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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No.10)

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No.10)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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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业务团队




目  录

  法规政策

  纠纷预警与应对指引

  合规启示

  合规问答



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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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


2026年7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29号公告,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相关产品,确需出口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措施体现国家对战略资源和关键供应链安全的持续强化。


来源: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出口硫酸铵纳入法定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7号,自7月16日起,对部分出口硫酸铵商品增设监管条件“B”,实施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企业应重新核查商品归类、检验手续及申报资料,避免因漏检影响出口。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7号



商务部: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7月24日,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名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企业应加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及供应链筛查,防范出口管制风险。


来源: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0号



海关总署: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互认正式实施


2026年7月27日,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正式实施中乌AEO互认安排。双方AEO企业可享受降低查验率、优先通关、指定联络员等便利措施,有利于提升双边贸易效率。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



海关总署:废止海南自由贸易港压力测试期间部分监管文件


2026年7月28日,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8号废止海南自贸港压力测试阶段部分试行监管文件,标志着海南“零关税”监管制度逐步向正式制度衔接。企业应及时更新内部操作依据。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8号



商务部:延长加拿大豌豆淀粉反倾销调查期限


2026年7月31日,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1号决定将加拿大豌豆淀粉反倾销调查期限延长至2027年2月12日。进口企业应持续关注临时反倾销措施及最终裁定,合理安排采购和合同履行。


来源: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2026年7月31日,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1)和《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2)。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




二、纠纷预警与应对指引


境外贸易风险管理


背景

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趋势持续增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工具。中国出口产品涉及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持续增加,覆盖领域已由传统钢铁、化工产品扩展至新能源、机械设备、食品添加剂、纺织产品等多个产业链环节。


2026年7月以来,欧盟、巴基斯坦、阿根廷、欧亚经济联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企业产品启动或推进贸易救济调查。例如,欧盟对中国苯甲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巴基斯坦对中国陶瓷餐具、布洛芬等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加拿大豌豆淀粉反倾销调查期限延期。


上述措施表明,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已不仅限于关税变化,还包括调查应诉、供应链调整、合同履行及市场准入风险。


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 未及时识别贸易救济调查风险:部分企业仅关注出口订单和价格竞争,未关注目的国贸易政策变化,导致产品进入调查范围后才被动应对。企业如未及时了解目的国是否已启动调查;产品是否属于涉案范围;是否需要提交调查问卷;是否存在应诉期限,可能因未参与调查而适用较高税率。

  • 出口合同及成本管理不足:贸易救济措施可能直接增加进口环节税费,改变原有交易成本结构。若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长期固定价格合同,但未约定新增关税、反倾销税等政策变化的承担机制,可能导致出口利润下降,甚至引发买卖双方关于价格调整、订单取消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 原产地及供应链安排不规范:部分企业可能尝试通过第三国转运、简单加工或调整贸易路径降低贸易救济影响。但各国贸易救济规则通常会综合审查产品实际生产过程、加工程度、供应链安排等因素,简单改变运输路线或商业主体并不当然改变原产地。如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生产记录、原材料采购资料、加工过程证明及物流信息,可能被认定存在规避贸易救济措施行为,导致额外征税或市场准入受限。

  • 应诉资料准备不足:贸易救济调查通常要求企业提交大量经营资料,包括产品成本、生产流程、原材料采购、出口价格、关联交易以及国内销售情况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日常资料归档机制,在收到调查通知后难以及时整理完整数据,可能影响应诉效果,甚至因提交资料不足被调查机关采用“不利事实”确定税率。


应对措施与合规建议

建立贸易救济风险监测机制

  • 企业应将贸易救济风险管理纳入出口业务流程,持续关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主要出口市场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钢铁、新能源、化工、机械设备、食品添加剂等易受贸易救济影响行业。对于重点出口市场,企业可建立产品风险清单,提前评估潜在调查风险,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销售策略。


完善合同风险分配机制

◾企业在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变化可能造成的成本增加,明确约定:

◾新增关税、反倾销税等税费承担主体;

◾因贸易措施导致成本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机制;

◾因监管措施无法履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订单取消、延期交付及损失处理规则。


建立贸易救济应诉资料管理体系

  • 企业应提前建立贸易救济资料库,持续留存:

◾产品技术资料;

◾生产流程文件;

◾原材料采购记录;

◾成本核算资料;

◾出口销售数据;

◾境外客户及关联交易资料。


强化供应链及原产地管理

  • 企业应规范供应链管理,避免通过简单转运、虚假原产地证明或不具有实质加工意义的加工方式规避贸易限制。同时,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生产过程留痕,确保能够完整证明产品来源、加工过程及交易真实性,为应对境外调查和维护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背景

我国已逐步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出口管制公告为配套的出口管制监管体系。


2026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战略资源和敏感物项出口管理。2026年7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氦气实施临时禁止出口管理;同时,商务部发布公告,将部分境外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相关主体出口两用物项。相关政策表明,我国出口管制监管已从单纯关注产品属性,逐步延伸至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以及全球供应链流向管理。


对于涉及半导体、新能源、高端制造、航空航天、先进材料、工业设备等领域的出口企业而言,即使产品具有民用用途,也可能因技术参数、用途场景或交易对象涉及出口管制要求,需要履行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审查及信息申报义务。


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 出口管制物项识别不足:企业可能仅依据商品名称、海关编码或者客户采购需求判断产品属性,而未结合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材料组成、软件技术以及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部分工业设备、零部件、软件和技术资料虽然属于民用产品,但因达到特定性能指标,可能同时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属于出口管制范围。若企业错误判断产品不属于管制物项,可能导致未经许可出口、超范围出口等问题。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不足:出口管制监管不仅关注“出口什么”,也关注“出口给谁、用于什么用途”。企业如未对境外客户、最终用户、实际控制关系、转售路径进行核查,可能导致产品被用于受限制用途或流向受管控主体。尤其对于代理贸易、多层经销、境外转售业务,如企业仅审核合同买方,而未穿透识别实际使用方,可能无法有效防范出口管制风险。

  • 出口申报及许可证管理不规范: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如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引发海关关注:商品归类错误;未准确填写出口管制相关申报事项;产品技术参数描述不完整;报关信息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不一致;已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产品、数量、用途与许可内容不一致。上述情况可能影响货物正常放行,并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要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等行为,将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相关出口经营活动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应对措施与合规建议

建立出口管制物项识别机制

  • 企业应建立出口前产品分类和识别制度:根据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用途场景判断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及相关公告进行审核;对无法自行判断的产品,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咨询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


完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制度

  • 企业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机制,重点审核:境外客户身份及实际控制情况;最终用户信息; 产品最终用途;是否存在转售、转运或改变用途风险;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名单主体。对于交易背景异常、最终用途不明确或者客户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应暂停交易并开展进一步核查。


加强出口申报和内部协同管理

  • 企业应确保:产品信息、技术资料、合同、发票与报关资料一致;出口许可证申请信息与实际交易一致;业务、法务、供应链、报关部门建立联动审核机制;对出口管制文件、客户审查记录、许可证资料进行留档。


建立动态政策跟踪机制

  • 出口管制政策调整频繁,企业应持续关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出口管制公告,及时更新产品清单、客户筛查名单及内部操作流程。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三、合规启示


合同协议号录入有误引致报关单改单


事发经过

报关员小A处理一票出口货物申报业务。该票报关单正确的合同号是"XX-XX-XXX-3",但小A录入系统时误录为"XX-XX-XXX-1"。报关申报提交完成后才发现报关单合同号存在申报错误的情况,随即向海关提交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造成影响

本次差错直接引发报关单改单,额外产生单证整理、海关沟通、材料补传等工作,增加人工与时间成本,降低整体操作效率,打乱正常作业节奏与各岗位衔接连续性。若同类差错频发,易引发海关对企业申报质量的关注,增加合规风险与信用管理隐患。


原因分析

1、合同协议号录入时出现手误,将尾号"3"错录为"1"。两个合同号格式相近、仅尾号不同,录入时未能准确区分,导致数字错位。

2、制单完成后的核对环节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未发现合同号录入错误。反映出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对关键申报要素缺乏针对性检查,差错未能在申报前被拦截。


正确做法

1、申报要素必须逐项以原始单证资料为依据核对录入,确保报关单内容与原始单证(合同、发票、提单等)一一对应,所有申报字段不应凭经验、记忆或历史数据直接填报。

2、严格执行申报复核机制,报关单提交前必须对全部关键申报要素进行交叉检查,确认整体信息一致、逻辑匹配、无复制错票或遗漏错误后方可申报。



数量和总价申报错误引致报关单改单


事发经过

报关员小A处理一票海口港出口单,结关后发现,报关单第一项的数量和金额申报错误,正确的数量应为"42220支",总货值为"USD316650",但是被错误申报成:数量"42200支",总货值"USD316500"。因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情况不一致,导致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删单改单。


造成影响

本次差错直接引发报关单改单流程,额外产生单证整理、海关沟通、材料补传等工作,不仅增加人工与时间成本、降低整体操作效率,还会打乱正常操作节奏、影响各环节工作衔接的连续性。若类似情况频繁发生,可能引起海关关注,增加申报质量风险。


正确做法

1、在录入关键数据(数量、金额)时,可使用鼠标或手指指着屏幕上的数字,同时指着原始单据上的对应数字,逐位默念确认。特别是针对长串数字,不可以凭记忆或粗略扫视,必须确保每一位数字完全一致。

2、数据录入完成后,必须开展交叉复核,避免单人疏忽、视觉疲劳导致申报失误。

3、申报提交前,将报关单预览界面与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等原始单证逐项逐字比对,覆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等全部申报要素,确保申报数据与原始单证100%一致。




四、合规问答



Q: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


A:特殊货物、物品包括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具体范围如下:


血液等人体组织,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其他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等,以及脑脊液、胸腔液、腹腔液等其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分泌物、排泄物、体液。


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寄生虫等。


生物制品,是指来源于人或者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蛋白、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及其他生物技术产品等生物活性制剂。


其中本规定所指的生物制品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来源于人或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第二,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等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Q:如何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A:(一)申请流程:


▶申请人账号注册(http://online.customs.gov.cn);

▶在系统提交信息登记/变更登记信息;

▶备案特殊货物、物品信息(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需先完成风险评估);

▶选择相应货物、物品信息提交审批申请(信息登记后即可提交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位信息审核工作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同步进行);

▶海关在申请人信息登记起半年内开展监督管理,核实登记信息。


(二)申请材料:


1. 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申请表(在审批系统中填写后自动生成);


2.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生产工艺、用途、流向、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情况等;


3.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英文或者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4.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在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提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实验室备案相关材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在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5. 进出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运输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货物、物品审批时,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 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2. 生物安全控制能力证明材料。


Q:已经获得《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的动物源性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动植物检疫审批?


A:根据新规第二十九条,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涉及动植物检疫等其他监管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产品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两用物项等管理的,需联系相应主管部门申请相关监管证件。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Guangzho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简称GZCBA)是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由广州海关业务指导的专业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协会活动区域覆盖广东省,二十多年来以“诚信守法、崇尚专业、自律规范、务实创新”行业精神为指导,服务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系,规范报关行为,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关区通关效率提升与合规生态构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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