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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新规落地,机器人行业需作好应对准备

FCC新规落地,机器人行业需作好应对准备 金杜研究院
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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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结合FCC本次的新规内容以及其近期执法动向,从相关规定的核心机制和监管逻辑出发,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6 年 7 月 28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公告,将“外国制造的先进机器人设备”(ARD)与“外国制造的电源逆变器”纳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这是继无人机和路由器之后,FCC 再次以国家安全为由对特定产业实施全面准入限制。随着商务部 ICTS 办公室工作停滞,FCC 正积极扩充管辖权,成为 ICTS 行业不可忽视的监管力量。鉴于中国企业在全球机器人产业的领先地位,新规将对相关海外业务产生实质影响。本文结合 FCC 新规内容及执法动向,从核心机制和监管逻辑出发,解析其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01 ARD 受限清单:延续无人机与路由器的监管逻辑

FCC 依据《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以设备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为标准,持续更新受限清单。自去年 12 月起,FCC 已连续将无人机、路由器、逆变器及先进机器人设备四个行业纳入清单,其性质正演变为以国家安全为名的行业性贸易壁垒。

本次针对 ARD 的限制逻辑延续了此前的管控模式:

(1)

以生产地为核心标准,全面限制不满足美国生产标准的 ARD;

(2)

对清单更新前已获认证的存量 ARD 型号予以豁免;

(3)

允许美国战争部对受限机型给予附条件批准。

02 ARD 受限清单的主要内容

1. 受限范围:“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定义与排除项

FCC 采纳了行政部门跨部门机构《国家安全认定》中的定义,将受限“先进机器人设备”界定为同时满足下表四要件的机械移动装置(含自主移动、人形及四足机器人):

同时,为避免监管重叠或损害公共利益,以下产品被排除在受限范围之外:

(1)

15 CFR § 791.301 定义的“联网车辆”(无论总重,已受 BIS 管控);

(2)

仅限于轨道运行的车辆;

(3)

47 CFR § 88.5 定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UAS,即无人机,单独规制);

(4)

无人水下航行器;

(5)

依《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归类的医疗器械,包括手术机器人、假肢及助行器具(无论是否带电动力);

(6)

用于工业或医疗场景的固定、静止、不可移动机器人(如各类机械臂)。

FCC 采取能力导向、逐一叠加的判断标准。对于处于模糊地带的产品(如进口时不具移动能力但预留加装潜力的设备),FCC 高度警惕规避风险,企业需结合设计意图与最终配置整体判断,仅以出厂静态形态分析存在监管隐患。

2. 存量已认证产品豁免:需谨慎判断授权标准

列入前已获 FCC 认证的现有机型原则上不受限制,可继续进口、销售及参与联邦采购。但“存量豁免”边界复杂,关键在于确认该“整机机器人”是否拥有独立的整机授权。

过往实践中,企业获取射频 FCC 认证主要有两种路径:

整机进行 FCC 认证(Certification),即拥有独立 FCC ID,成本高、周期长;

采用“已认证模组 + 主机 SDoC",灵活度高、周期短,为多数厂家首选。

需注意,仅认证模组不等于整机认证。公开记录中,许多机器人企业的 FCC ID 实为无线模组或其他智能家居产品。若仅持有模组级 ID,整机无法享受存量豁免。对于“模组+SDoC"模式,需证明该组合已被认定为“已获 FCC 授权”,否则即便在美存货也可能面临禁售风险。

建议企业全面梳理 2026 年 7 月 28 日前已获认证的主机 SDoC 及相关文件,确保证据链完整。对于存量机型的软件/固件更新,基础安全补丁通常被允许,但若通过 OTA 新增或激活原本没有的受限功能(如移动能力),则不在豁免范围内。此外,涉及射频/硬件实质变更(Class II)通常需重新备案,这对受限 ARD 而言几乎不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存量豁免”并非永久保证,参考无人机等领域的执法动态,FCC 可能进一步限制已豁免产品,企业需持续跟踪监管动向。

3. 美国制造标准:审慎评估供应链安排

本次新规未附带自动豁免清单,但明确“外国生产”指不符合 48 CFR § 25.101 下“国内终端产品”定义的产品。根据 FCC 相关问答,“外国生产”认定极为宽泛:只要制造、组装、设计或开发任一主要环节在境外完成,即可能被视为外国生产。仅将总装搬至美国而保留境外设计开发,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FCC 已开始严厉打击产地虚假陈述。例如,Odyssey Robot 因声称在美设计生产但实际测试在中国,且组装商否认合作,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并启动授权撤销流程。因此,企业若希望通过在美生产合规,必须对从设计研发到生产制造的全链条进行审慎评估,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出具尽职调查备忘录。

4. 战争部特别授权:难度较高的个案尝试

无法完全本土化生产的企业,可向美国战争部(DoW)申请附条件批准。申请人需披露公司架构(含股权结构、高管国籍等)、详细供应链情况(BOM、原产国、美国组件占比等)以及在美产能转移计划及季度进展。

此类申请门槛极高,由受关注外国实体控制或短期无在美建厂计划的企业获批可能性极低。即便获批,也需严格履行产能转移承诺,虚假陈述或未达标将导致批准撤销甚至永久禁入。

03 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本届美国政府将国家安全与工业竞争深度绑定,机器人产业备受关注。除 FCC 清单外,国会正在讨论《保护美国不受敌对机器人支配法案》(GUARD Act),商务部也已启动机器人 232 调查。面对多重监管压力,简单套用传统关税应对方案已不足够,企业需在专业支持下寻求综合解决方案。

1. 产品重新设计:规避受限定义

企业可尝试设计不满足四要件或属于排除项的特供产品,例如去除地面移动能力、降低网络连接速度、减轻重量或移除自主控制软件等。但此类改良必须基于真实目的且不可逆,依赖拆分、贴牌、事后加装或 OTA 激活等手段将是 FCC 重点打击对象,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调查。同时,需评估改造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及未来法规收紧的风险。

2. IP 授权与美国合作方制造

通过将部分 IP 及软件授权给具备实质制造能力的美国厂商,可实现本土化生产。但该方案面临多重挑战:

若设计与开发仍在境外完成,仅授权制造,产品仍可能被认定为“外国生产”;

若核心软件、模型权重及 OTA 控制权仍留在境外,或通过特许权使用费保持控制,可能引发监管机构对中国公司有效控制美方实体的担忧;

跨境技术转移需同时符合中国出口管制及对外投资审查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实施后,相关行为可能落入审查范畴。

3. 其他注意事项

建议已有在美业务的企业优先开展以下工作:

产品对照排查:按四要件与排除项逐一判别全系产品,重点关注模糊形态;

授权与销售现状梳理:盘点在美销售安排及 FCC 授权情况,评估新规影响;

路径评估与材料准备:评估在美制造、重设计或附条件批准的可行性,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存量与更新管理:确认豁免边界,避免违规更新,必要时向 FCC 申请个案意见。

结语

FCC 受限清单更新为中国机器人企业敲响警钟。未来,关税、ICTS 审查、出口管制等多种工具可能逐步落地。除 GUARD Act 外,商务部已启动机器人 232 调查,不排除年内加征关税或设配额的可能。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并提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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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前作参考:金杜研究院《美国无人机新规详解,中国企业需做好应对准备》。

[2] 《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47 U.S.C. §§ 1601–1609;47 CFR §§ 1.50002、1.50003(受限清单法定基础)。

[3] FCC 公告 DA 26-786(2026 年 7 月 28 日,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与电源逆变器列入受限清单;附件 A 为受限清单、附件 C 为 ARD《国家安全认定》,含四要件定义、排除项,及"foreign-produced"=不构成 48 CFR § 25.101(a) 所定义"domestic end product"之定义)。

[4] FCC "FAQs on Recent Updates to FCC Covered List Regarding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How are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defined?"(ARD 四要件与排除项;存量设备可继续接收基础软件/固件更新之豁免)。

[5] 同注 4。

[6] 47 CFR § 88.5(DA 26-786 附件 C)

[7] FCC FACT SHEET,DOC-423682(2026 年 7 月 28 日;“仅适用于新机型”,不影响存量之进口/营销/销售、消费者使用及联邦采购)。

[8] 但对于至 7 月 28 日仍处于 FCC 授权申请中(在途申请)的情形,如该申请本意是按模组认证 + 主机 SDoC 的模式来获得整机授权,该申请将无法适用在途豁免(即对应的整机无法因此获得授权),见 47 CFR §§ 2.906(d)。

[9] DA 26-69(2026 年 1 月 21 日,Class I)、DA 26-286(2026 年 3 月 23 日,路由器)、DA 26-454(2026 年 5 月 8 日,延长至 2029 年 1 月 1 日并扩及 Class II)、DA 26-789(2026 年 7 月 28 日,延伸适用于 ARD 与电源逆变器);Class I/II 定义见 47 CFR § 2.1043(b);禁止源头 §§ 2.932(b)、2.1043(b)(90 Fed. Reg. 53227,2025 年 11 月 25 日)。豁免仅免许可性变更之禁止、不将设备移出清单,属 OET 暂时性 waiver。

[10] FCC 依 47 CFR § 2.939(e)(EA Security 2d R&O, FCC 25-71, 2025 年 10 月新增)可不撤销原授权而限缩其范围、禁止继续进口/营销。已对"2024 年或更早列入清单、且授权早于 2022 年规则”之设备实施(DA 26-294→DA 26-635,2026 年 7 月 16 日生效);并就已授权之军用级无人机提议适用(DA 26-758,2026 年 7 月 21 日,§2.939(e),拟 180 天过渡,征求意见中)。均不影响已购设备使用及联邦采购。

[11] 48 CFR § 25.101(a)"domestic end product"(BAA,两步测试:在美制造+成分门槛);另参 FCC"FAQs — Router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就路由器将“外国生产”广义解为制造、组装、设计或开发等任一主要环节在境外,供参照)。

[12] FCC Order to Show Cause,DA 26-746(2026 年 7 月 21 日;FCC ID 2BSYT-FMAWZOD、2BSYT-YMAWZOD;首例设备授权撤销程序)。初步认定之四项支撑理由(第 13 段):关于美国组装商 eTak 之虚假陈述、查无美国本土生产记录、测试在境外、Odyssey 对 FCC 问询概不回应。

[13] DA 26-786, DA 26-761,以及 DOC-423277。

[14] GUARD Act:Guarding the U.S. Against Adversarial Robotics Dominance Act of 2026,H.R. 9129(2026 年 6 月 3 日提出;核心为将特定人形/四足机器人列入 FCC 受限清单)。

[15]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13 条(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技术指导/培训等方式转移受限技术之管制)、第 15 条(境外投资安全审查)。

[16] 《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19 U.S.C. § 1862;BIS“机器人与工业机械”232 调查(2025 年 9 月 2 日发起);另有无人机(UAS)232 调查(2025 年 7 月 14 日发起)。


本文作者

戴梦皓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daimenghao@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

律师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海关和进出口监管以及贸易救济等相关领域长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具体业务风险评估、产品出口管制编码分类、许可证申请、开展贸易合规尽职调查、应对中国和境外贸易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设计海外贸易架构和供应链布局。2025 年至 2026 年,戴梦皓律师连续两年获评《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及《钱伯斯全球法律指南》(Chambers Global Guide)海关、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领先律师"称号。

郑子懿


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傅嫣儒


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林沛樵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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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九天/Nine Days·周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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