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30 日,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2026 年第 78 号)正式实施。
无人机类产品属于高敏感度出口管制货物,海关总署第 78 号公告进一步划定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范围,包含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配套设备、零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同时就出口物项识别、报关商品填报、企业申报规范、随附单据提交等方面作出明确申报要求。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若出口货物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下称《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同时填写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还应该提供由商务部出具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许可证的境外收货人必须与报关单保持一致。
2.货物本身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技术指标与管制物项接近;或是用途不满足管制条件,但技术参数符合管制标准的,应当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C 类快件报关单》(下称《C 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下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如何判定无人机相关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畴?
物项是否受管制,以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作为判断标准,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
出口经营者判别两用物项操作指引→
1.出口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商务部相关公告,自行判定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以登录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2.企业需要完整掌握出口货物、技术、服务的性能参数、主要用途,完成管制属性判定。
3.如企业确实无法自行判定,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提交出口业务咨询,写明物项技术指标、用途以及存疑原因,由商务部组织研判并予以答复。
1.《报关单》需对照货物对应规范申报类别,如实填写 “禁限管制识别码” 与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栏目。
2.使用《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申报时,在规格型号栏的 “其他” 项中完整填报物项名称、特性、用途等描述信息。
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禁止使用仅申报税号前 4 位的简化申报模式,必须填报完整 HS 税号。
1. 《报关单》的境外收发货人栏、《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栏、《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均需要填写境外收货人的完整全称(中文或英文均可)。
2.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写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单位信息,不允许填写电商平台、代理企业代替真实生产销售主体。
3. 销售单位信息,不允许填写电商平台、代理企业代替真实生产销售主体。
1. 使用《报关单》申报出口,应当随附合同、商业发票、产品技术资料等材料。
2. 《C 类快件报关单》所需随附单据,可采用纸质、光盘形式提交。
3. 通过《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申报,无需提交上述随附资料。
企业提交的全部申报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申报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物流单据保持一致。一旦海关对申报内容提出质疑,申报企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告同时明确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规则。
补充问答
Q1:两用物项在特殊监管区域流转,是否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A: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两用物项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或是从区外进入上述特殊区域,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注:在实际出口时须提供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Q2:海关HS编码是否可以用来判断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判定两用物项的根本依据,也是商务部许可审批的基础,不受有无海关商品编码限制。
商务部为管制物项编制独立管制编码(例:9A012.a.1、9A012.a.2),管制编码是归类审批的核心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主要为管制物项匹配 HS 编码,方便企业申报与部门监管;当目录与清单内容冲突,以清单及法规为准。目录列明物项无论是否匹配 HS 编码,均需要依法申领许可证。部分管制物项尚未分配海关编码;不同管制编码的管制无人机,也可能对应同一个 HS 编码。
填报示例
1.普通报关单备注栏示例:
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同时随附合同、发票、产品技术资料。
2.完整申报流程:先填报 HS 商品编码,再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完整录入产品技术指标。
政策实施时间汇总
1.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8 号公告:2026‑06‑30起实施
2.商务部 2026 年第 34 号公告(无人机两用物项对美出口从严审核):2026‑08‑05 起实施
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关键零部件、相关技术,对美国出口实行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化措施。
出口企业需要同步遵守最新公告要求,规范开展出口申报。
公告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9/article_2026060916145031632.html
2026年 6 月 10 日,海关总署发布该公告官方解读。
官方解读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10/article_2026061010583423455.html
商务部 2026 年第 34 号公告,明确强化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出口管制。
公告链接:
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6/art_38af07adecf3422093fe0976cd05a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