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是较为常见的业务。对于这部分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究竟应该算作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呢?为了帮助企业精准把握政策、避免税务风险,我们本期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进行政策原文与常见问题梳理。
政 策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常 见 问 题
问:享受免税收入的时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问:只要是投资收益,都适用免税政策吗?
答:不一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若投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样不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问: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免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中,哪些部分可以算作股息红利,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当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这部分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能适用该项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享受此项免税优惠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备案审批吗?
答:此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9行、第22行、第22.1行、第22.2行等行次填报免税收入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中填报具体情况。
申 报 举 例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均为居民企业,B企业为上市公司。A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购入B公司股票,持有100万股,投资成本1000万元。
2025年7月,B公司宣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A企业获得投资收益30万元。A企业连续持有该股票时间已满12个月,因此该投资收益30万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A企业在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9行“加:投资收益”填写30万元。
同时,在附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写30万元,其他列次按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填写后返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第22.1行、第22.2行带出相应的优惠信息。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支持单位:汕头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