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训练 AI 模型需海量数据,其中包含大量受版权保护内容。未经授权使用此类作品训练 AI 是否构成侵权?各法域路径迥异:美国主要依据“合理使用”原则个案判断;欧洲则主要取决于 AI 公司能否援引《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 指令)中的两项版权例外。
本文将聚焦欧盟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重点解析两个核心问题:AI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未经授权进行模型训练?权利人如何作出有效的权利保留(opt-out)以阻止抓取?
01 法律框架
1. 欧盟 DSM 指令:两项版权例外
欧盟 DSM 指令将“文本与数据挖掘”(TDM)定义为通过自动化分析数字文本和数据得出信息的技术。鉴于 TDM 通常涉及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DSM 指令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了两种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一是“科学研究”例外(第 3 条):研究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出于科研目的,可复制其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分析。此例外具有强制性,即使权利人声明反对亦无效。
二是“一般”例外(第 4 条):任何主体(含商业公司)均可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复制提取,前提是仅用于批量数据分析。与科研例外不同,该情形允许权利人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权利保留(opt-out)。若权利人事先声明拒绝,训练方不得援引此例外。
关于“适当方式”,指令仅要求为“机器可读(machine-readable)”,具体标准留待后续解释,这也成为司法争议的焦点。
2. 《人工智能法案》及配套机制
2024 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 53 条进一步明确了 AI 公司的两项核心义务:其一,采用最先进技术识别并遵守权利人的 opt-out 声明;其二,公开详细的训练内容摘要。
为此,欧盟 AI 办公室于 2025 年推出两份配套文件:
《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签署并遵守该准则可被推定为履行了识别 opt-out 的义务。
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模板:要求披露数据来源。针对网络爬取数据,必须列出所用爬虫、时间段及爬取量前 10% 的域名清单。
此外,针对“机器可读”标准模糊的问题,欧盟委员会计划发布“普遍认可的机器可读选择退出方案清单”,明确符合标准的 opt-out 方式,以指导合规实践。
02 司法实践
欧盟多国法院近年审理了多起涉及 TDM 的案件,以下选取代表性案例梳理两项例外的适用边界。
1. TDM 不构成侵权的案例
(1)DPG Media v. HowardsHome(荷兰,2024)
被告从新闻网站 RSS 抓取信息提供推送服务。原告虽在 robots.txt 中屏蔽了部分 AI 爬虫,但未屏蔽被告使用的爬虫。荷兰法院认定,原告的权利保留方式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可援引一般例外抗辩,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2)匈牙利搜索引擎案(匈牙利,2024)
被告抓取新闻建立搜索索引。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 TDM,且仅保留词汇、链接等索引数据而非作品副本。加之原告未以适当方式作出 opt-out,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
(3)Kneschke v. LAION(德国,2025)
被告为构建数据集临时下载图像进行比对后删除。涉案图片网站仅在用户条款中以自然语言禁止抓取。德国二审法院明确,“机器可读”要求声明能被程序自动解读为 opt-out 从而跳过抓取,而自然语言声明无法满足此标准。因此,原告声明无效,被告不构成侵权。
(4)BoligPortal v. ReData(丹麦,2026)
原告在网站以自然语言声明禁止挖掘,但未在 robots.txt 中屏蔽。丹麦二审法院认为,有效的 opt-out 必须是“机器可解释”的,即机器能将其解读为权利保留并停止使用。单纯的自然语言声明虽可被读取但无法被自动解释,故不构成有效 opt-out,被告行为不侵权。
2. TDM 构成(或可能构成)侵权的案例
(1)GEMA v. OpenAI(德国,2025)
OpenAI 将歌词用于训练 GPT-4,模型可完整输出歌词。德国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理由有二:首先,歌词以“记忆化”形式嵌入模型参数并可复现,超出了“数据分析”范畴,不属于 TDM 例外;其次,AIGC 输出行为构成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责任应由模型提供者承担。
(2)Like Company v. Google Ireland(欧盟法院审理中,2026)
Gemini 聊天机器人在回答中复现了新闻报道的实质性内容。该案已提请欧盟法院作出先决裁决,核心争议包括:生成式 AI 输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训练是否构成复制?能否援引一般例外?以及责任归属问题。此案判决将对欧盟 AI 版权规则产生深远影响。
结语
综合上述案例,欧盟司法实践呈现两大特点:
第一,TDM 豁免的关键在于使用形式与目的。若仅为临时分析或建立索引且不保留作品副本,易被认定为例外情形;若涉及永久存储并复现作品(如“记忆化”),则倾向于认定侵权。
第二,有效 opt-out 的标准趋严。单纯的自然人语言声明难以被认定为有效,权利人需关注欧盟即将发布的“机器可读方案清单”,采用符合技术标准的声明方式。
欧盟正逐步构建兼顾 AI 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制度框架,随着相关清单出台及欧盟法院裁决落地,两项版权例外的适用边界将更加清晰。
宋海燕
国际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seagull.so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跨国知识产权法及娱乐法,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传媒、娱乐、体育与高科技行业
宋海燕博士带领团队为国内外跨国企业在人工智能、数据隐私、影视、音乐、消费衍生品、主题乐园、游戏与电竞、体育赛事运营、数字媒体、虚拟人、NFT 产品、元宇宙等领域提供战略性、商业性及法律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版权链清查、版权运营、内容许可、影视节目的融资制作拍摄与发行、中外合拍、知识产权维权等。
任钰霖
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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