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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nda
文:Linda
hi,我是Linda。您身边的财税顾问。
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挂出了一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到9月20日截止。
挂网的方式很低调,没有发布会,没有解读通稿。但我身边的跨境圈已经聊炸了。原因不复杂:这份文件如果照现在的版本落地,大量出海企业的境外投资流程,从决策到交割到投后,整个链条都要重新排一遍。
先把话说清楚,免得有人在后台问:这份征求意见稿,和7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837号令《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两码事。
837号令是行政法规,管的是大方向,里面连一个具体的天数都没有。这次发改委的征求意见稿是配套的部门规章,管的是实操,哪个项目要核准、哪个要备案、哪个要报告、提前几天报,全在这里。它落地之后,2017年那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圈内说的11号令)就废止了。
一句话:837号令搭台,这份文件唱戏。看不懂戏文的,往下读。
十条变化,一条条过
1、个人境外投资,第一次有了正式通道
以前境内居民个人想直接投境外,发改委这边的规则是明确排除的。实操中大家各显神通,多数走外汇37号文的登记,但那条路本来就是给红筹返程结构设计的,不是给个人常态化投资用的。
征求意见稿直接把居民个人写成了投资者。非敏感类项目,去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委备案;敏感类,报到国家发改委核准。
不少中介已经在朋友圈刷"个人ODI时代来了"。我的看法冷静一点:通道是开了,但格式文本、材料清单都还没出,个人备案实操会是什么样,等着看。
37号文将来是并是留,外汇局也没表态。
2、境外再投资:3亿美元的门槛,没了
这是整份文件里影响面最大的一条。
老规矩大家都熟:你控制的境外子公司再做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只有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才需要在实施前向国家发改委报一个大额项目情况表。3亿美元以下,发改这边不用报。
征求意见稿把门槛整个删掉,换成:通过你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原则上都要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提交再投资报告。
两句话概括变化:过去绝大多数再投资项目不在监管视野里,以后原则上全部进来;过去事后就知道,以后项目节奏里必须给这20个工作日留位置。
已经搭好境外平台、靠子公司滚动投资的集团,决策链条要动。
以前境外子公司董事会自己拍板就行,现在境内母公司层面得提前介入,把报告时间排进交易时间表。
律师们建议把"完成再投资报告"写成交割前置条件,这个思路可以抄。
3、返程投资,第一次写进发改委的规则
境外公司调头回境内投资,以前主要在外汇登记层面管。
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受控境外主体回境内做返程投资,参照再投资报告执行。
红筹架构下的老板们,这条重点看。
4、大项目签协议之前,就要打招呼
新设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者涉及外交关系的项目,在做三件事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
一,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
二,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三,其他可能影响外交关系的动作。
翻译一下:大项目的监管时间点,从"实施前"挪到了"谈判期"。
做跨境并购的都懂,意向书、框架协议这些节点以前跟监管没关系,以后碰上1亿美元以上的盘子,签文件前得先想想报没报。
5、每年3月31日之前,交年度报告
所有投资者,把上一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报给发改部门。这是一套从无到有的制度,存量项目大概率也躲不掉。
6、项目做完了、黄了,都要报告
完成情况报告是延续,10个工作日内报。终止情况报告是新增,项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终止"的定义包括不再拥有境外权益,也就是说,连退出都要跟监管说一声。
7、重大不利情况:从"5个工作日"改成"立即" 报告范围也扩了。
除了老规矩里的人身伤亡、资产损失、影响外交关系,新增两类: 外方要求你提供技术、数据,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外方要求你转让、处分境外资产、股权,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
明眼人看得出来,这是给837号令里那套反歧视、反制条款配的前哨。你被外方欺负了,第一时间告诉主管部门,后面的反制工具有信息基础才能用。报告制度在这里不只是义务,也是救济的入口。
8、安全审查,管到了退出端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监管从"投进去"延伸到了"退出来"。
9、银行也背上责任了
金融企业为没有履行核准、备案、再投资报告的对外投资办资金结算、融资、担保的,发改部门会通报,并商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对企业的影响是实际的:以后银行审跨境资金,不能只看你有没有ODI备案通知书,还要看这笔交易是不是再投资、报告交没交。材料不齐,钱可能就卡在半路。
10、罚则,这次是真的疼
837号令定的罚则,征求意见稿全部落地引用:投禁止类项目,责令停止、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罚投资额5‰到10‰;不办核准备案或者材料造假的,罚1‰到5‰,拒不改正升到10‰;直接责任人个人罚2万到10万;可以禁止你1到3年从事对外投资,或者3年内不受理你的核准备案申请。
对比一下:旧11号令下,报告类违规基本就是责令改正加警告。
先斩后奏的成本,从"补个手续"变成了真金白银加禁入。
以前那种"先投了再补"的惯性,该收一收了。
别被"史上最严"带节奏
最近不少推文把这个征求意见稿写成天塌了。说两句不同的看法。
第一,核准和备案的框架基本没动。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层级、路径跟11号令一致。你熟悉的流程没有推倒重来。
第二,再投资报告、前期工作报告这些,是告知性的,不是审批。报上去就行,不用等发改委点头再交易。它卡的是时间节奏,不是项目生死。
第三,二级市场投资不受影响。通过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买境外金融产品,原则上不适用这些核准、备案、报告。除非你买到拿下控制权,或者持股到了10%的整数倍。
真正被改变的是谁?
三层以上架构、靠境外主体持续滚动投资、习惯单笔拆小金额的集团。监管想管的"拆分项目、层层转投",恰恰是这类玩法。
征求意见稿里写明按"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对外投资、控制权和中方投资额,态度已经很直白了。
一张自查清单,建议存图
对照下面几条,看你的架构踩了几条:
1、你控制的境外企业,未来12个月内有对外投资计划?提前20个工作日排报告。
2、项目盘子1亿美元以上?签协议、对外承诺前10个工作日,先报前期工作。
3、有红筹或者返程安排?参照再投资报告执行。
4、去年的年度报告,记进明年3月31日前的日程。
5、境外项目做完或者退出,10个工作日内报完成或终止。
6、遇到外方要求交技术、数据、被迫处置资产,立即报,这个"立即"不是修辞。
7、交易文件里,把"完成监管报告"写成境内义务方的交割条件。
8、没办过核准备案就打款出境的旧项目,趁正式稿没落地,找专业人士盘一遍存量。
写在最后
9月20日之前,你的意见是值钱的
这还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定稿。
门槛怎么设、天数怎么算、"控制"怎么认、存量项目怎么办,发改委都还留了口子。发改委托了几轮论证才拿出这个版本,但正式稿跟征求意见稿之间出现实质修改,在这类规章里并不罕见。
9月20日前,通过发改委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就能提交意见。企业真觉得20个工作日跟自己的交易周期冲突,把具体场景写清楚递上去,比在朋友圈吐槽有用得多。
正式稿出来后,大概率还会跟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常见问题解答。到那一步,才是把流程真正焊死的时候。
这份文件把出海合规从"办完手续就结束"改成了"贯穿投资一生的持续义务"。越早接受这个设定,越早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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