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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nda
文:Linda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查处了一起以王*仁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3家物流公司靠收"开票费"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2510.50万元。
目前实控人已被提起公诉,而最值得所有企业主警醒的是:43户下游受票企业正在被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卖票的进去了,买票的一个也跑不掉。
一、3家壳公司,一门"卖票"生意
本案的作案结构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是虚开案件的"标准模板":
王*仁先后设立了丰**、盛**、红*丰3家物流公司。这3家公司从名字上看各有分工,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2020年至2022年间,它们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是"开票费"?简单说就是:你给我一笔手续费,我给你开一张能抵扣进项税的专票。这笔手续费怎么定?虚开市场的通行口径是按可抵扣税额(即发票"税额"栏的数字,不是价税合计)的5%—8%收取。举个例子:一张税额100万的专票,开票费大约5万——受票企业花5万"买"进来,抵扣100万进项税,账面上"净赚"95万。
术语规范|本专栏凡提及"开票费X个点",除特别说明外,均以可抵扣税额为基数(即发票税额栏)。同一句"5个点",按税额算与按价税合计算,金额可相差8倍以上,读税务案例时务必先分清基数——这是本专栏的固定口径。
这笔账,开票方和受票方都算得很清楚。只有国家在亏。
二、行政罚款90万只是开始:实控人已被提起公诉
2025年8月,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3家公司开具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作出罚款共计90万元的处罚决定。
但事情远没有结束。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王*仁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审判。
📎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意《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是虚开。也就是说,买票和卖票在法律上是同一种行为。
三、深度分析:43户受票企业,等待它们的是什么?
本案真正的"深水区",是那43户下游受票企业。它们被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后,会面临什么后果?这取决于一个关键定性: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这四种结果的分水岭只有一个:交易是否真实 + 主观是否明知。同样是收到协查函,有的企业补个税就过关,有的企业老板直接进去了。
四、给所有企业主的警示
最后说一句。这43户受票企业里,可能有明知故犯的恶意买票者,也可能有被上游蒙蔽的善意经营者。但在税务大数据面前,它们此刻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交易是真实的。
证明得了,补税了事;证明不了,后果自负。这就是"以票控税"时代做企业的游戏规则。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6年8月28日曝光)
本文仅作税法宣传与合规警示用途,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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