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进出口企业进一步规范报关单申报行为,减少申报差错,提升报关单申报合规水平,8月25日,海关“政策直通车”直播间开展“提升报关单申报合规率”主题等政策宣讲,围绕报关单填制规范、商品涉税要素申报要点等内容开展细致讲解,并解答线上线下企业、网友关心的问题。现将直播核心要点整理如下,供各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参考。素材来源:海关发布公众号。
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内容:
一、先认识《规范》:是什么、管什么《规范》是海关对报关单各栏目填报口径作出的统一规定,由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动态修订,现行版本由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它逐栏目规定了“填什么、怎么填、特殊情况怎么办”,是企业和报关人员规范申报的法定尺度,也是海关审核报关单的统一标准。从结构上看,《规范》按照报关单栏目顺序,对49个栏目逐一作出规定,最后附有相关用语含义说明。大家手里拿到的报关单,表头、表体加起来有100多个填制项目,全部归口到这49个栏目之下。栏目多,记不住怎么办?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把这49个栏目分成9个模块,带大家过一遍框架。
二、总体框架:9个模块看懂报关单:
第一个模块,编号信息,包括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两个编号都是18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尤为重要的就是海关编号,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报关单号,这是一份报关单的唯一编号,可以认为是一份报关单的身份证号。它的前4位是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第5至8位是年份,第9位是进出口标志,后9位是顺序号。看懂编号规则,遇到问题向海关咨询时报出编号,沟通效率会高很多。
第二个模块,主体信息,包括境内收发货人、境外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这个分别对应进出口)、申报单位。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编码填报口径:统一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按《规范》填报备案编码或“NO”;境外收发货人涉及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要按“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的样式填报。
第三个模块,通关监管信息,包括进出境关别、进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备案号、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证号。加工贸易、减免税业务涉及的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怎么填,转内销、结转、退换等特殊情形对应什么监管方式,《规范》里都有逐项规定,是加贸企业需要重点研读的部分。
第四个模块,运输物流信息,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货物存放地点,以及启运港、经停港/指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填报内容必须与舱单信息一致,水路、公路、铁路、航空、邮件各有口径,直转、中转、提前报关的填法也不相同。
第五个模块,国别地区信息,包括贸易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这几个栏目看似相近,口径却各不相同:贸易国看交易关系,启运/运抵国看运输路线,原产国看原产地规则,填报前务必区分清楚。
第六个模块,包装与数量信息,包括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净重、数量及单位。件数按运输包装计,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1”;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第一、二行是法定计量单位,第三行是成交计量单位,加工贸易货物的成交计量单位还必须与手册备案一致。
第七个模块,价格税费信息,包括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单价、总价、币制、征免。这些栏目是海关审定计税价格的直接依据,运保费要区分起卸前、装载后的口径,杂费应计入计税价格的填正值、应扣除的填负值。
第八个模块,商品信息,包括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商品编号是10位数字,前8位是《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号,后2位是暂定税率或监管附加编号;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要据实填报,与合同、发票等单证相符,并且要详细到能满足海关监管、计税的要求,具体可以参照《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
第九个模块,确认类栏目及其他,包括随附单证及编号、标记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自报自缴等。
三、几个最容易出错的点:
第一,三个“确认”栏目不能随手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直接关系到海关对申报价格的审查。买卖双方存在《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关系确认必须填“是”;存在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要填“是”,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漏填、错填,后续可能面临补税和滞纳金。
第二,记住报关单的“唯一性”要求。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备案号、一种监管方式、一种征免性质、一个许可证号、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的,必须分单填报,这是现场经常退单的情形之一。
第三,备注栏不是“自由发挥”栏。如公式定价货物要按“公式定价+备案编号+@”的格式填报;凭《预裁定决定书》申报的,要填“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要填类别和复运期限。格式不对,系统逻辑校验就过不了。
第四,标点符号必须用半角。《规范》最后一条专门明确: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和数字,填报时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别看这是细节,因全角字符导致申报数据比对失败而退单的案例并不少见。
四、合规提示与查询渠道
三点倡议:
一是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海关法》《关税法》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报关单填制质量直接关联企业通关效率、税收优惠享受和海关信用管理,请大家务必重视,牢记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是申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把“如实申报、规范申报”的要求落实到每一票货物、每一份报关单;
二是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单证审核机制,确保申报信息与合同、发票、实际货物相一致;
三是要用好海关服务举措,多多关注《中国海关》《中国国门时报》等媒体和“海关发布”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遇到监管、税费、检验检疫等疑难问题,用好工具书、互联网等查询工具,比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代码表,都可以在海关门户网站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下载,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海关咨询,把疑问解决在申报之前。合规是最低的成本,也是最快的通关。今天的宣讲会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关企携手、同向发力,共同把报关单申报合规率提上去,把通关成本降下来,为我们的外贸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规范、便利、可预期的通关环境。
互动答疑环节-疑问解答内容:
危险货物及危化品报关单填制相关规范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和2023年第29号公告,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上海海关的实际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以下两种常见申报错误,借此机会进行提示:一是企业上传的符合性声明中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名称,而不是填写货物的商品名称;二是企业在填写符合性声明时,危险种类这个栏目容易错误填成危险货物种类,该项栏目应该填写相关化学品的物理、化学危险信息和毒理学信息等。
关于进口货物在报关填制中“启运日期”栏的填报,非法检货物是否需要填报启运日期?还是针对哪类特定货物,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填写启运日期?
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启运日期为有条件必填项(例子:报关单220120261000165151),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在特定情境下如涉及对他国加征税款的情况,也会要求填写启运日期。也请我们企业密切关注商务部门、海关的相关公告、指南。
空运转关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具体场景:货物自郑州或南京空港入境,通过卡班运输转关至上海浦东机场(PVG)申报。具体疑问:①“入境口岸”应填报第一入境口岸,还是PVG?②“运输工具名称”栏: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录入“@”,但实际申报时是否需要将转关单号一并录入?两者如何取舍?有无统一执行标准。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对中转模式下的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填写@;进出境关别填报进境地海关名称和代码;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
我们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是EXW,但无法确定货物具体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该如何填报“杂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三十八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规定,成交方式为EXW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未包含的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填报到杂费栏。
单一窗口录入时,全角/半角符号中英文标点极易触发系统校验报错,是否存在统一录入标准。例如报关单商品名称带有全角/半角括号与特殊监管区开具的核注清单商品名称全角/半角括号不一致导致退单。
《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对于其他符号,《填制规范》未作明确限制,但不排除特定商品、特定情境下相关主管部门有对应的填报规定。因此,建议我们企业在申报时,尽可能采用半角输入;如涉及与其他关联单证校验,注意保持单证间相关字段的一致性,以提高申报成功率。
单一窗口录入原产地证书编号后,证书商品项与报关单商品项手工匹配操作易错,匹配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享惠,是否有自动匹配等优化方案。
根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如企业认为手工匹配容易操作失误,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外方签订合同发票时优先排列涉及享惠的商品,按原产地证书享惠商品顺序申报报关单等方式,降低匹配难度。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办理及报关单对应栏目填制规范?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办理属于商务部门事权,建议向商务部门咨询。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同时,海关总署发布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部分出口管制相关公告中,对部分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中重稀土)、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号(挖泥船)、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40号(“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车床、铣床、磨床等)、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等,请企业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如实、规范申报。
三、建议企业关注海关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和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及时调整申报内容和规则,依法如实、规范填制报关单并申报。
出口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制,如何匹配采购发票、舱单信息,避免因表述不一致引发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各项监管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在申报时如何填报各种类型的许可证件?
1.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应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填报内容为上述许可证的编号。
2.除了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四种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填报在随附单证栏目。
3.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4.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5.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第六条,企业已不再向海关报送《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取消了原3里面的c。
我们对于“国内地区代码”究竟有什么含义以及在何处查看有疑问,能否详细解释一下?
国内地区代码由五位构成,分为两层。第一层为第1至4位,对应我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其中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第3、4位表示省所直辖的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其他省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划。第二层为第5位,是经济区划代码,由1位数字或特定英文大写字母组成。如:“1”表示经济特区:“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园区;“6”表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A”表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N”表示新区;“S”表示特殊综合保税区;“W”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国内地区代码表”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政务服务→我要查→通关参数→国内地区查询获取。
二线申报进口时,在综保区里的微加工部分费用需要征税吗?是否需要体现在报关单“杂费”栏。
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九条,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涉及两步申报,特殊监管区,实际进出境三种情况的,木包装+非法检HS的货物,根据报关单申报规范、报关单填制实操,是否需要录入CIQ?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管理办法》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同时,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八条,包装种类,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仅需要在包装种类栏目中如实申报即可。借此机会,我们也想就一个申报中被咨询很多的问题进行解释。在包装信息栏中,关于申报木质包装是有好几个代码可以勾选的。比如93、天然木托,97、其他木制包装。我们建议申报时根据货物所用木质包装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在管理办法中,对木质包装的定义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所以,如果实际包装是木箱,应选择对应的木箱包装代码;木桶选择木桶包装代码,有具体分类的木包装都应选择相应的代码,若未有明确归类的木质包装,可以选择填写“其他木制包装”。木质包装定义中不包括的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可以勾选“其他包装”代码。
请问申报系统中对商品规格型号栏的填制是否有字数限制?
这个是有的,255字节。注意这个是英文半角状态下的255字符,而不是中文字符数。因此,也提请大家在申报的时候规格型号栏注意一下长度限制。
我们公司进口货物,想请问启运日期是指货物从厂里发出来的日期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启运日期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进口危险货物(非危险化学品),在报关单填制时,录入了检验检疫信息,但在报关单发送申报时单一窗口系统提示:“未在危险化学品13位目录内,未触发检务流程,请企业确认是否清空涉检项目?”后续录入选择“是”还是“否”。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规定,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为匹配危险化学品目录与商品HS编码,海关总署在HS编码后增设3位监管识别码,将企业申报信息与需要实施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关联。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原本无监管条件、无检验检疫要求的HS编码,被分配为危险化学品监管识别码后,该HS编码项下其他非危险化学品的商品仍旧无检验检疫要求。所以,企业在单一窗口看见的提示即针对此类无监管条件、非危险化学品的商品,请企业实事求是选择未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选项。
二线进出境申报货物,成交方式如果不沿用一线申报时同样的成交方式,是否存在逃税风险?(例如一线进境申报为FOB,二线要求申报为C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七条,成交方式的填写规定: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同时建议企业二线进境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时,申报价格中应包含完整的应税运输及保险费用。
企业出口货物判定两用物项的实操判定标准、目录核对要点?
一、商务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相关出口管制公告中,对于两用物项均有相应的描述、管制指标和列管说明,建议企业结合上述管制要素对拟出口货物进行研判,以确定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商务部会在阶段性收集、汇总、研究出口管制物项疑难问题的基础上,不定期在其官网发布相关解答,建议企业关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结合出口管制清单、目录对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目前商务部发布相关解答内容的路径为:商务部官网→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常见问题解答)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无法确定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可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并根据商务部门答复意见确定。(具体咨询方法和路径,建议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咨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请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承担起出口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出口管制物项的研判,促进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出口提前申报最长可提前7天申报,需要满足哪些前置条件,无预配舱单是否可以提前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九条,符合海关规定的,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已确定无误并且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文件已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我们企业可随时查阅。
从境外母公司、兄弟子公司进口货物,“特殊关系确认”栏必须选“是”吗,价格影响如何判定?
“特殊关系确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四条特殊关系确认的相关规定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确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从境外母公司进口货物符合这一款)(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从境外兄弟公司进口货物符合这一款)(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免予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五条价格影响确认的相关规定填写。根据《确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确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三)按照《确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出口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报关单金额栏目填制有无特殊要求?
《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币制需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这里出口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需要我们申报人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出口样品、无商业价值货样,报关单征免性质、商品总价如何规范填写,对于免费货物和广告品货物有没有金额限制?
免费货物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为不同概念。我们企业需要首先确认相关货物是否属于《关税法》规定的“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如属于,则申报税额为0,征减免税性质填写“全免”;如不属于,应填写“照章”;如出现特殊情况,使用“全免”、“照章”无法准确计税,可以选择“特案”等其他选项填报。
申报环节中部分商品规范申报要素“状态”填报标准较难把握,以HS编码3801909090石墨为例,先后尝试填报块状、方形、固体、固态等表述,均被系统判定申报不规范,希望明确该要素合规填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目录及释义》38章申报要素“状态”为税目38.01项下商品专有归类要素,主要指核品位人造石墨、浸渍或不渗透性石墨、胶态石墨、半胶态石墨等。企业对于申报要素有疑问的,可以结合商品实际确认归类要素、价格要素、原产地要素等涉税要素。
同一批出口货物分多个包装箱,报关单上包装种类、件数、毛净重填报有哪些易错要点。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2024〕30号),包装种类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毛重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净重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件数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其中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但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我们公司准备出口的一批货,包含多种货品,是从国内不同地方采购运输过来的,发货人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这批货在报关时,报关单境内货源地该如何准确划分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对于多项商品来自不同境内货源地的,由于境内货源地这一项位于报关单商品项部分,因此同一报关单中不同的商品项应分别填报对应的实际境内货源地。
出口预配舱单信息与报关单数据存在细微差异,哪些项目允许差异、哪些数据必须保持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预配舱单是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的舱单。舱单传输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与报关单比对是海关系统逻辑,如因两者比对不一致造成退单等情况,企业可根据退单理由自行核实数据情况。
我们公司以EXW方式成交,不过不是出口,是进口,那么进口申报时,是否不需要填报保费、运费等费用?
EXW、CIF、FOB、DDU是几种不同成交方式的国际贸易术语,就海关而言,“成交方式”的不同影响海关对于“计税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的规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无论对外合同中注明何种成交方式,在进口申报时,都应该比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供海关确定计税价格。
我们进口货物申报被退单了,退单原因是“商品项1申报的ciq编码与在华注册编号允许输入的ciq编码对比不一致”,请问这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应该怎么办?
请企业检查报关单中申报的HS编码及CIQ编码是否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中备案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则会出现上述退单。产生此问题有两种情况:1.企业申报报关单时HS编码或CIQ编码录入错误了,跟境外企业注册的不一致。此情况请企业修改报关单后重新申报。2.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无法选择境外企业注册已备案的HS编码或CIQ编码导致退单的。此种情况如果报关单申报内容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中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可联系境外生产企业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请问企业在录入预配舱单的时候,怎么区分哪些是必填哪些是非必填?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已经明确原始或预配舱单相关字段属于主要数据还是其他数据,以及属于必填、选填还是条件项。我们企业在录入预配舱单时,若不清楚,可随时查阅公告的附件2《预配舱单数据项》。
我们的货物是大宗散货,成交重量为不含水的干重,报关时表头毛净重以及表体第一法定数量千克应如何申报,净重是否可以与毛重一致?表体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含水重量还是不含水重量?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1.毛重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2.净重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3.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一)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填报。
申报时,在“检验检疫规格”栏中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该如何规范填写?
一、生产日期应以货物实际生产日期为准,以8位数字(年月日)形式填写,如20260123,一个商品项存在多个生产日期,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应一并填写。
二、产品保质期(天)以货物的实际保质期限为准,应填写具体的天数,如:365。
三、有效期以货物的实际到期日期为准,以8位数字(年月日)形式填写,如20280625,一个商品项存在多个有效期,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应一并填写。
四、所有单证信息必须一致:合同、发票、提单、标签、官方证书等申报资料中的相关内容需保持与申报信息一致。
五、不要试图篡改日期:为规避注册、检疫、暂停进口等规定篡改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留完整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海关总署令249号,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这是事后追溯的法定依据,也是保护企业的证据。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整理自海关发布公众号「海关政策直通车」直播公开宣讲材料,仅供业务学习参考,实际业务办理,请以海关现行法律法规、官方公告为准。
>企业在进出口申报实操中,务必严守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做好资料留存归档,防范申报不合规带来的各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