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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朴观点|交易篇:新形势下红筹架构拆除的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元朴观点|交易篇:新形势下红筹架构拆除的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悦海扬帆跨境金融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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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引言在过去三十多年的跨境资本运作中,红筹架构曾被视为境内公司对接国际资本的“标准范式”。但自202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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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过去三十多年的跨境资本运作中,红筹架构曾被视为境内公司对接国际资本的“标准范式”。但自2026年3月监管态度发生调整后[1],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正迎来一场关于红筹架构的“范式转换”与合规重塑。随着监管口径对股权控制模式及协议控制模式下架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实质性关注,监管信号已从路径依赖转向不确定性博弈。在当前的形式下,拆除红筹架构已成为诸多拟上市企业不得不置于案头的审慎选项,拆与不拆之间,实质上是一场涉及税务考量、资金来源、外汇登记、对赌条款处理及潜在股东诉讼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的系统性博弈。


本文旨在客观梳理与拆除交易相关的核心法律障碍,试图在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中,为企业提供多维度的合规观察与操作参考。


02

红筹架构拆除方案的考量重点

红筹架构通常指境内运营主体为实现境外上市目的,通过在境外设立拟上市主体,间接持有境内股权或资产的安排。其采用的控制结构主要包括股权控制模式与协议控制模式,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外SPV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以股权方式直接持有境内运营主体的权益;在协议控制模式下,WOFE与境内运营主体及其股东签订独家服务等一系列结构性合约,实现WOFE对境内运营主体在资产及管理等方面的控制。


尽管红筹架构可通过境外融资平台引入境外投资机构或自然人的资金,但其最终实际控制人通常仍为中国公民或境内公司。因此,红筹架构拆除是指将企业的控制权从境外回归本土的一系列交易安排。在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股权控制模式与协议控制模式的方案设计与实施有不同的考量重点。


1.股权控制模式


红筹架构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衍生形式,如设立多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SPV),但其拆除的核心始终在于实现实际控制人将其持股从境外转回境内。对境外投资人而言,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境外,通常仍可通过境外SPV间接持有境内股权,一般不会构成股权控制模式下红筹架构回归的实质障碍。


红筹架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两种路径,股权转让是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SPV,将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直接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设立的境内持股公司(不考虑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引入境外投资人的情况)。增资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在境内设立的持股公司对境内运营主体增资取得股权,从而摊薄其控制的境外SPV所持有境内运营主体的股权;同时,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退出其通过境外SPV持有的剩余股权,最终实现控制权回归境内。


拆除方案需要考量的重点包括,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税负成本以及资金流安排等。具体而言,以境内运营主体股权的注册资本、转让前最近时点的净资产或其最新估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对价,不同定价依据将导致显著差异的税务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该股权转让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基于关联交易按照公允价格定价的原则,若境内运营主体处于亏损但股权价值已经显著上升的情况下,以初始投资成本或净资产定价,很可能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很可能以最新估值或最近一次外部融资价格,重新核定转让对价并调整应纳税额,从而产生滞纳金或者罚息。在资金流安排层面,如果境外SPV没有同步清算注销,实际控制人无法快速回收资金,而需依赖利润分配的方式逐步回流资金。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所需资金难以通过过桥贷款方式筹措,势必对实际控制人此形成一定的现金流压力。此外,如果在红筹架构下已搭建的境外员工持股计划不能继续运行,为继续激励高管与员工,拆除方案还将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处理。


2.协议控制模式


相较于股权控制模式,协议控制模式下架构拆除的复杂性在于,一是,实质解除一系列结构性合约的时间安排;二是,由于行业准入的法律限制,境外SPV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运营主体股权,因此不涉及上述股权控制模式拆除下的股权转让交易,但仍然涉及实际控制人退出境外SPV的定价问题以及境外SPV的处理(一般在拆除交易完成后,依据其注册地税收法律予以清算注销);三是,在外商投资行业严重受限的情形下,协议控制模式的拆除方案需要统筹考虑境外投资人的退出安排,并可能考虑引入境内人民币基金作为接盘方,实践中,引入人民币基金应早于实际控制人从境外SPV退出,否则境外SPV将缺乏足够现金向实际控制人支付股权回购款项;与此同时,拆除方案还需评估引入的境内人民币基金未来再次转让时,其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否有损失;四是,针对WOFE与VIE实体间的股权/业务整合,还需要前瞻性设计后续的内部重组方案,确保交易步骤清晰、法律合规与税负可控等综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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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拆除的重点法律问题分析

1. 税务影响


根据上文对红筹架构拆除方案的分析,不同拆除方案下的具体路径均可能引发不同的税务结果。下文将着重围绕境外投资人退出以及境内业务重组等复杂环节,展开税务层面的分析。


(1)境外投资人退出的税务规划


在多层控制的红筹架构中,境外投资人退出存在多种可选方式,对境外任何层级SPV股权的转让或通过股权回购方式实现退出,均需考虑《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5年第7号公告)的适用影响。7号公告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并将其视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在典型的红筹架构下,境外SPV的主要资产与收益实质上均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运营主体股权,通常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境外SPV的经济实质。因此,境外投资人转让境外SPV股权,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进而被穿透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从而需就转让所得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如果交易涉及境内多项权益资产,在间接转让所得的收入分配与各标的公司对应成本之间的匹配处理上,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而言,在计算中国境内的预提所得税时,交易对价中非来源于中国境内财产的部分应先扣除,再对剩余交易收入按照合理的方式在各被转让标的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出现收入分配与其成本不匹配的情况,可能导致整体税负的增加。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境外投资人或境外SPV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相关财产转让所得有可能在我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从降低境外投资人退出税负的角度,在拆除方案的交易设计中,需要考虑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财产转让、股息分配等条款适用的可行性。


(2)境内业务重组路径设计


协议控制模式拆除的核心考量之一,是确定以WOFE还是VIE实体作为未来拟上市主体,该选择对拆除方案的具体路径设计与相应的税务安排至关重要,包括对上文提及的境外投资人退出安排亦有联动影响。如果所处行业对外资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并考虑以VIE实体作为拟上市主体,在境内业务重组环节,可能考虑由原VIE实体吸收合并或收购WOFE,亦或直接注销原WOFE。如果所处行业的外资准入相对宽松,且WOFE在结构性合约的实际履行中已经累计了一定的利润,同时持有实质性经营资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WOFE作为拟上市主体,并相应进行后续的内部重组。需注意的是,由于WOFE通常并无实质运营,在其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一般以咨询业务为主,未来若与VIE实体合并,需相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在税务处理上,境内业务重组根据具体交易结构,将面临选择适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不同的重组税收政策,由此带来的税负也不相同。举例而言,如果WOFE以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作为对价取得VIE实体原股东所持股权,选择适用不同的重组税收政策,对VIE实体的各类股东(如,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等)将产生差异化的所得税处理结果,需在备选内部重组方案中量化测算与比选。


2.资金来源


重组对价的资金来源及跨境支付安排是影响方案可行性的核心要素,面对监管机构对外汇资金流向的实质性核查,以及大额跨境对价支付引发的现金流挑战,如何合法合规地统筹资金流转,成为拟上市企业及实际控制人需审慎评估的关键环节。


(1)难点及成因


受制于内部合规治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人通常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或当前市场公允估值行使退出权利,以保障其内部收益率及财务报表计量的准确性。故拆除红筹架构通常要求境内持股平台在短期内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巨额的股权受让对价。受限于境外SPV历史估值的增长,该笔外汇对价规模通常远超初始融资金额,对境内受让主体的即期现金流提出极高要求。


拟上市企业多处于业务高速成长期,账面营运资金已大量投入日常经营与市场拓展。同时,实际控制人作为自然人,通常难以单凭个人资产筹措足以覆盖境外退出对价规模的外汇资金。


在重组尚未实质完成前,受限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境内运营主体通过境内商业银行获取大额无担保跨境并购贷款的审批流程极为严格,融资渠道相对受限。


(2)应对措施


  • 在重组交易初期,前置性引入境内人民币基金对境内拟上市主体进行增资。该笔增资款可用于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股权受让对价,在解决流动性短缺的同时,实质上实现了境外投资人向境内投资机构的平稳更替。


  • 在交易各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可利用企业现有的部分结余资金作为初始重组对价。在重组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中,将整体重组对价拆分为多个支付节点,支付条件的触发通常与重组程序的关键里程碑挂钩。当首期外汇资金汇出至境外后,境外持股平台依法进行回购或清算分配,实际控制人取得该等分配资金后,再次通过合规渠道调拨至境内,用于支付下一期重组对价,此举通过资金在境内外多层主体间的滚动流转,以较小规模的原始启动资金覆盖整体重组对价,降低对自有资金的过度占用。


  • 抵销的前提在于存在合法的历史债权(如红筹搭建期间境内实体向境外平台的借款、尚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在重组启动前,必须对该等往来款项的发生背景、合同依据、银行流水及外汇外债登记情况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若实际控制人或境内运营主体对境外持股平台存在合法的历史债权,在满足所在地外汇及税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签署多方债务抵销协议。通过仅就抵销后的差额部分进行跨境汇付,既能有效控制大额购汇规模,又能简化跨境资金结算手续。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尝试探索“内保外贷”等结构性融资方案。由境内金融机构开具融资性保函,境外持牌机构据此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SPV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回购股权。此举可将短期的现金流支出转化为实际控制人层面的长期财务安排。


3.外汇登记


外汇登记的合规性历来是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核查的重点领域,任何外汇登记的遗漏或程序瑕疵,均可能演变为阻碍企业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境内自然人层面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监管核查的重点往往在于该等自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初始登记、或在境外股权结构发生实质性变更时遗漏办理变更登记的合规瑕疵。


在重组方案的落地执行中,必须将外汇登记闭环作为前置性程序。针对历史瑕疵,企业及境内自然人须依法向前置审批机关或外汇局申请补办登记,在依法主动缴纳相应的行政罚款后,争取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更为关键的是,在重组交割完毕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质清算后,必须及时向原登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确保境内居民的境外投资状态在法定管理系统中予以合规终结。


(2)境内实体层面


红筹架构拆除伴随着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被境内其他内资运营实体吸收合并。这一股权重组将会触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程序。在此环节,外汇管理部门及办理银行将对该外资企业历史上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及其资金流向进行实质性的穿透核查,重点审查结汇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实际经营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的违规情形。


企业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类型变更的同时,需同步通过开户银行妥善办理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企业需全面复核历史资本金结汇的银行水单、税务发票及底层商业合同,确保资金流、业务流与外汇登记记录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与逻辑闭环,提前化解潜在的结汇合规风险。


(3)交易流转层面


在以境内实体受让境外持股平台股权的重组路径中,大额重组对价的购汇出境是资金流转的最终关卡。在现行外汇管理体系下,商业银行在办理购售付汇业务时实质上履行着外汇一线监管的职能。在此环节,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重心将穿透登记程序的表象,直击底层交易的实质,重点审查跨境并购的真实业务背景、商业架构调整的合理性,以及股权转让对价与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匹配度。


为确保大额回购资金平稳、合法出境,避免因资金滞留导致重组违约,企业须将资金汇出规划前置,提前与结算银行及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就购汇额度及审核尺度进行充分沟通。在执行层面,企业需向承办银行提交完备且逻辑自洽的交易证据链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交易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唯有确保形式要件与业务实质的深度契合,方能顺利通过外汇展业合规审查,切实保障跨境重组资金的合法汇付。


04

结语

企业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实质上是其进行新一轮业务重组和架构再设计的过程,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红筹架构拆除方案,需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各项法律问题,重点关注与后续资本运作相匹配的目标持股结构设计、综合平衡不同实现路径对实际控制人、境外投资人及境内人民币基金的影响,拆除方案应统筹合理控制税务成本、缓解现金流压力、避免税基损失、完成外汇注销登记手续等多重目标,同时对方案实施步骤及操作细节作出细致规划。


[1] 据了解,部分拟上市主体收到了证监会关于“拆除红筹架构后再申报”的指导意见,反映出监管口径及态度的调整。



本文作者


杨思灿  Sican YANG

合伙人

sican.yang@kinglandlaw.com

杨思灿律师专注于股权投资与融资及跨境交易架构的创设与重组,长期为境内外高成长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复杂交易解决方案。杨律师在红筹及VIE架构搭建与重组、多轮次股权融资、员工股权激励设计、并购及外商直接投资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执业经验。其尤为擅长在复杂商业环境下进行交易结构设计与商业谈判,能够统筹法律尽调、合规审查及投后治理,并高效协同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及反垄断等专业团队,确保交易目标的稳健实现。


梁文礼  Wenli LIANG

合伙人

wenli.liang@kinglandlaw.com

梁律师长期专注于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及财富管理服务领域,在企业重组并购、境内外上市架构与股权激励、跨境投资与转移定价、信托架构与慈善规划、涉税争议解决以及一般公司法律服务等方面拥有跨领域的专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的税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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