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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华为、中兴商标翻新后售卖,一类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曝光

去掉华为、中兴商标翻新后售卖,一类新型商标侵权行为曝光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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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知识产权报

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电子设备翻新、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循环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隐性反向假冒等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滋生蔓延,此类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危害传导性强等特点,既严重割裂商标与产品的来源关联、侵占商标权人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也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难点。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办了张家港市某贸易公司侵犯华为、中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该案系全国行政执法领域首例涉光猫(调制解调器)“去标化”翻新销售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案件。本文结合案件查办实务,就光猫领域“去标化”销售行为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认定问题展开探析,以期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同类新型侵权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对张家港市某贸易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76箱HG8546M、EG8145V5、F670L三款无商标光猫,合计2200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华为、中兴的商标授权许可材料。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营通信产品销售,经营平台为阿里国际站。2025年,该公司因接到国内客户订单,通过海外平台采购上述三款无商标光猫。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经汇率折算后计12万余元,因产品未实际交付,定金已退还客户,无违法所得。


  经华为、中兴两家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HG8546M、EG8145V5光猫的主板为华为原厂设计生产,外包装、铭牌的PRODID、SN码与华为正品特征一致,内置固件系统仅去除商标标识,与华为正版软件高度契合;涉案F670L光猫主板为中兴原厂设计生产,SN码以中兴商标“ZTE”加光猫专用代码“G”开头,与中兴正品编码规则完全一致。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经抽检,上述三款光猫均不合格。


  另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便销售标注华为、中兴品牌的光猫产品,明知涉案型号为两品牌专属产品,为规避侵权责任,在平台宣传中隐去“huawei”“ZTE”等品牌关键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询问光猫领域业内人士确认,华为、中兴在光猫市场占据领先市场占有率,业界可仅凭产品型号、SN码等特征直接识别品牌归属,该事实已形成行业普遍共识。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了对搭载华为、中兴原厂主板实施更换外壳、去除商标处理的光猫,并以全新产品对外销售,其行为既构成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也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结合案件事实及裁量规则,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2200台光猫、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光猫领域“去标化”翻新销售的新型商标侵权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对搭载原厂核心部件翻新后去标化的光猫实施无标销售,未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能否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围绕该问题,实务中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并未在产品、包装及平台宣传中使用华为、中兴的注册商标,仅对外销售去除商标的产品,不符合传统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让普通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识别产品来源,未实质损害商标核心功能,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作为兜底条款应严格限缩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宜将该类去标化翻新销售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契合隐性反向假冒的核心法理,从产品属性来看,涉案光猫仅进行外壳更换、商标去除、软件界面商标移除等表面处理,未对核心硬件架构、底层通信系统、固件程序进行实质性改动,其核心硬件基础、通信适配能力均来源于华为、中兴原厂设备,实际使用性能、网络兼容性与原厂产品无显著差异,接入华为、中兴网络设备时具备更高的适配性与识别便利性,与品牌正品存在不可分割的技术同源性。从行业认知来看,华为、中兴在光猫通信设备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拥有广泛品牌影响力,涉案光猫型号、SN码等特征信息已与两品牌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当事人虽对产品实施去标化处理,但并未切断产品与华为、中兴品牌的实质关联,其销售行为本质是通过“去除商标标识+保留品牌指向特征”的方式,无偿利用权利人的品牌商誉参与市场竞争,无需投入研发与生产成本,侵占了品牌方的市场份额。同时,涉案不合格产品还会反向贬损品牌声誉,损害商标的品质保障与商誉承载功能,加之当事人明知涉案型号为两品牌专属产品却刻意在销售网站去标规避责任,主观侵权故意显著,该行为已实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立法本意,应当纳入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认定为商标侵权。


  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综合研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新业态下新型商标侵权行为的一次实务探索,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通报中重点剖析的“旧货翻新再售”新型商标侵权治理提供了执法样本。该案的查办与定性,为市场监管部门精准认定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强化商标权全链条保护带来的启示如下:


执法办案层面:精准把握新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实现穿透式监管。


  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办案理念。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为是否损害商标的来源识别、品质保障、商誉承载三大核心功能,而非仅以“是否直接使用注册商标标识”为唯一判断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光猫虽去除产品商标,但保留了与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专属型号、SN码、原厂固件等核心特征,实质无偿利用他人品牌商誉牟利,割裂了商标与产品的来源关联,完全符合隐性反向假冒的侵权本质,应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杜绝“形式无标即无侵权”的机械执法误区。


经营主体合规层面:明确经营行为法律边界,杜绝侥幸心理。


  摒弃“去标即免责”的错误认知。经营主体开展商品翻新再销售业务时,不得通过“去标化”等方式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对于使用他人原厂核心部件、品牌专属特征的商品开展经营的,必须取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未使用他人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商标权保护层面:强化品牌全链条保护,防范隐性侵权风险。


  构建品牌标识体系化保护格局。商标权利人应将产品专属型号、SN码、核心技术特征等与注册商标进行关联固化,明确品牌与产品特征的对应关系,为维权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针对电子设备翻新销售等侵权高发领域,商标权人应加强市场巡查、专业鉴定,及时制止隐性反向假冒等新型侵权行为,完善侵权预警和快速维权机制,同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业治理,共同维护品牌商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姚炜杰 张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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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去标化”翻新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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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 倩 

责  编:孙雅曼 

审  校:冯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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