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对个人设立、持有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系统规定。
新规不仅适用于今后新设的离岸信托,已经设立并持续运营的离岸信托,同样需要重新梳理历史装入财产、存续期收益、利益分配及实际控制情况。
对于符合条件的历史应税事项,公告设置了实施之日起90日内的申报窗口。已有离岸信托的相关个人,应尽快启动税务居民身份判断、历史数据还原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01
哪些已有离岸信托需要重点排查?
并不是所有离岸信托都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申报结果。
首先需要判断以下四个问题:
1. 财产装入人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原则上需要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身份,并不当然意味着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个人主要经济利益是否仍来源于中国境内、家庭及经济联系是否仍在境内,均可能影响税务居民身份判断。
2. 信托是否由中国居民个人实际控制?
即使名义上的设立人、持有人或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只要信托财产实际由中国居民个人出资、负担、控制或处分,仍可能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因此,不能只看信托文件中的名称安排,还要看:
资金由谁实际提供;
投资决策由谁作出;
财产由谁实际使用;
分配对象及分配方式由谁决定;
信托持有的境外公司由谁实际控制。
3. 信托存续期间是否产生收益?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的相关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向个人分配,原则上均需要按年度申报。
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纳税时点不再只取决于“有没有把钱分到个人账户”。
只要信托层面或者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产生了应税收益,就可能需要以相关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
4. 是否存在借款、代付或无偿使用信托财产?
部分客户虽然没有收到正式的信托分配,但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信托为居民个人提供借款;
信托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信托代付家庭生活、教育、医疗或旅行费用;
个人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持有的房产、车辆等资产;
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间接向个人转移经济利益。
符合公告规定的,可能被视为信托已经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02
已有离岸信托主要申报哪些事项?
对于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建议按照时间顺序,将涉税事项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历史装入财产
重点核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是否曾将现金、股权、证券、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应当准备:
财产装入日期;
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财产取得成本;
与财产转移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
财产估值及原值证明。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完成申报纳税后,相关财产的计税原值相应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以避免后续重复计算同一阶段的增值。
第二类: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要区分为: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两类所得分别计算,原则上不得相互抵减。
同时需要注意:
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不得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已经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信托收益,日后实际向个人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实际分配与视同分配
除了正式向受益人支付现金,还要核查:
财产赠与;
低价转让;
资产划转;
个人借款;
费用代付;
无偿使用房产或其他信托资产;
向个人关联方提供经济利益。
上述事项可能构成实际分配或视同分配,不能仅以“没有收到现金”为由判断不存在纳税义务。
第四类:信托终止、身份变化及承继
以下事项通常需要单独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并完成清算;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财产装入人死亡;
信托权益由其他个人承继;
信托财产转由中国居民个人取得。
这些事项往往涉及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原值调整及清算收益计算,应提前进行专项税务测算。
03
90日申报窗口,哪些客户需要尽快处理?
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历史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相关历史税款可按公告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已有信托客户应重点检查:
第一,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是否存在未申报事项。
第二,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是否已经产生收益但尚未申报。
第三,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是否曾向中国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第四,信托是否存在借款、代付费用、资产无偿使用或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提供利益的情况。
90日并不意味着只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填写一张申报表。
对于已有离岸信托,真正耗时的环节通常是:
向境外受托人调取历史资料;
还原历年资产变化和投资收益;
确认财产原值及装入时市场价值;
区分收益性质;
判断境外公司是否属于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
准备中文翻译件及境外完税凭证。
因此,相关个人应尽快启动资料整理,而不是等到申报期限临近再处理。
04
申报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建议已有离岸信托客户至少准备以下资料:
信托基础文件
信托契约、补充契约、意愿书、受托人任命文件、保护人文件,以及历次变更、撤销或承继文件。
财产装入资料
银行转账记录、股权转让文件、证券交割记录、不动产权属文件、资产估值报告、购买合同及原始成本证明。
信托运营资料
受托人年度报告、信托账户流水、券商结单、投资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收益明细。
境外实体资料
信托持有或控制公司的注册文件、股权架构图、董事及实际控制情况、财务报表、经营资料和利润分配记录。
分配及利益提供资料
分配决议、付款记录、受益人收款证明、借款协议、担保文件、费用报销记录及信托资产使用记录。
境外完税资料
境外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款性质说明及相应中文翻译材料。
居民个人已就同一笔信托所得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但需要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
05
已有信托客户可以按照这五步推进
第一步:确认税务居民身份
不能仅凭护照、居留身份或者境外居住天数简单判断,应结合住所、家庭、职业、主要经济利益及实际生活情况综合分析。
第二步:还原信托完整时间线
按照“设立—装入财产—持续投资—收益产生—利益分配—身份变化—终止或承继”的顺序,建立完整事项清单。
第三步:完成税务测算
分别计算装入财产增值、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分配、视同分配及清算收益,避免不同所得项目混算或重复纳税。
第四步:补齐申报材料
尽快联系境外受托人、信托管理机构、银行、券商及境外会计师,调取历年资料,并准备符合境内税务机关要求的中文说明。
第五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
根据个人户籍、住所、经常居住地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确认申报地点、申报表格、办理渠道和补充材料。
对于结构复杂、资料不完整或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建议在正式申报前完成专项税务分析,避免因申报口径错误产生新的风险。
悦海扬帆视角
此次政策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失去财富传承、资产隔离和跨代治理价值,但离岸信托的设立与运营逻辑正在发生变化。
未来离岸信托不能只关注法律架构和资产配置,还需要同步考虑:
税务居民身份、财产装入成本、年度收益核算、境外公司实质经营、受益分配方式以及跨境信息申报。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家庭而言,现阶段最重要的不是立即调整或者终止信托,而是先完成一次系统排查。
以下是我们悦海扬帆针对离岸信托税务申报问题展开的服务内容,如果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悦海扬帆跨境金融
悦海扬帆跨境金融成立于2016年,在香港设有分公司,新加坡、越南、法国、 美国设有代表处。在东南亚、中亚、中东等20+国家 或地区合作有本地服务团队。专注为中国企业出海及高净值企业主家庭提供国际化场景的跨境金融服务。成立以来 有数百家企业跨境金融服务经验。也为诸多企业主家庭提供了全球的资产管理及资产控制架构等服务。
合作机构包括:
政府部门: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商务部门等
园区协会:中关村多个产业园、多个行业协会
银行券商:国际机构,汇丰、渣打、星展、华侨、东亚等银行;中金、中信、老虎、富途等券商
律 所:红圈所及规模所,金杜、君合、盈科等
会计师所:四大及规模所,安永、毕马威、立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