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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1210模式追责境内收货方,美妆跨境侵权判赔110 万

全国首例!1210模式追责境内收货方,美妆跨境侵权判赔110 万 跨境知产卫士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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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税备货(1210)作为跨境电商主流模式,近年业务规模持续走高,但假冒美妆产品顺着保税链路流通的乱象也随之增多。深圳福田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成为美妆行业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判例,雅诗兰黛集团最终胜诉,获赔110万元。


一、案件经过:两次海关查扣,重复实施侵权

涉案商标包含雅诗兰黛、海蓝之谜等高知名度品牌,部分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4年9月,被告申报出口一批海蓝之谜美妆产品,货物因商标侵权被海关扣留并作出行政处罚。
经历处罚之后,被告并未停止相关操作。2025 年3月再度申报进口雅诗兰黛眼霜、小棕瓶、海蓝之谜精萃水等货品,再次被海关暂扣。两批侵权货品合计超1.4万件,货值规模较高。
庭审中,被告抗辩自身只是境外企业配套的仓储物流服务商,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模式小科普:1210保税备货模式,即境外商品批量运入国内保税仓存放,消费者下单后,再从保税仓直接清关发货。)

二、法院三大核心裁判观点

1. 身份不能随意甩锅

报关文件显示,被告既是进口环节的境内收货方、买方,也是出口环节发货及销售主体。无法举证仅提供物流仓储服务,就不能拿 “服务商” 身份规避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必须对进出口货物商标状况尽到核查责任。

2. 未流入市场不等于不侵权

法院明确:出口行为本身属于销售行为;批量商业进口,若无证据证明仅用于个人自用,直接认定属于销售准备行为,同样受商标法约束。哪怕货物全程被海关扣押、没有卖给终端消费者,依旧构成侵权。

3. 重复侵权加重责任

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货品数量、在先行政处罚后继续侵权的主观恶意,法院全额支持110万赔偿诉求,同时要求被告销毁全部侵权商品,逾期将承担迟延履行金。


这是美妆领域首例 1210 模式追责境内收货方的生效判决,也刷新海关查扣美妆商标侵权案件判赔记录。

对于跨境从业者来说,本案释放明确信号:1210 模式不等于法律 “安全区”。境内收发货主体,无论对外如何定位业务角色,报关单据上登记的主体就要承担对应的知识产权审核义务。

不要抱有 “货没卖出去就没事” 的侥幸心理。化妆品关乎消费者人身安全,这份判决既保护品牌方权益,也为跨境电商链条各主体厘清责任边界,倒逼行业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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