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8月25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2007年现行破产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既完善困境企业挽救、退出机制,也触及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难题;同时结合跨境破产条款,还可以和近期审议的《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形成制度呼应:一边约束出海企业腐败风险,一边完善企业失败后的债务处置通道。
修订草案中新增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很多人解读为“个人破产来了”,但需要厘清:这并非面向普通民众的全国个人破产法,而是限定场景下的企业家债务清理制度,对于民营企业主、实控人、担保股东,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制度信号。
一、企业端三大重磅制度,困境企业迎来自救缓冲带
现行制度下,企业提交破产申请之后,到法院正式受理裁定之前,存在一段“审查空窗期”。在此期间,债权人依旧可以查封、冻结、拍卖企业资产。大量尚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还没等到正式进入重整,资产就被拆分处置,直接丧失重生机会。二审稿针对性解决这一痛点。
1、破产审查阶段:可申请临时中止执行
草案新增规则:提交破产申请后、法院尚未受理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法院临时中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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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企业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重大财产处置; -
注意:不是提交破产就自动停止执行,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这相当于给危困企业设置一道“财产保护缓冲带”,避免企业在受理前被抢跑执行,保住重整的基础资产。
2、重整前协商(预重整)正式写入法律
实践运行多年的预重整制度正式立法化,设置专门章节“重整前协商”。 企业不必直接跳入正式破产程序,可以先开展庭前协商:可以达成重整协议,或者拟定初步重整计划提前开展表决;协商成果可以直接衔接后续重整程序,也可以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对于尚有经营价值、债务关系复杂的企业,能够降低破产程序带来的冲击,节约时间与财务成本。
3、跨境破产规则升级,适配出海与外资企业
二审稿完善跨境破产相关条款:
联动提示:结合正在一审的《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出海企业要注意:如果企业涉及跨境腐败相关违法情形,即便后续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主体也会丧失债务免责的资格。
除此之外,草案还优化债权人表决规则、调整破产清偿顺位、增设小微企业简易破产程序、完善管理人履职与报酬制度,兼顾大企业重整与中小微企业低成本退出。
二、企业家债务清理:什么人可以用?哪些人不能用?
二审稿新增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这也是舆论关注度最高的部分,但适用范围有严格边界。
✅适用对象: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该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包括股东、实控人、担保人。企业倒闭之后,这类主体背负巨额连带担保债务,可以依法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不适用对象:普通工薪阶层消费负债、单纯个体户经营负债(没有对应企业破产)、赌博挥霍、转移财产欺诈负债,都不能适用该制度。
简单概括:这是“企业家有限债务清理”,不是全民个人破产。
制度核心逻辑依旧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主体:
三、现实中的个人破产:地方特区试点≠全国法律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03‑01实施
仅限深圳特区,在当地居住、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经营失败、重大疾病负债均可申请,不限于企业连带担保场景。 -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2025‑11‑01实施
第二部特区法规,在当地居住或经营满5年即可申请,无硬性社保要求。
重要提醒:两部条例属于特区立法,仅在本地生效,北京、上海、广州等其他地区不能直接适用。浙江、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属于法院司法试点,没有上位法律,各地尺度差异很大。
全国层面独立的专门《个人破产法》目前尚未进入审议日程,属于中长期立法议题。
四、给民营企业、实控人的实务启示
五、结语
当前《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尚处于二审阶段,后续还要经过三审、表决、公布,2026年内大概率不会正式生效。立法信号已经十分清晰:制度导向是“挽救诚实经营的市场主体,严厉打击逃废债”。
对于企业家而言,新法是风险处置工具,不是犯错之后的兜底护身符。经营过程中做好风险隔离、合规建设,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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