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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征期申报有变!税局刚刚通知!

9月征期申报有变!税局刚刚通知! DDIT 出口退税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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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月15日,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

2026 年 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 9 月 15 日,请合理安排时间。本月起,多项财税新规正式落地,涵盖进项抵扣、消费税、公积金、土地使用税等关键领域。

以下是 9 月申报期及新政要点梳理:

(1)9 月征期明确:不延期,15 日截止;

(2)25 号公告落地:明确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清单;

(3)电池消费税新政:9 月 1 日起执行;

(4)住房公积金条例大修:9 月 20 日起施行;

(5)土地使用税:取消常态化减免政策;

(6)电子单证应用新规:9 月 1 日施行;

(7)离境退税“即买即退”:9 月 1 日起实现异地通办。

01 9 月征期明确:不延期,15 日截止

税局明确:9 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 月 15 日,无延期。

需申报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特别提醒: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尽早完成申报,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信用扣分。

02 25 号公告落地: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清单

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提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8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补全可抵与不可抵的具体清单。

一、利好:6 类“非应税交易”进项准予抵扣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合同未履行而收到的违约金等收入;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 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实务价值:企业收到保险赔付、客户违约赔偿金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对应进项允许抵扣,可直接降低税负。

二、红线:4 类进项一律不得抵扣

公告明确以下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禁止抵扣:

1. 纯境外发生的销售货物、服务等交易;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特别提醒:股权转让、股息分红相关的顾问费、中介费等进项不得抵扣;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环节进项同样不可抵。

三、施行时间及追溯处理

本公告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03 电池消费税新政:9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要点一:成熟电池分阶段恢复征税

适用品类: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实施步骤:先设一年缓冲期,再恢复至 4% 常规税率。

要点二:光伏电池纳入征税范围

适用品类: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比成熟电池晚半年起步,缓冲期同样为一年。

要点三:新兴技术电池阶段性免税

适用品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光伏电池。

免税期限: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要点四:减免税资质管理要求

享受减免税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国标、有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有 CMA 资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无国标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要点五:消费税抵扣与自产自用规则

1. 已税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2. 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申报缴纳。

04 公积金条例大修:9 月 20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正式施行。核心变化如下:

变化一:用途拓展至“租、购、修、养”

提取情形由 6 种拓展至 9 种,新增:

1. 装修自住住房;

2.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同时,租房提取取消比例门槛,实现“租房就能提”。

变化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支持按月缴存和机动缴存两种模式,可随时变更。

变化三: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

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异地贷款无需转移账户,额度利率与本地一致。贷款审批时限由 15 日缩短为 10 日。

变化四:因城施策,地方自主定细则

政策细化交由地方自主确定。目前多地已出台适老化改造提取、子女为父母加装电梯提取、缴纳物业费等差异化政策。

05 土地使用税:取消常态化减半优惠

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2 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一、逐步取消原有免税政策

对电力等行业原减免税土地设置一年过渡期:

1.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减半征收;

2. 2027 年 9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

二、保留特定用地免税政策

对企业自有或承租用于公益性、安全保障及重大基础设施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申报管理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需按规定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项目立项规划文件等资料备查。

06 电子单证应用新规:财务审核须升级

国家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一、厘清概念:电子单证≠电子发票

电子单证指证明货物运输、仓储、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如电子提单、仓单),不同于解决税务管理的电子发票。

二、财务审核核心:确保“可靠”

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需确保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并能识别签发人。财务审核不能仅下载 PDF,需检查签发主体、流转记录及控制权状态。

三、9 月 1 日前建议完成五项检查

1. 盘点现有单证:弄清生成源、下载渠道及保管部门;

2. 检查平台权限:确认能否查看变更记录、回收离职人员权限;

3. 完善合同条款:约定系统标准、送达时间及责任边界;

4. 补齐归档链条:保存原始文件及元数据,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 排查跨境数据:确保数据出境符合安全评估规定。

07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实现异地通办

为优化离境退税措施,税务总局对“即买即退”服务流程进行数字化升级。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现“异地开单审核、离境核验办结”的线上化通办模式。

配套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将推动代理机构间业务协同互认,规范引导服务提供,保障旅客体验。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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