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一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作出撤销22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此次22家代理机构被撤销执业许可证的原因,均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
据了解,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两名以上合伙人”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五名以上股东”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符合“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条件。
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给予了相对充分的整改时限,并充分保障了相关代理机构的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相关撤销决定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浙江亿创果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武汉尚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无锡非蜗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天津泽崇律师事务所(曾用名: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天津市科航尚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汇知丞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青岛晓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南通毅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南京匠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济南市新图新夏天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北维智联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合肥正合奇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合肥钰诚晟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合肥市智汇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合肥辅赢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东莞市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常州品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众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凌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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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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