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广告公司开展的设计、制作、投放等相关业务,哪些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是广告行业在税务处理中极易混淆的问题。本期内容将围绕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投放三类业务的应税属性逐一厘清,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边界,为广告行业纳税人合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提供参考指引。
问:我们公司是做广告相关业务的,平时会为客户设计产品包装、LOGO,还会制作广告牌、宣传册,另外还会在网上、户外投放广告。这三类业务都开具了发票,请问这些广告业务哪些需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您公司广告相关业务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按业务类型来区分判断,主要看是否属于“广告服务”范畴:
具体来说:
您公司为客户设计的产品包装、LOGO,是为客户提供的广告创意、构思、视觉呈现等设计服务,该创意输出应归类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制作广告牌、宣传册,是实体广告载体的制作,属于“货物加工”或“销售货物”,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不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在网上和户外投放广告,是利用图书、报纸、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互联网等媒介载体,将广告内容向公众传播的服务,属于“广告服务”范畴,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醒一下:您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分别核算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收入,发票也要分开开具,避免因类目混淆引发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出镜:周博闻
作者:李梦薇 冯展 仝亚利
选送:靳靖
制作:洛阳税务
编发:后彧 魏嘉亮
审核: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