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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

【政策解读】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 北京报关协会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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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

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的

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降低企业跨境运营成本、提升设备资产使用效率,海关总署、商务部于 2026年4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字〔2026〕6号)(以下简称“6号文”)。

6 号文替代原《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物资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统一全国通关口径,重点解决旧政策期限过紧、跨项目使用无明确规则、工期认定标准模糊等痛点。



新旧政策核心变化


1

复运进境期限:大幅放宽,缓解企业

资金压力

旧政策(35号文):工程期限(含质保期)届满后3 个月内复运进境;超期征税。

新政策(6 号文):期限延长至6 个月内;延期申请仍向原出口申报地海关提交,期限内(含批准延期)复运进境可免税。

2

跨项目结转:新增明确规则,支持资产

连续利用

旧政策(35号文):无全国统一口径,企业跨项目继续使用设备易被质疑,退运时存在征税风险。

新政策(6 号文):设备可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结转使用,需在本项目工期届满后6 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新项目合同+商务备案回执;多项目连续使用按此办理,复运期限按最后一个项目工期认定。

3

工期认定标准:统一依据,减少通关争议

旧政策(35号文):仅以合同工期为准,无兜底条款,客观原因逾期易被征税。

新政策(6 号文):优先按合同工期(含质保期);合同调整以商务部门半年情况报告表载明工期为准;未按期完工且无延期合同的,凭商务系统完工日期证明认定工期截止日。


进出口环节规范申报

注意要点

1

出口申报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工程

(代码3422)

申报货物仅限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专用的设备、仪器、工具、耗材及办公用品(如工程机械、检测仪器、施工工具、办公电脑等),申报时需提供与境外业主签订的正式工程项目合同(含附件、签章页)、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回执,收发货人必须为对外承包工程签约企业。

2

复运进境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

(代码4561)

需在最后一个项目工期(含质保期)届满后6 个月内申报并复运进境,申报时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工程项目合同(含延期合同)、商务备案/立项回执、商务部门半年情况报告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缴已退税款凭证),可按照征免性质全免申报进口。超6 个月且未获批延期,复运进境时征免性质选择照章征税。

3

复运进境延期

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需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时需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供载明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的完工日期的证明材料。

案例解析

案例一


A企业2024年8月申报一票对外承包工程报关单,2026年4月28日申报退运进境,征免方式为“全免”。经核实企业上传材料(已经商务部门备案),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4月30日,企业属于提前完工退运进境,满足“工期届满后6 个月内”的要求,可以享受“全免”退运进境。(申报进境时间适用新政策)

案例二


B企业2023年4月申报一票对外承包工程报关单,2025年9月申报退运进境,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经核实企业上传材料,竣工日期为2025年1月,无延期合同,也无商务部门完工日期证明认定工期截止日。不满足“工程期限(含质保期)届满后3 个月内复运进境”要求,故只能“照章征税”退运进境。(申报进境时间适用旧政策)



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供稿/关税处、首都机场海关

编辑/谈畅

审校/唐雪梅、夏波罗

美术编辑/黄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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