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与全球能源转型迫切的背景下,中国新能源企业正从产品工程输出者向股权投资人转变。本文立足投资人视角,系统剖析东南亚、中亚、西欧、东南欧、拉美及非洲六大关键区域的外资准入、审查机制、行业机遇及监管稳定性,旨在为中国企业构建更具韧性的海外投资战略提供实务建议。
引言:风高浪急的新时代出海航程
全球能源供需矛盾与气候变化紧迫性交织,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据 IRENA 报告,2025 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 692 吉瓦,亚洲占比高达 74.2%。在此背景下,中国新能源企业角色发生根本转变,开始持有电站资产并承担运营风险。这意味着投资人需直面 PPA 履约、电价机制、并网消纳及退出路径等全生命周期议题。地缘政治强化的外资审查与国家安全机制,正重塑全球新能源项目的可投资性。
基于外资准入开放度、监管稳定性、合规成本、社区/环境风险、收益确定性五个维度,我们对六大区域进行综合分级评级(★★★★★为极优/极低风险,★为差/极高风险)。评级图谱如下:
综合来看,中亚与东南欧呈现相对均衡的风险收益特征;西欧收益锚定强但合规成本高且对中国身份敏感;东南亚机遇突出但监管稳定性不足;拉美与非洲则需以多层风险缓释安排作为投资前提。下文将依次审视六大区域的制度环境。
01
区域深度扫描:投资人视角下的政策环境与影响分析
1. 东南亚:开放准入中的结构性矛盾
东南亚是中资新能源资本输出的重点承接区,资源禀赋优越、外资准入总体宽松,但面临电价机制转型阵痛、并网消纳瓶颈及个别国家政策追溯性调整等风险。
(1)投资人机遇:虽然存在隐形门槛,但外资准入整体开放
总体而言,东南亚可再生能源领域外资准入较为开放,多数国家无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查机制,且对外资股比限制较少。印尼、菲律宾等国允许外资全资持有新能源项目;越南除海上风电需政府控股外,一般不限制持股比例。
然而,获取政策补贴往往伴随隐性门槛。例如,马来西亚 LSS 项目要求竞标者至少 51% 股权由土著或本地实体持有;泰国 FiT 机制规定外国股东持股不得超过 49%,且董事须半数以上为泰籍。这意味着投资人若欲锁定补贴收益,通常需接受非控股架构,并在合资治理与分红机制上做出精细安排。
(2)投资人风险:电价机制波动和政府介入加深
东南亚电价机制正从财政补贴转向市场化竞价与 DPPA 模式。政策波动与监管干预增加了项目融资模型的不确定性。
越南追溯性调整补贴政策:2023 年越南取消固定电价(FiT)转向 DPPA 模式。因部分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证明》(CCA),越电(EVN)主张追缴历史溢价,导致逾 130 亿美元投资面临现金流断裂风险。虽后续建议允许补办手续并仅处以行政处罚,但政策不确定性已对投资者造成广泛影响。
菲律宾监管机关深入介入市场:菲律宾强化履约进度管理,要求开发商在预开发阶段高效完成核心工作。2024 至 2025 年间,菲能源部撤销了 163 份未按期推进的合同,清退近 18 吉瓦容量并重新投放市场,为具备成熟技术的外资提供了接手机会。
2. 中亚:资源主权与市场转型
中亚是“一带一路”核心合作区,招商环境具有制度化吸引力,但需权衡基础设施落后、电网老化及本土化倾向等风险。
(1)投资人机遇:外资准入开放与长周期现金流锁定
中亚机遇集中于三方面:一是外资原则上可 100% 全资持有项目;二是资源禀赋充足,存量更新与增量开发空间大;三是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提供 15 至 20 年 PPA 机制,为长周期现金流提供稳定锁定,提升了项目可融资性与制度透明度。
(2)投资人风险:单一电力购买者和本土化要求
中亚市场呈现“准入开放但约束强化”特征。哈、乌两国实行单一购电主体机制(分别为 FSC 和 Uzenergosotish),项目现金流高度依赖单一主体,面临支付延迟、汇率波动及议价能力弱等风险。
此外,本土化要求日益显著。哈萨克斯坦规定 499 兆瓦以上项目竞标者需具备本地经验,且最终受益人至少 51% 股份须由哈公民或实体持有;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电力许可证持有者在股权变动超 25% 时需获监管批准。投资者需提前设计非控股架构及退出机制。
3. 西欧:成熟市场下的严格准入与高标准合规要求
西欧法律体系健全、市场成熟,但伴随严格的合规体系与多层次外资审查,构成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1)投资人机遇:成熟市场下的制度红利
西欧优势在于政策支持持续与市场机制成熟。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I)简化审批程序;德国通过竞争性招标提供长达 20 年的溢价补贴兜底;西班牙等国的市场化 PPA 生态成熟,即便无政府补贴,大型开发商仍能凭借长期 PPA 获得高杠杆项目融资。
(2)投资人挑战:合规压力和准入门槛
西欧强化了全生命周期合规义务与外资审查门槛: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大幅抬高供应链人权与环境审查成本;
《净零工业法案》(NZIA):引入供应链韧性等非价格标准,若某国供应占比超 40%,成员国可限制其供应量不超过 50%;
《工业加速器法案》(IAA)草案:可能对关键制造业产能占比高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提出技术转让及所有权限制。
此外,西欧外资审查对中国背景投资者尤为敏感:德国将能源列为关键基础设施,非欧盟投资者收购 10% 以上表决权即触发强制申报;法国将低碳能源研发纳入敏感领域,审查更为审慎;西班牙明确发电行业为敏感行业,非欧盟投资者持股不低于 10% 须事先审查。
4. 东南欧:欧盟门槛下的博弈
东南欧兼具增量市场空间与制度收敛红利,是布局欧盟规则下新能源资产的过渡地带。但该区域监管逻辑正逐步向欧盟靠拢,外商投资审查趋严。
(1)投资人机遇:目前相对宽松的准入、增量市场与机制完善的多重红利
东南欧吸引力体现在:第一,外商投资准入较欧盟其他国家相对宽松;第二,风光水资源潜力大,仍处于增量扩张期;第三,支持机制完善,如罗马尼亚实施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差价合约补贴(CfD)机制,涵盖风电、光伏、储能等技术,为项目提供国家补贴支持。
(2)投资人风险:外商投资审查逐渐向欧盟标准趋同
受欧盟制度推动,东南欧国家风险审查体系日趋同步:
希腊:第三国投资者取得敏感行业(含能源)标的 25% 以上股权须事前审批;
保加利亚:非欧盟投资者投资关键基础设施(含能源),持股至少 10% 或投资额超 200 万欧元须事前审批;
罗马尼亚:投资价值超 500 万欧元且涉及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投资通常需申报,新能源电站属敏感领域。
东南欧审查制度趋同反映了欧盟对华投资政策收紧。相比西欧,东欧阻力仍相对较低,但投资者需对审查时间及附加条件做好充分准备。
5. 拉美:优越的资源优势与市场扩张伴随政策波动与社区许可的强化
拉美资源禀赋优越,多数市场处于扩张期,但面临输电滞后、并网不足及社区权利保障等实质性约束。社会许可缺失可能导致项目停工甚至撤销。
(1)投资人机遇:资源禀赋、扩张期市场与制度性激励
拉美吸引力体现为:资源普遍优越(智利太阳能、巴西水电等);市场仍处扩张期,新增装机潜力大;外资准入相对开放,主要国家未设置新能源专项准入限制;税收优惠与长期合同利于融资,如秘鲁提供优先调度、20 年固定电价及加速折旧等激励。
(2)投资人风险:政策波动频繁与社会许可障碍
政策波动方面,墨西哥实施能源改革重构电力市场以支持国企,压缩私营发电商空间;巴西最高法院确认限制外资取得农村不动产的法律合宪性,增加了获取项目用地难度。
社区许可方面,其缺失是项目可执行性的关键阻碍。Enel 在哥伦比亚的风电项目因原住民抗议延误近三年并最终中止;某中企在墨西哥的光伏项目也因未充分咨询原住民而被法院叫停。投资人应将“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FPIC)原则内化为项目治理组成部分。
6. 非洲:资源与需求双轮驱动,项目落地仍受多重约束
非洲太阳能资源突出且用电需求持续扩大,但电网承载能力、融资可得性及购电安排仍是形成稳定现金流的关键约束。
(1)投资人机遇:开放的外资准入、渐进式市场化与结构性激励
非洲机遇集中于:资源优越且市场需求旺盛;外资准入限制较少,多国允许全资持有;市场渐进式开放,埃及、摩洛哥、南非等国推行竞争性采购与标准化机制;税收和政策激励渐趋丰富。
(2)投资人风险:购电方信用、开发阶段协调成本高居不下
非洲新能源项目核心在于能否形成可持续现金流。主要限制因素包括:电网基础设施薄弱,输配电损耗高;人均电力消费低,当前市场规模有限;国有电力公司主导购电,其信用等级与外汇兑付能力直接决定 PPA 质量。建议采用“政策准入 + 购电信用 + 并网条件 + 汇兑保障”四维一体的风险评估框架。
02
共性挑战与战略机遇
1. 投资人视角下的共性挑战
贯穿六大区域的投资实践,中国投资人面临四大共性挑战:
第一,安全审查与身份敏感性的制度化约束。从西欧的事前强制申报到中亚的本地控股要求,中国国央企身份被视为敏感因素,审查周期与不确定性显著高于其他境外投资人。
第二,非价格评标标准的普遍化与本地化要求的强化。本地含量、供应链韧性等已成为市场准入通行证,迫使投资人关注本地合作与供应链重构。
第三,追溯性政策调整的影响力。政策调整可能溯及存量项目,颠覆原本基于稳定框架建立的现金流模型。
第四,社区许可的否决权。原住民权利保护与 FPIC 原则执行力增强,社区许可缺失不仅导致延误与成本超支,更可能引发合同撤销与投资损失。
2. 潜在机遇
挑战背后蕴含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收益型”转变的战略窗口期:
第一,增量扩张期市场的先发优势。东南欧、非洲及中亚、拉美部分市场仍处于扩张期,较早布局可获取优质资源与并网点。
第二,东道国发展诉求与长期运营能力的战略对接。东南欧 CfD 机制和中亚长期 PPA 契合中国企业向长期资产运营商转型的方向。
第三,制度友好市场的现金流锁定价值。西欧、东南欧的 CfD/CPPA 机制及中亚超长期 PPA,在全球利率波动背景下对偏好长周期现金流的投资人极具吸引力。
第四,技术与合作模式的不可替代性。中国企业在成本控制、全产业链整合及特定技术上的优势,构成了在基础设施升级需求旺盛市场的差异化竞争力。
03
给中国新能源投资人的实务建议
战略层面,建议中国新能源投资人从“遍地开花”向“深耕核心”转向,基于自身资本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同时,积极构建涵盖本地伙伴、国际资本及社区在内的多元化利益联盟,从单一“资本投入者”转变为“长期资产运营商 + 本地化伙伴”。
具体实务层面建议如下:
结语
中国新能源企业的全球征程已进入“深水区”。唯有超越单纯的商业与工程思维,建立融政治洞察、合规管理、社区融合与长期运营于一体的战略投资新能力,通过战略性地选择区域、深化运营能力、构建多元伙伴关系,并在实务与合规层面进行精细化管理,中国投资人方能穿越地缘政治与监管的惊涛骇浪,真正成为全球能源转型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与领先者。
脚注:
[2] 2026 年 3 月 13 日,罗马尼亚第 17/2026 号政府紧急法令 (GEO 17/2026) 生效,将 FDI 强制申报门槛从 200 万欧元上调至 500 万欧元。
本文作者
俞珍珍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yuzhenzhe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融资、公司并购与重组以及外商投资等
俞律师拥有十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业务功底,协助众多中国中央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新兴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等在中国境内外开展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并及重组、战略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和许可等,并协助客户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完成投资退出等,为投资并购活动提供全价值链的法律服务。
樊荣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kathy.fa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公司并购和项目投资
樊荣律师在能源和矿产领域拥有 20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境内及境外的矿业巨头、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领先企业、电力供应商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交易形式包括股权投资、油气项目及矿产项目收购、能源贸易等,拥有丰富的交易谈判、处理跨境投资和复杂监管问题的经验。
杨伊晴
公司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樊雯洁、刘越飞、王潜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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