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实习季,企业招录全日制在校实习生,个税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没有发票能否税前扣除?本期小编围绕这两大核心易错点逐一拆解,助企业厘清政策,合规处理涉税事项。
本期视频文字部分如下:
问:在校实习生发的也算是工资,都按工资薪金申报算了,只要申报了,是不是就没问题了?
答:全日制在校实习生实习报酬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 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季报各项成本费用都核对差不多了,支付给其他个人的劳务报酬都有发票,这笔实习生劳务费也没发票,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需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1.如果实习生每次(日)实习报酬收入未达到1000元的增值税按次起征点,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企业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实习生每次(日)收入达到1000元的增值税按次起征点,就需要取得代开的劳务报酬发票,企业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报酬发票代开无需实习生本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目前税务机关已推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全新融合场景——可由用工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代个人向税务机关发起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申请,再由实习生本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开票信息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即可完成线上代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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