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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国股市巨震启示录:配偶是否要为炒股亏损买单?

邻国股市巨震启示录:配偶是否要为炒股亏损买单? 金杜研究院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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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将家庭财富投入市场之前,应当先有对财产归属有清晰的认知和妥善的安排,唯有如此,方能在市场的惊涛骇浪中,守护好家庭的幸福与安宁。

导言

2026 年,邻国资本市场经历剧烈震荡。年初受 AI 驱动存储芯片周期影响,KOSPI 指数半年涨幅超 100%,杠杆工具盛行;然而六月下旬行情急转直下,指数月内暴跌逾 40%,导致数十万账户被强制平仓或追加保证金,无数家庭财富缩水,婚姻与亲情面临严峻考验。

此类“牛市加杠杆、熊市爆仓”的剧本在国内亦非孤例。当巨额亏损引发家庭矛盾,甚至走向离婚诉讼时,投资亏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是由投资方个人承担?配偶一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深入解析股票投资盈亏背后的夫妻财产规则。

01

股票投资亏损的夫妻财产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股票投资“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但在特定情形下,配偶可主张由投资一方自行承担亏损。

情形一:就夫妻财产或炒股亏损承担有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方式。若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票亏损由一方承担,或事后就亏损处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法院将尊重该约定。

情形二:炒股资金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

若炒股本金确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未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由此产生的亏损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尽管存在“收益共享则风险共担”的观点,但司法实践(如上海二中院观点)倾向于认为:婚前本金增值部分若因市场因素属个人,但若因主动管理产生收益则属共同;反之,若用个人本金投资亏损,在无特别约定下,应由个人承担,以符合对等原则。

难点在于举证。若频繁进行银证转账导致婚前婚后资金混同,配偶需清晰证明资金来源纯属个人,否则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投资。

情形三:炒股行为构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若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另一方可请求婚内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主张对方少分、不分。擅自大额炒股致巨亏常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典型案例显示,若一方不顾配偶反对,私自将卖房款等家庭刚需资金投入股市并短期内大幅亏损,法院可认定其侵害了配偶的平等支配权,支持婚内分割剩余财产。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配偶一方的知情与同意

知情同意是责任划分的关键。若投资方隐瞒开户、隐瞒金额或无视配偶明确反对,即侵犯知情权与处分权。完整的“同意”应包含对投资金额、来源及风险等级的知晓,仅知悉“在炒股”未必构成有效同意。

(2)投资方式的风险等级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融资融券、高倍杠杆、满仓操作或频繁短线炒作等高风险方式,极易被认定为未尽审慎义务,从而加重个人责任。

(3)资金来源与亏损情况

若擅自动用购房款、教育金、养老钱等家庭刚需资金,或亏损额度导致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如无力还贷、支付医疗费),被认定为“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极大。相关案例中,法院曾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炒股亏损及网络打赏支出认定为挥霍,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

(4)借款炒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债共签”原则,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借款炒股,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方个人承担。

02

股票投资收益的夫妻财产规则

股票投资收益的归属同样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来源”的原则,需区分股票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

情形一:婚前取得的股票

婚前持有的股票本身属个人财产。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取决于增值性质:

  • 自然增值:若婚后未进行操作,仅因市场行情上涨导致的增值,属个人财产。
  • 投资收益:若婚后进行了买卖操作,投入了时间精力进行管理,增值部分视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 孳息争议:关于分红、送股是否属孳息(个人财产)还是投资收益(共同财产),司法界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将依赖公司经营及市场波动的分红视为风险投资收益。

特殊情形:若一方作为公司高管或大股东,虽未直接交易但参与经营管理推动股价上涨,增值部分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情形二:婚后取得的股票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其本金及所有收益(含分红、配股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或由持有方按市值补偿。

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理论上仍属个人财产,但需严格隔离账户并保留出资证据。若发生资金混同且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推定为共同财产或按比例酌定。

结语

资本市场起伏不定,既考验投资智慧,更检验家庭信任。在投身股市之前,夫妻双方应对财产归属有清晰认知与妥善安排。唯有建立透明的沟通机制与合理的风险隔离,方能在市场波动中守护家庭财富与幸福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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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界面新闻:《韩国超 30 万个账户被强制平仓,部分倒欠券商资金》, 2026-07-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3](2017)鄂民申 460 号民事判决书。

[4](2023)湘 04 民再 74 号民事判决书。

[5] 段婷、祝丽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论婚前财产婚后因买卖股票亏损的责任承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8]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平谷法院离婚纠纷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 年 3 月)。

[9](2020)豫 08 民终 2048 号、(2021)京 0113 民初 1856 号民事判决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1]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13]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1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本文作者

武鹏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upe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

武鹏律师在诉讼仲裁方面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郝丹阳

资深律师

争议解决部

周子杰


律师助理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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