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企业创始人找我咨询:他在BVI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放了一些股权进去,准备将来境外投资,注册了好几年了,一直没办什么手续,听说要做什么"37号文登记",问我是不是必须做。
我说,你先看一张罚单。
一张2.5万元的罚单
2026年7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发布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汇检罚〔2026〕13号。处罚对象陆某某"为境内个人,违法事实只有五个字:"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结果:警告,罚款2.5万元。
2.5万元,听起来不多。但仔细看这张罚单的违法类型和处罚依据,信息量非常大。
违法类型引用了三个层次的规范:第一层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这是登记义务的根源条款;第二层是汇发〔2014〕37号文第三条——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当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第三层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中关于SPV补登记的审核原则。
而处罚依据,用的是《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也就是逃汇条款。
划重点:
① 违法事实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但处罚依据是第39条逃汇条款——这意味着不登记、资金跨境、未做补登记=逃汇,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
② 罚款2.5万元,说明本案资金违规流出情节较轻,主要问题是架构设立后没做补登记。如果伴随大额资金违规转移,罚款可以到逃汇金额30%以下。
③ 违法主体是陆某某个人。这正是本案释放的核心信号:个人不能借公司外壳隔离37号文登记的处罚责任。
这张罚单背后的逻辑,值得每个搭过或打算搭境外架构的创业者、股东、高管仔细看看。
为什么"不登记"等于"逃汇":三层法律逻辑拆解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37号文登记就是个"备案"手续,晚点办、不办也无所谓,最多是补一下的事。这个理解完全错了。苏州市分局这张罚单告诉你,不登记可以一路追责到逃汇。我给你拆一下三层法律逻辑。
第一层:《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登记义务从哪来
第十七条白纸黑字写着:"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这是上位法层面的义务来源——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必须办登记。这不仅是37号文的规定,也是《外汇管理条例》定的调。
第二层:汇发〔2014〕37号文第三条——什么时候必须办
37号文第三条要求:"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注意"出资前"三个字——不是出资后补,不是融资前补,是出资前。如果你先设了BVI公司、先装了资产进去、先做了融资,然后才想起来登记,那对不起,你已经违规了。从2015年起,常规登记权限已经下放到银行办理,但补登记仍然要去外汇局。
第三层:第39条逃汇条款——不登记的后果
第39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责令限期调回,处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陆某某案的核心就在于:他不仅没办登记,而且伴随了资金跨境转移,所以从"登记违规"上溯到"逃汇",用第39条来追责。如果只是设了架构但没有任何资金流动,可能只是一般的登记违规,;但一旦有钱出去,性质就变了。
37号文责任主体:是个人不是企业
这是我在实务中听到最多的抗辩。创始人觉得自己只是注册了一家境外公司,公司在境外,资金在境外流转,"关我个人什么事?"陆某某案的回答很明确:37号文登记的义务主体就是境内居民个人,你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SPV,登记义务就落在你个人头上,不能拿公司外壳来隔。
从近年各地外汇管理局公示的案例看,监管通常会"双罚":一边追究企业层面(外商投资登记、资金用途真实性),一边追究实控个人(37号文SPV登记)。企业被罚FDI登记相关违规,个人被罚37号文登记缺失。两层责任并行,谁也替不了谁。
还有一类常见想法:"我只注册了个BVI公司,又没有资金进出中国,应该不用登记吧?"这个认知也不成立。37号文管的是"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控制境外SPV"的行为——只要这个境外公司承担了投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功能,就是特殊目的公司,就产生登记义务,不取决于有没有资金实际跨境。
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雷区:股权激励。很多境外非上市企业搭了境外ESOP,境内员工行权后持有了境外SPV的期权或股份,但这些员工从来没有办过37号文登记。37号文适用于"所有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持股或融资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已行权的员工股权激励持有人。员工自己不办,责任在员工个人,不在公司。
37号文到底管什么:三类人、五个场景
说清楚一点,37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发布,替代了原来的75号文。用一句话概括:37号文是境内自然人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外汇身份证"。没办这个登记,你在境外公司的持股就是"违规跨境持股"。
三类必须登记的人
一是企业创始人股东——红筹/VIE架构的实际控制人。二是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不是创始人但持有境外SPV股权的境内个人。三是需要行权的境外员工股权激励持有人——行权即持有,持有即登记。
五个典型场景
① 红筹/VIE架构设立——境内个人设多层离岸SPV(BVI、开曼、香港)并返程投资设WFOE,无论标准红筹还是VIE架构,均需完成37号文登记。
② 境外投融资——通过境外SPV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引入境外机构投资的个人持股架构。
③ 境外上市筹备——以港股、美股上市为目的的离岸股权布局。
④ 跨境股权激励——非上市或拟上市企业设境外ESOP期权池,境内员工获得境外股权或期权。
⑤ 股权变动与资金回流——SPV发生增资、股权转让、减持、分红、股息回流及退出结汇等操作,前提是登记已经做好。
如果你属于以上任何一类,没有办过37号文登记,现在就该考虑下一步了。
哪些人在"裸奔":四种常见违规
情形一:"先搭架构,上市前再补登记"
这是前些年最普遍的做法——先设了境外公司放着,等要融资了、要上市了再去补登记。以前可能还能拖,现在不行了。陆某某案告诉我们,监管口径已经变了:先设立不做登记,先被罚,然后凭处罚材料去申请补登记,还不一定补得成。行政处罚记录成为补登记的前置条件,这是"先罚后补"的新标准路径。能补成是运气,补不成才是常态。
情形二:"只是注册了个壳,没花钱进来"
前面说过,37号文管的是"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控制SPV"的行为,不看你有没有实际出资。你注册了BVI公司、放了股权进去,这就已经是"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SPV出资"了,登记义务就产生了。未实际出资不能作为不登记的理由。
情形三:员工行权了,但没办登记
很多企业的境外ESOP行权后,员工的期权变成股权了,但谁也没想着给员工办37号文登记。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很危险。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外汇局在答复公众咨询时也明确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的,将按照37号文第十五条进行处罚。"员工个人是登记义务人,被罚的是员工自己。
情形四:架构搭了好几年,一直没管
这是最危险的一类。架构搭了好几年甚至上十年,期间发生了融资、分红、股权转让、资金回流等一系列操作,但没有办37号文登记。这些操作全部没有合规通道——资金流出去可能构成逃汇,分红的钱流回来也没法合规结汇。一旦被外汇检查发现,处罚是跑不掉的,而且追责时效在金融安全领域可以延长到5年。
怎么办:37号文登记的实操路径
说完了风险,说说怎么合规。37号文登记不是"办不了",而是要按规定来。
什么时候办
原则上是SPV设立之后、向SPV登记出资之前就要办完。最晚不能晚于融资环节——也就是境内外架构相连接的时候(比如设立WFOE之前)。
在哪里办
2015年汇发〔2015〕13号文之后,常规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银行审核办理,外汇局负责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管。但补登记仍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银行办不了。也就是说,如果你从来没有办过登记,现在要去外汇局走补登记流程。
补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补登记的前提有两个:一是个人已经对SPV出资(包括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二是存在合法或潜在的返程投资架构。材料方面,除了初始登记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提供:SPV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证明材料、融资合同或银行流水(证明融资资金来源)、向SPV装入境内资产的证明材料、SPV与返程投资企业资金跨境收支的证明文件等。外汇局会移交检查部门审核,再决定是否办理。
已被查到怎么办
如果已经被外汇局发现并立案,标准路径是:先接受行政处罚 → 凭处罚材料申请补登记 → 外汇局审核决定是否办理。补登记不一定能补成,取决于架构是否符合审核原则。在处罚阶段,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配合调查的同时确保陈述准确。
律师建议
做了这些年跨境投融资业务,我见过太多"先搭着、以后再说"的架构,最后都变成了补不回来的窟窿。总结几条实操建议:
一、有境外SPV的,马上自查有没有办37号文登记
不管你是创始人、自然人股东还是ESOP行权员工,只要你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持股,就该办登记。没办过的,尽快找专业律师评估能不能走补登记。拖一天,风险多一天。
二、"出资前"是硬线
37号文第三条写得很清楚——出资前办登记。很多人理解成"融资前补上就行",这是误解。你把境内资产或权益装进境外SPV的那一刻,登记义务就产生了。正确的时间节点是SPV设立后、出资前。
三、"资金没跨境"并非不登记的理由
37号文管的是"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控制SPV"的行为,不取决于有没有资金实际跨境。只要这个境外公司有投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功能,就是特殊目的公司,就要登记。"资金没跨境"这个说法,在监管面前不成立。
四、ESOP行权的员工,别忘了让他们办登记
企业搭了境外ESOP,员工行权后持有境外SPV股权,员工个人就是37号文登记的义务人。这个环节很多企业会忽略,但它恰恰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建议企业在设计ESOP行权流程时,就把37号文登记作为行权的前置环节,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员工办理。
本文为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信息及公开法规撰写的分析文章,
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