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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记录:借记卡境外盗刷,银行到底该不该赔?

案例记录:借记卡境外盗刷,银行到底该不该赔? 合规及案例分享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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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卡在身,钱却在境外被取走,银行是否该赔?

境外盗刷案

银行赔不赔?

银行卡在身,钱却在境外被取走,银行是否该赔?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告诉你答案。

01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以下三条明确了借记卡在遇到盗刷交易时的举证要求、法院裁判和处理规则:

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2

基本案情

杨某在A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25年1月21日晚,杨某接到银行客服电话,称其银行卡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两笔ATM取款交易,经杨某确认非本人操作后,银行紧急冻结了该卡。当晚,杨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并持实体银行卡在附近ATM机查询余额,证实卡内资金已被盗刷。

经查明,杨某的银行卡于当晚18时55分、19时06分,在我国台湾地区被分两次盗刷取款,合计1450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3256.67元)。而根据出入境记录显示,杨某在事发期间一直在大陆工作生活,无任何出境记录。杨某遂将A银行某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同时主张杨某未妥善保管密码存在过错,不应由银行担责。

03

法院裁判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是否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义务”这一事实,不依赖于公安机关是否抓获盗刷者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查明,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应中止审理。

法院查明,在盗刷发生时杨某身处大陆且并未出境,发现账户异常后及时报警、持有实体卡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伪卡盗刷”,杨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管义务。A 银行某分行作为发卡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安全义务,且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在银行无法举证证明杨某存在过错时,应当先行承担资金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银行某分行赔偿杨某存款损失人民币3256.6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4

案件启示

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应当保障银行卡具备身份可识别性与唯一性,完善真伪卡识别技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卡实施侵权行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作为提供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专业金融机构,必须承担起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此案中,储户起诉银行是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与不法分子实施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即使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只要储户能初步证明交易系伪卡盗刷,法院就应依法审理民事赔偿部分。

本案中,杨某已充分完成举证义务;银行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交易为杨某本人操作或其授权交易,亦无法证实杨某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储户全额赔偿。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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