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Lululemon 诉浙江极由品牌公司等五主体“JU ACTIVE”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主张,高达 2000 万元的索赔未获支持。一桩看似"撞脸"的商标纠纷,却以原告全盘落败收场。
法院用了商标近似判定的经典三招——隔离比对、整体观察、音形义综合评判。
法院认为:
双方标识虽均搭配圆形外框,但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
但 JU ACTIVE 由字母 J、U 演化、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公众可直接呼叫“JU / 极由”;
Lululemon 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 Ω 变形、线条对称且粗细有变化,仅关联Lululemon品牌。
圆形背景属于行业通用设计,真正区分来源的"核心图形"差异显著,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侵权不成立。
商标侵权,核心看"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图形商标判定有三条逻辑:
一是隔离比对,消费者不会并排研究两个标;
二是整体观察,盯局部死磕没用,看整体印象;
三是显著性优先,圆形底、简单线条等通用元素本身不具强显著性,不能当"独家地盘"。
外框底色是"通用衣服"人人能穿,比的是"脸"——核心识别图形。
法院清晰划定图形商标近似判定边界,明确仅外形局部元素相似但核心识别部分存在稳定差异化设计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兼顾国际品牌商标保护与本土自主品牌合法发展空间,为运动服饰行业商标合规使用提供重要司法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