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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nda
文:叶蓁蓁
跨境涉税风险纷繁复杂,很多实务争议,根源都来自对基础概念理解不到位。
本专栏为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解读系列,用通俗语言解析转让定价、税收协定、受控外国企业等专业术语,剥离晦涩法条,落脚实务场景,帮助财税从业者、企业管理者建立跨境税务底层认知,提前识别合规风险。
本次是系列解读①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全称“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或安排”,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跨境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法律效力
在法律效力上,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协定办理。
在国内执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系统阐释了税收协定各条款的适用规则。
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事项。
主要内容
税收协定条款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的范围及有关定义,包括人的范围、税种范围、一般定义、居民、常设机构;
第二部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划分的规定以及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及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三部分为一些特别规定,包括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信息交换、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生效、终止等。
其中,营业利润条款明确企业在来源国的营业活动只有构成了常设机构,来源国才有征税权,并且仅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条款与营业利润条款相结合,构成了对来源国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划分征税权的基本规则,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税收协定通常设置限制税率,即来源国可以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协定规定的上限。
这些条款可以降低来源国国内税法变动带来的影响,提高跨境资本流动的税收确定性。
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即对中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在来源国已缴税款中不超过按中国国内税法计算的税额,从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部分协定还包括饶让规则,即在来源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已纳税给予抵免。
实操建议
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笔者建议,从事跨境经营的企业应合规用好税收协定待遇,降低“走出去”涉税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走出去”企业应熟悉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以及我国与其签署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分析判定自身及关联方的税收居民身份,明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同时,认真梳理跨境业务相关实体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注重合理商业目的,审慎评估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可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考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
税收协定相关实务小问答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税收协定在实务中的应用,笔者梳理了税收协定常见的小问答供参考。
常设机构
我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答: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判定常设机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从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
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
营业利润
我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构成了常设机构,请问我们哪部分利润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答: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
股息
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税率,我们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答: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且你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
受雇所得
我公司2018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18年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总结
跨境业务里,税收协定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企业应对双重征税、处理反避税调查的重要工具。
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跨境交易时,容易忽略协定条款适用前提,仅凭经验判断,反而埋下税务隐患。
实务中,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没有通用模板,需要结合交易模式、主体身份、属地规则综合研判。
本系列持续拆解反避税核心概念,帮大家把晦涩的专业术语转化为可落地的合规思路。
欢迎关注本公众号,不错过后续专栏更新。
文章来源:根据中国税务报2026年8月7日08版、上海税务整理
本文仅为专业知识分享,案例与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性化税务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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