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从百年英国国际私法规则的 Gibbs 原则,到美、德两国对英国重组计划最新跨境承认判例的深度解析。
引言
在“走出去”与“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意味着企业需面对多元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环境。国际政治经济波动与债务风险交织,要求企业必须前瞻性地了解主要投融资地的重组制度,以便及时识别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应对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与资产安全。
本文聚焦英国重组计划(UK RP)在跨境重组中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深入探讨 Gibbs 原则与 UK RP 的关系、美国 Chapter 15 对 UK RP 的接纳路径,以及 UK RP 在欧洲大陆面临的承认困境。对于面临跨境债务困境或参与境外重组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主流重组工具的实务逻辑是做出科学决策的前提。
01 英国 RP 境外承认概览
英国 RP 的核心法律架构及其与美国第 11 章的差异已在前序文章中详述。当前核心议题在于:一个经英国法院批准生效的 RP,在其他法域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答案并非简单的肯定或否定,不同法域回应截然不同。
在美国,Fossil Group 案通过 Chapter 15 顺利获得承认,其第三方免责条款亦被赋予完全效力;New Fortress Energy 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路径,纽约南区破产法院以详尽意见确认了承认框架。反之,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在 Aggregate 案中,以“不具集体性”为由拒绝将 UK RP 认定为破产程序,该裁定目前已进入上诉阶段。
这种法域差异不容忽视。若重组方案在债权人或资产所在地无法获认可,其实效将大打折扣。对于跨国中资企业,理解 UK RP 在不同国家的承认逻辑与风险,与设计方案本身同等重要。
02 Gibbs 原则的两面性
Gibbs 规则支配英国国际私法逾百年,直接决定了为何远洋集团、香港航空等企业需启动并行双轨程序。
1. 判例溯源与现代重申
Gibbs 原则源于 1890 年判例,确立核心规则:债务的消灭或变更仅能依据该债务自身的准据法。外国破产程序不能消灭受英国法管辖的债务。英国最高法院及上诉法院在后续多个案例中反复重申:基于外国法的救助措施对受英国法管辖的合同义务效力有限,法院不得以程序协助之名行实体权利变更之实。
2. 例外规则:债权人主动参与
若债权人主动参与外国破产程序(如提交债权证明、投票表决等),视为同意受该程序管辖。此时,即使债务受英国法管辖,债权人亦不得援引 Gibbs 原则主张债权未被有效消灭。
3. 并行程序的必然性
因 Gibbs 原则存在,非英国法域的重组程序无法强制消灭英法债务。债务人若欲彻底解决此类债务,必须在英国启动并行程序。例如远洋集团重组中,票据受英法管辖需走英国 RP,银团贷款受港法管辖需走香港 SoA,两套程序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4. 债权人的主动选择与实务挑战
例外规则为债务人提供操作空间,可通过激励安排鼓励债权人参与英国程序,减少“未同意”群体。但在大型跨境重组中,债权人分散且频繁流转,逐一确认参与意愿极具挑战。因此,多数企业仍倾向于保持双轨程序以规避不确定性。尽管新加坡等法域已明确不再遵循 Gibbs 原则,但英国法院仍坚定维护该原则,只要英法仍是国际融资主流管辖法,其影响将持续存在。
03 美国 Chapter 15 对英国 RP 的接纳
相较于英国法的保守,美国 Chapter 15 展现了主动接纳外国程序的姿态。近年实践表明,Chapter 15 已成为 UK RP 进入美国的有效通道,Fossil 案与 NFE 案共同构建了系统化的分析框架。
1. Fossil 案:从庭外失败到跨境承认
Fossil Group 在庭外重组失败后,通过将债券管辖法变更为英国法并设立英国子公司作为计划公司,成功在英国获批 RP。随后,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破产法院批准其 Chapter 15 承认申请,标志着首家美国上市公司利用 UK RP 完成重组并获跨境保护。
2. NFE 案:承认路径的体系化
NFE 案进一步巩固了该路径。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首席法官 Martin Glenn 发布书面意见,系统阐述了审查框架:
- COMI 认定:依据注册地推定,结合账册保存、银行账户、董事居住地等事实,确认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在英国。
- “COMI 旅游”审查:虽允许为适用外国工具设立实体,但需警惕恶意操纵。无异议和压倒性债权人支持是承认的关键因素。
- 充分保护护栏:依据§1522(a),确保公正对待所有债权人,保护美国债权人不受偏见影响。审查显示债权人获充分通知且待遇公平。
- 公共政策例外:依据§1506,英国 RP 程序公平透明,不构成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3. 第三方免责:从意外收获到体系确认
Fossil 案通过 Chapter 15 在美国实现了第 11 章下已被禁止的“非合意第三方免责”条款。NFE 案进一步明确,执行含此类条款的外国计划不构成违反美国公共政策。但这主要针对共同债务人层面,若涉及大规模侵权索赔,仍可能面临严格审查。对中国企业而言,利用此机制处理创始家族或管理层的担保追索风险,对维持重组后经营稳定具有重要价值。
04 德国法院对英国 RP 的拒绝
在大西洋彼岸,欧洲大陆的反应更为复杂。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在 Aggregate 案中的初步裁定拒绝承认 UK RP,引发了广泛关注。
1. 英国端的乐观批准
英国高等法院批准该方案时,认定相关替代情形为清算,且基于专家证言认为方案在德国获承认有“合理前景”。同时,英国法院此前已认定 UK RP 属于“破产程序”,这导致其无法依据民商事判决公约自动获承认,而需走破产程序承认路径。
2. 法兰克福的驳回理由
法兰克福法院从三个路径驳回了承认请求:
- 缺乏集体性:依据《德国破产法》第 343 条,法院认为 UK RP 允许排除部分债权人,不具备德国法要求的“集体性”特征,故不构成破产程序。
- 互惠证明难题: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328 条,被告未能充分证明英德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 公约适用失效:《1968 年布鲁塞尔公约》已被取代,在英国脱欧背景下无法作为独立法律依据复活。
3. 双重定性的困境
此案暴露了严重的定性矛盾:英国法院认定 UK RP 为“破产程序”以排除民商事公约适用,而德国法院以其不具“集体性”为由认定其“非破产程序”从而拒绝依破产法承认。这种彼此排斥的定性源于脱欧后《欧盟破产条例》不再适用,各成员国依国内法独立定性导致结论冲突。
4. 学界回应与后续走向
德国学界批评“集体性”应包含“部分集体性”,指出德国本土重整程序亦允许排除未受影响债权人,拒绝承认缺乏逻辑一致性。目前该案仅为初步裁定,已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待上级法院裁决。对于资产位于德国的中国企业,需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并充分评估承认不确定性。
结语
综上所述,Gibbs 原则在普通法域持续发挥双重作用,既是债权人保护盾,也是迫使并行程序的法律引擎。对外而言,UK RP 的跨境承认呈现高度不确定性:美国路径 via Chapter 15 日趋成熟可靠,而德国为代表的欧盟路径则面临严峻挑战。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必须着重分析资产与债权人分布,预判各国承认前景。通过在融资文件条款、管辖法选择及集团架构设置上的前置布局,为未来可能的危机争取关键的时间与选择权。
【免责声明】本文不代表作者及所在律所对任何法域问题的法律意见。文中信息可能随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变化而不再准确。任何依此文做出的决定及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需专业法律帮助,请咨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海外投后纾困及重组、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基建交通、化工能源、生物科技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及合规治理方面经验丰富。作为中英双执照律师及 INSOL International Fellow,她为客户提供包括境外尽调、方案制定、架构设计及跨境协调在内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