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出台背景
新加坡2021年修订版权法,引入计算数据分析(CDA)例外,允许为文本挖掘、机器学习使用版权作品,前提是获取途径合法。 随着生成式 AI 爆发,原有法条出现大量现实争议:
- 版权层面:CDA例外是否覆盖大模型训练?商业AI训练能不能援引该例外?模型输出侵权,责任该由开发者、部署方还是终端用户承担?人机共创内容版权归属缺少司法判例。
- 专利层面:专利法传统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系统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屡屡被驳回;AI批量自动产出的技术披露,能否算作现有技术,也成为新难题。
本次公众咨询,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上,对上述模糊地带做进一步厘清。
新加坡AI知识产权新规解读
一、CDA例外正式覆盖生成式AI,商业训练同样允许适用
文件明确:CDA例外采用技术中立的立法设计,本身就包含生成式AI在内各类机器学习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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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约束的是训练阶段:把版权作品作为数据,用来优化、改进模型程序,无论商业还是非商业用途,都可以援引CDA例外。新加坡《2021版权法》244 条,没有区分商业与非商业活动。 -
重要边界:训练完成之后,模型根据用户提示生成输出内容,不属于训练环节,不能再适用CDA例外。如果输出侵权,需要另行承担版权责任。
简单理解:拿版权素材训练商业大模型,新加坡法律开了口子;但模型跑出来的侵权结果,不能拿训练例外当免责盾牌。
二、合法获取是前提,两类情形即便合同限制仍可触发例外
CDA例外不是无条件豁免,以非法手段爬取、绕过付费墙、违反数据库协议拿到作品,不能适用例外。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即便有限制条款,依旧可以启用CDA 例外:
- 无效合同条款:直接排除、限制CDA例外效力的合同约定,法律直接判定该条款无效。
- 无强制约束力的技术协议:例如 robots.txt 爬虫协议,仅属于行业自愿遵守,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强制访问控制措施,绕过它依旧有机会适用 CDA 例外。
行业争议焦点:违约下载算不算 “非法获取”?新加坡法学院建议将违约行为纳入不合法获取范畴,该观点正处于公众征求意见阶段,一旦落地会直接收紧 CDA 实际适用范围。
三、AI输出侵权:三方责任划分,风格模仿不构成侵权
咨询文件对开发者、部署者、终端用户三方侵权责任划定征求意见,新加坡不强制企业必须部署防侵权技术措施,责任判断结合多项事实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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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素:控制阻止侵权的能力、和实际侵权人的关系、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对侵权风险的知悉程度。 - 关键结论:输出仅仅复刻原作一般风格,不构成版权侵权;版权保护对象是具体文字、画面表达,不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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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域外判例:文件引用 Meta、Stability AI 诉讼案例,模型层面增加屏蔽提示词、限制输出长度等技术手段,可以作为诉讼中减轻责任的重要事实。同时也抛出议题:这类风控技术,是否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强制分级要求。
四、人机共创:只有人类才能成为版权作者
新加坡坚守核心原则:作者只能是自然人,AI 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只有人类创造性贡献和最终成果存在因果联系,成果才受版权保护。
文件归纳三类可以证明人类创造性贡献的行为:
- 生成前:模型选型、提示词设计、参数权重调参
- 生成中:多轮迭代提示词、负面提示词调整
- 生成后:多份 AI 结果筛选、编排、二次深度修改。
不同国家司法态度存在差异,本次咨询尚未给出官方倾向性立场,面向社会征集判断标准。
五、专利板块:两大待解难题,暂不给出确定性结论
专利部分成熟度弱于版权,以设问征集意见为主:
- AI 参与的发明人认定: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是构思技术方案的自然人。文件设置多组模拟研发场景,征求意见:AI 辅助研发时,哪些人类参与者应当认定为发明人,申请时需要披露哪些模型信息。
- AI 生成内容作为现有技术:AI 批量自动公开海量技术文档,存在可靠性存疑、加重专利检索负担等现实问题。咨询征集意见:AI 产出内容,是否应当和人类产出内容使用同一套 “现有技术” 评判标准。
全球AI知识产权规则仍在快速演变,新加坡这份咨询对出海企业具备参考价值。大模型训练并非侵权 “免死金牌”,企业需做好数据合规、创作证据留存与输出风控,我们将持续跟进后续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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