:磨光、拉丝、抛光、阳极氧化(含亮光浸渍)、液体喷涂、粉末喷涂等,只要符合铝型材定义,仍属涉案产品。
- 进一步加工不排除: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压、开槽、弯曲、拉伸、滚花、缩径、斜切、倒角、攻丝、旋压等,只要符合定义,仍属涉案产品。
04 涵盖的部件和子组件
进口时描述为最终成品零件的铝型材,若仍符合铝型材定义,依然属于涉案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窗框、门框、太阳能板、幕墙、家具等。
注意:通过焊接或紧固件连接而成的部分组装件(子组件)属于涉案产品,但子组件中的非铝型材部件除外。
明确排除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 完全永久组装成品:进口时已完整装配完毕,如带玻璃的成品门窗、带玻璃背板画框、完整太阳能光伏板。仅螺丝简单拼装的半成品不算成品。
- 完整成品套件:整套配齐全部零件,进口后无需切割或机加工即可直接组装成终端成品。仅额外增加螺丝螺栓不能算作成品套件。
- 其他:铝板、铝卷、铝铸件、压铸产品不属于挤压铝型材,不在本税令管辖。
实务警示:许多企业误以为“做了机加工、喷涂或简单组装”即可避税。美国税令明确:简单加工和半组装不能脱离反倾销范围,极易被海关认定为规避行为。
涉及铝型材出口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尽快开展合规审查:
第一,确认产品材质和工艺。核对合金牌号(是否 1/3/6 系)、工艺(是否挤压)及产品状态是否符合排除条件。
第二,确认产品状态。裸铝型材、简单加工型材及子组件均在税令范围内;完全组装的成品或符合严格定义的成品套件可能被排除(仅附带螺丝螺栓不算)。
第三,重新测算成本。家具、建材、门窗、汽车零部件等相关行业需提前核算高额税负下的成本结构。
第四,坚守出口合规底线。禁止通过简易加工、伪装成品等方式规避反倾销税。美方稽查力度严苛,违规将面临追税、罚款、扣货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罚。边界模糊产品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判定。
美国反倾销复审已呈常态化,资质审核日益严格,“无举证、无材料即高税”成为固定规则。
对于铝型材出口企业而言,核心工作已从单纯接单出货转变为全面合规自查、规范产品出口状态、完善应诉资料及优化市场布局,旨在从源头规避贸易风险,守住出口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