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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4 号公告解读暨我国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现状

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4 号公告解读暨我国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现状 安徽翔威报关有限公司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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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正式落地政策背景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4 号公告明确,自2026 年 6


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正式落地


政策背景

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74 号公告明确,自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是继新加坡之后,RCEP 东盟区域第二个与我国实现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的成员国,进一步拓宽 RCEP 电子数据交换覆盖范围,为中马双边贸易带来通关便利,标志着 RCEP 区域无纸化享惠通关迈出关键一步,进出口企业协定税率享惠申报迎来便利化升级。
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即我国与自贸协定缔约方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互传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由海关完成系统自动比对核验,实现享惠业务无纸化通关。企业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既节约纸质单证制作、流转成本,也压缩整体通关时长,更加便捷地享受协定关税减免红利。



2026 年 74 号公告核心实操要点

1.无纸化申报便利

企业选择无纸化模式申报马来西亚原产货物,申请享受 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税率时,无需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证书信息,也不用上传原产地证明材料,海关直接调取马来西亚传输的官方电子数据,自动核验享惠资格。
2.过渡期容错安排
过渡期:2026 年 6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申报时系统提示 “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后先行放行,待电子数据同步到位后解除担保;企业也可自主选择传统有纸申报模式,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办理享惠手续。
3.支持背对背证书电子交换
本次联网同步支持 RCEP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交换。针对 RCEP 区域中转、区域价值累积业务,大幅降低背对背证书纸质单证流转成本,助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高效运转。
提示:本次联网仅适用于马来西亚签发证书的中国进口申报环节;我国出口至马来西亚货物的原产地申报,需要遵从马来西亚当地海关监管规定。

我国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现状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地区建成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通道,进入官方电子数据自动核验时代。既缩短通关时效,也强化原产地合规管控,降低虚假单证风险。

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国家 / 地区

1.亚太贸易协定(仅韩国联网)

  • 韩国:自 2017 年 2 月 8 日,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2.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联网)
  • 新加坡:2025 年 12 月 11 日,中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上线。除原有中新双边自贸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证书、流动证明、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能力外,新增 RCEP 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交换。
  • 印度尼西亚:2020 年 10 月 15 日,中国‑印尼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互传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 马来西亚:2026 年 6 月 1 日,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启用,实现 RCEP 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的电子数据传输。
3.CEPA 两地联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内地与香港 CEPA、内地与澳门 CEPA 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
4.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提醒:部分税目已中止 ECFA 关税减让,需要核对税号确认是否仍可适用协定税率。
5.双边自贸协定联网国家
  • 巴基斯坦:2018 年 4 月 30 日,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互传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
  • 智利:2019 年 1 月 1 日,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 新西兰:2023 年 7 月 5 日,中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同时支持中新双边自贸协定、RCEP项下新西兰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电子数据交换。
  • 韩国(中韩自贸协定):2016 年 7 月 1 日,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运行,交换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
注意:该联网仅限中韩自贸协定,RCEP 韩国原产地证书暂未联网,RCEP 项下韩国原产货物进口仍需上传证书。
  • 格鲁吉亚:2020 年 1 月 1 日,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运行,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6.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首位编号为 “E” 的在线签发原产地证书视同完成电子信息交换,适用无纸化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企业需要在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 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电子上传原产地证明。具备原产资格但未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办结海关手续前应当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原产地证明。
7.RCEP 协定已实现电子联网成员国: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
⚠️关键区分: RCEP 其余成员国:泰国、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老挝、文莱、缅甸,暂未开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来自以上国家的货物申报 RCEP 享惠,仍需录入证书要素、上传原产地证书资料。 

原产地电子联网带来的行业变化

(一)进出口企业迎来利好
1.简化申报流程:省去证书信息手工录入、扫描件制作上传环节,规避人工录入错误,压缩报关前期准备时间。
2.提升通关确定性:海关直接调取境外官方电子证书,减少企业、报关行甄别证书真伪的压力,降低单证不符导致的退单、改单风险。
3.赋能 RCEP 中转加工业务:新加坡、马来西亚支持背对背证书电子交换。RCEP 区域经上述两地中转、重组分拆的货物,背对背证书无需纸质流转,高度适配区域加工贸易产业链模式。
(二)报关行业工作转变
原产地电子联网不等于 “零合规工作”,对从业人员提出更高合规管理要求:
1.电子数据存在传输时差,企业需要关注单一窗口证书状态查询;遇到电子数据查询不到的情形,合理用好过渡期税款担保政策。
2.联网不等于无条件享惠,货物依旧需要满足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海关后续依然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
3.严格区分联网国家、非联网国家,申报模式不可混淆。

随着 RCEP 协定持续落地实施,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是区域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发展方向。当前 RCEP 多数成员国暂未完成电子联网对接,未来随着更多国家接入,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将进一步释放。
进出口企业与报关从业人员应当持续跟踪海关总署公告更新,区分不同缔约方对应的申报模式,做好单证管理与风险防控,充分释放自贸协定关税减让红利。
实务提醒:单一窗口提供【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企业申报前可查询境外证书是否已经成功传输至国内海关系统,提前规避申报风险。进口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专区>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模块查询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状态:


附录:相关海关官方公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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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10 号(亚太贸易协定中韩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7-02/17/article_2025121221031292348.html
  2.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43 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12/15/article_2025122717404277550.html
  3.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00 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0-09/03/article_2025121220593897469.html
  4.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4 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1/article_2026060108483037184.html
  5.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2 号(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4-03/27/article_2025121220595221156.html
  6.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8-05/02/article_2025121220585127223.html
  7.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2 号(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8-12/11/article_2025121220590520156.html
  8.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82 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3-07/13/article_2025121420140361170.html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9 号(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6-06/30/article_2025121221031317190.html

10.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98 号(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19-12/20/article_2025121220592589921.html

11.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65 号(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4-11/25/article_2025121221025459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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