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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双轨制实务解析:规则差异与中国申请人实操策略

美国专利申请双轨制实务解析:规则差异与中国申请人实操策略 集佳知识产权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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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梳理美国针对PCT国际申请设置的371与111(a)双轨进入制度的实务差异与制度逻辑,剖析其对中国申请人的特殊影响,提出场景化实操策略,为中国企业赴美专利申请提供参考。

【摘要】

美国针对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设立的35 U.S.C.§371国家阶段与35 U.S.C.§111(a)本土申请双轨制,是PCT条约与美国本土专利审查规则结合的特有制度,二者在申请性质、修改边界、单一性审查、限制性要求适用等核心环节存在显著实务差异,直接影响中国申请人的专利授权率、保护范围与布局成本。本文剖析该制度对中国申请人的针对性影响,结合中国企业撰写习惯、布局需求与实务痛点,提出可落地的路径选择、风险防控与审查应对实操策略。总体而言,371路径侧重程序规范与文本拘束,适配成本敏感、文本优质的申请;111 (a)路径凸显本土规则,适配于布局灵活、需优化文本、深度布局的高价值专利。

【关键词】

双轨制;371路径;111 (a)路径




引 言




美国是中国创新主体海外专利布局的核心目标国,其针对PCT国际申请设置的371与111(a)双轨进入制度,是与其他国家极为不同的规则。两条路径虽均为法定保护渠道且共享优先权基础,但在法律性质、审查规则、修改自由度、分案要求、布局灵活性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易使中国申请人及专利代理师因撰写习惯、程序认知不足等原因陷入授权率低、保护范围收缩、布局成本失控等困境,最终导致相同技术方案在不同路径下呈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保护范围与布局价值。


本文试图梳理双轨制的实务差异与制度逻辑,剖析其对中国申请人的特殊影响,提出场景化实操策略,为中国企业赴美专利申请提供参考。





一、美国专利双轨制的法律基础与制度逻辑




美国专利双轨制是履行PCT国际条约义务与维护本土专利审查传统的制度平衡,两条路径法律依据明确,功能定位清晰,构成国际规则与本土规则并行的专利申请体系。


(一)371路径:PCT国家阶段的法定延续通道


35 U.S.C.§371是美国为履行PCT条约义务专门设立的条款。根据MPEP§1893.01,其法律性质为PCT国际申请的美国延续,与原申请属于同一主体,不产生新的美国申请日,其权利基础、公开范围与修改边界均受PCT条约第28条、第41条的严格拘束。


该路径核心特征为“法定进入”,申请人需在PCT申请日起30个月内完成PTO-1390传送函提交、费用缴纳等法定手续,USPTO必须受理,即便文本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也可在后续程序中补正。若USPTO担任国际检索单位(ISA)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371申请可享受费用减免,且能实现国际检索与国家审查的信息互通。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申请日全球统一、程序标准化,降低跨国申请的程序摩擦。


(二)111 (a)路径:美国本土专利申请的基础性程序


35 U.S.C.§111 (a)是美国专利法关于非临时专利申请的基础条款,构成美国本土专利申请的基本框架,也是申请人基于PCT国际申请主张优先权、寻求美国专利保护的重要渠道。实务中广泛应用的旁路申请(Bypass)即属于该路径的特殊形式。依据MPEP§1895与§201.06 (c),111(a)申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美国本土新申请,与原PCT申请不具有同一案件身份,不受国际申请文本的刚性约束,申请人可根据美国审查规则与市场需求,重新撰写申请文件,重构权利要求体系。


该路径核心特征为提交完整性,申请人需提交符合美国专利法要求的完整文本,USPTO 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日为美国实际提交日,申请人虽可主张PCT优先权,但需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新增PCT文本未披露内容将无法享有优先权,可能导致权利范围收缩。


111(a)路径的核心优势在于高度灵活性,不仅允许优化文本、补充实施例、修正翻译缺陷,还可直接对接美国成熟的续案体系(Continuation、Divisional、CIP),实现专利技术的多层级渐进式布局;同时还可参与USPTO的TrackOne优先审查计划,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实现专利更早授权与维权,适配企业快速抢占美国市场的需求。


(三)双轨制的制度逻辑:国际条约与本土规则的平衡与兼容


美国专利双轨制的形成,本质是PCT国际统一程序与美国本土专利独特制度的兼容安排,既是美国作为PCT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维护本土专利制度特色、保障国家技术利益的战略选择。


一方面,371路径的设置体现了条约优先原则,通过与PCT条约无缝衔接,遵循国际统一的申请标准与审查规则,降低了全球申请人赴美专利申请的程序壁垒,符合专利国际化发展趋势。111(a)路径凸显了国内法优先取向,延续了美国专利制度固有的灵活性、分案规则与续案体系,满足美国本土企业的布局需求,使USPTO能够根据本土审查实践与产业发展需求自主掌握审查标准与节奏。


两条路径的并行设置,形成了美国特有的程序竞争结构,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技术特征、申请文本质量、成本预算与布局需求自主选择,实现“程序规范”与“布局灵活”的双重目标。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国际专利申请的统一性,又最大限度维护了美国本土专利制度的独立性,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域的核心特征之一。




二、双轨制的核心规则差异:基于官方规范




双轨制的规则差异贯穿于专利申请全流程,核心集中在修改边界、限制性要求、旁路申请机制与续案体系适配四大方面,是影响申请人路径选择与布局效果的关键因素。下表1列出了两条路径的核心规则对比。


表1  371路径与111 (a)路径核心规则比较


整体而言,371路径的核心特征是刚性与稳定,所有规则均围绕PCT国际申请的统一性展开,程序标准化程度高、风险可预测性强;111(a)路径的核心特征是灵活与适配,完全遵循美国本土专利规则,赋予申请人高度的文本控制权与布局自主权,更适合深度挖掘专利技术的保护价值。




三、双轨制的关键制度实践差异与典型案例




规则差异最终转化为审查实践的差异,USPTO在两条路径的审查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审查导向与实践倾向。其中,限制性要求(RR)、旁路申请(Bypass)、修改范围与新内容(new matter)禁止、续案体系四大制度,是双轨制实践差异最显著的领域,也是中国申请人赴美专利布局的核心关注要点。


(一)限制性要求(RR):双轨制最核心的审查差异


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RR)是美国专利审查的标志性制度,指审查员在认定申请包含两个及以上独立或不同发明时,要求申请人择一进行审查,未选择主题则可通过分案申请寻求保护。该制度是371与111 (a)路径审查结果分化最显著的领域,两条路径的审查标准与触发率差异显著。


1.371路径:PCT统一性标准,RR适用谦抑


依据MPEP§1893.03 (d),371申请适用PCT细则第13条规定的发明单一性标准,仅当多个发明之间缺乏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时,审查员方可发出分案要求。实践中,审查员对合案的容忍度较高,产品与方法并列、同一技术的不同应用场景组合等情形,不一定会触发限制性要求。审查员的核心任务是判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多个发明之间是否缺乏单一的、总的发明构思(single general inventive concept),这进一步要求通过特定技术特征(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来确立技术上的关联。


典型案例:某中国电子企业提交一件涉及充电控制装置与充电控制方法的PCT申请,权利要求同时涵盖产品与方法两类主题,包含3种不同的实施例。该申请通过371路径进入美国后,审查员依据PCT单一性标准,认定产品与方法共享“基于电池温度动态调节充电电流”的核心技术特征,属于同一发明构思,未发出限制性要求,案件在一次答复后顺利授权,有效控制了申请成本与审查周期。


2.111 (a)路径:本土严格标准,RR分案常态化


依据MPEP§803、§806及37 CFR§1.142,111(a)申请适用美国本土的独立(independent)或可区分(distinct)发明判断标准,审查员不仅考量发明构思关联性,还会基于技术领域差异、专利分类等因素考虑合案检索与审查是否会造成“严重的检索和审查负担”(serious search and examination burden)。多主题、产品+方法组合的申请更容易引发RR。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往往不易区分“独立的”(independent)发明与“可区分的”(distinct)发明之间的标准差异,因为这是美国独有的实践。独立的发明强调的是那些在设计、操作和效果上完全没有关联的发明;而可区分的发明指的是那些相互关联(例如,产品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但又具有专利性差异(patentably distinct)的发明。比如说,某一化合物的两种不同制备方法。USPTO在这方面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测试方法,包括双向测试(two-way test)和单向测试(one-way test)。例如,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创可贴,其包含绷带和药膏,权利要求4只保护药膏,在双向测试下,审查员需要证明以下两点同时成立:(1)组合整体(创可贴)的新创性并不依赖子组合(药膏)的具体新创性;(2)子组合(药膏)本身具有独立的用途,例如可用于其他不同材料组合。


上述差异直接决定了路径布局适配性:371路径更适合合案布局、成本敏感型申请,可有效避免频繁分案带来的程序成本增加与布局链条断裂;111(a)路径虽分案压力大、综合成本高,但能实现技术方案的精细化拆分,使每个分案的权利要求更具针对性,提升专利的保护精度与维权价值。


(二)旁路申请(Bypass):111(a)路径的专属制度工具


旁路申请(Bypass)是美国专利法为PCT申请人设置的特殊程序,仅适用于111 (a)路径,其本质是美国本土续案制度向PCT申请人的延伸,也是111(a)路径灵活性的核心体现。依据MPEP§1895,旁路申请是指申请人不进入371国家阶段,直接以PCT国际申请为基础,向USPTO提交独立的本土非临时申请。


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复文本缺陷,可摆脱PCT原始文本拘束,重新撰写说明书、补充实施例、修正翻译错误与术语偏差;二是加快审查节奏,可直接请求TrackOne优先审查,无需等待PCT国际阶段流程;三是灵活构建专利家族,直接对接美国续案体系,实现技术方案的多层级布局,覆盖核心、外围与改进技术。


由此可见,旁路申请是弥补PCT文本缺陷、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核心工具,尤其适合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这一特征对中国申请人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有效解决中国企业 PCT申请中普遍存在的撰写简略、实施例不足、翻译不准确等问题。


典型案例:某中国生物医药企业的PCT申请因中文撰写简略,仅公开了药物合成的化合物制备方法、结构确认和定性效果,未记载具体生物活性定量实验数据,且实施例化合物数量有限不足以支撑独权要求的马库什通式范围,同时英文翻译还存在多处专业术语偏差。若该申请直接通过371路径进入美国,因不得补充生物活性实验数据和化合物实施例、不得修改翻译内容,审查员先后以“公开不充分”(enablement)、“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为由发出驳回,案件最终被迫放弃。而该企业针对同一项技术采用111(a)旁路申请路径,代理人重新撰写说明书,补充了生物活性定量实验数据和若干个化合物实施例,统一了专业术语并优化了权利要求布局,案件顺利克服审查意见,在6个月内获得授权,且保护范围更贴合美国市场维权需求。


(三)修改范围与新内容(New Matter):双轨制的刚性边界


与其他法域的通行实践类似,美国专利法同样不接受“新内容”,但371与111(a)路径对“原始公开文本”的界定不同,导致修改边界与新内容判断标准存在本质差异,这也是中国申请人在371路径中最易遭遇驳回的原因。


1.371路径:修改完全锁定,缺陷不可补救


依据MPEP§1893.05,371申请的“原始公开文本”为PCT国际公布文本,其修改范围被严格锁定,即便存笔误、翻译错误、披露不足,申请人也无法通过后续修正进行弥补。这意味着,申请人在PCT国际阶段的撰写缺陷将被直接带入美国审查程序且无法挽回。


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普遍存在共性问题:说明书偏技术交底书,未满足美国“完整、清晰、可实现”的披露要求;实施例数量不足,权利要求的技术支撑薄弱;中英翻译不准确,术语体系混乱;功能性限定过多,易遭遇美国专利法112条的驳回。这些问题在371路径中会被进一步放大。


典型案例:某中国生物制药企业的PCT申请中将关键蛋白序列遗漏了一个氨基酸,两种蛋白在结构与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出现严重偏差。该申请通过371路径进入美国后,申请人发现翻译错误并试图修正,但审查员依据MPEP§1893.05,认定修改超出了PCT原始公开文本范围,属于新内容,驳回修改请求并最终驳回整个申请,申请人因无法补救缺陷未能获得授权。


2.111(a)路径:修改高度灵活,可优化披露内容


依据MPEP§608.01,111 (a)申请的原始公开文本为优先权文件(即PCT国际申请文本),允许申请人在优先权文件披露范围内,对申请文件进行结构性调整、语言优化、实施例补充与权利要求重构。只要未引入新技术内容,审查员均会认可其优先权权益。


对于新引入内容,虽不能享有优先权,但仍可根据保留在申请文本中,相应技术方案的权益须基于新申请日。CIP申请中的新增内容往往与原始PCT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紧密耦合,无法独立实现或发挥效果,换言之,这些改进是依赖原有核心方案的,这种补充内容有助于把完整方案捆绑,无需过度担心权益限制。


这一规则对中国申请人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可有效修复PCT申请中的撰写缺陷:修正翻译错误,统一专业术语;补充实施例与实验数据,强化权利要求支撑;增加结构特征限定,提升权利要求确定性。




(四)续案体系与专利族构建:长期布局价值的制度分野




美国专利的价值高度依赖于专利族构建,其成熟的续案体系,包括连续案(Continuation)、分案(Divisional)、部分连续案(CIP),允许申请人在母案基础上延伸专利保护范围、补充改进技术、调整权利要求布局。双轨制直接决定了专利续案的构建空间与布局深度,成为两条路径长期价值的核心分野。


1.371路径:续案受文本拘束,扩展空间有限


371申请虽可在授权前提起续案,但续案的修改范围仍受PCT原始公开文本限制,不得引入新内容,无法对技术方案进行结构性重构。续案仅能在原有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小幅调整,如优化权利要求的表述、缩小保护范围等,专利家族构建空间有限,难以适配技术迭代快、布局需求深的领域。


2.111 (a)路径:完全适配续案体系,布局自由度高


111(a)申请完全融入美国续案体系,申请人可根据技术发展与市场需求灵活布局:通过Divisional申请对母案中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精细化拆分,提升保护精度;通过 Continuation申请调整权利要求布局,规避现有技术风险;通过CIP申请新增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技术,延伸专利保护范围。


这种高度的布局自由度,使111 (a)路径成为美国(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核心布局模式,可构建多层级、全方位的专利家族,形成严密的技术壁垒,提升专利的维权能力与商业价值。


典型案例1:在Pharmacyclics vs 百济神州案中,艾伯维公司的US11672803B2专利(以下简称“803号专利”)体现了美国续案申请制度下对权利要求方案修改的灵活性运用策略。BTK抑制剂作为抗癌的热门有效靶点,艾伯维公司的伊布替尼是最早上市的成功药品,而中国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则作为伊布替尼的最主要竞争产品后出现在市场上。803号专利所属专利族最早优先权日为2010年6月3日,从2011年开始每隔几年就提出一件续案。泽布替尼2019年在美国获批上市后,艾伯维于2020年基于母案提出803号专利申请,通过续案申请制度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将泽布替尼纳入其中,以应对市场竞争。在审查过程中,2021年9月提交的权利要求仅覆盖伊布替尼化合物。2022年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获得授权,从而实现了对竞品的有效规制。


典型案例2:某中国人工智能企业针对一项核心算法架构提交PCT申请,采用“371主案+ 111(a)旁路分案”的组合策略:371申请保护核心算法架构,确保全球申请日的统一与稳定授权;同时通过111(a)旁路申请提交3件Continuation案与1件CIP案,其中3件继续申请案分别覆盖算法的硬件装置、存储介质、应用系统以及优先权期限内的算法改进技术。该模式既通过371路径控制了核心专利的布局成本与程序风险,又通过111(a)路径实现了技术方案的精细化拆分与改进技术的延伸保护,构建了严密的专利家族,有效支撑了该企业在美国人工智能市场的技术竞争。




四、USPTO双轨制审查实践特征与成本对比




两条路径在审查周期、审查导向、授权效果、分案数量、综合成本等方面呈现出稳定的实践特征,其布局效果的差异明显,为中国申请人的路径选择提供直观参考。


(一)371路径审查实践:保守、稳定、低干预


371路径的审查实践整体呈现保守、稳定、低干预特征。一是审查周期略长但可预测,因需等待PCT国际文件的传输与核验,平均审查周期约为18-24个月,略长于111 (a)申请,但程序标准化程度高,无额外的分案、补正等程序,审查周期的可预测性强;二是审查导向相对宽松,合案容忍度高,审查员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把控相对宽松,相对较少主动发出RR,对于形式或格式要求也相对宽松,例如,对于摘要字数超出150字的PCT申请,审查员实务中很少对此微小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三是修改审查相对严格,对超出PCT原始文本的实质性修改通常不易接受;四是程序干预少,维权成本低,授权权利要求的稳定性相对较高。


(二)111 (a)路径审查实践:严格、灵活、强分案


111(a)路径的审查实践整体呈现严格、灵活、强分案特征。一是审查周期灵活,可加速审查,常规审查周期约为12-18个月,若申请TrackOne优先审查,审查周期可缩短至6个月内,审查节奏的可控性强;二是分案常态化,程序干预多,RR触发率高,后续的续案、补正程序更为频繁;三是布局灵活性高,维权针对性强,因技术方案经过精细化拆分,权利要求指向性更明确,侵权判定中的维权效果相对更好。


(三)综合成本比较


371路径官费固定,无额外的分案、续案费用;111 (a)路径因分案、续案更频繁,且可能需支付优先审查费用(若申请),故总体费用相对更高。


总体而言,371路径适合文本优质、成本敏感的申请,具有程序稳定、成本可控的优势;111(a)路径虽综合成本更高,但能有效提升专利授权率与保护质量,适合高价值、高布局需求的核心技术。




五、双轨制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中国申请人因受语言文化、撰写习惯、程序认知、全球布局需求以及成本考虑等因素影响,成为美国专利双轨制的特殊受影响群体。双轨制的规则差异与审查实践倾向,与中国申请人的固有特征形成多重冲突,直接影响了中国企业赴美专利布局的效率与效果。


(一)PCT文本质量缺陷与371路径刚性规则的冲突


中国申请人的PCT申请常常存在撰写质量方面的硬伤,这与中国专利撰写的传统习惯密切相关:例如很多说明书的撰写直接源于技术交底材料或立项资料,不重视非显而易见性叙事或者缺乏非显而易见性叙述技巧。例如,很多医药专利申请的交底材料往往来源于新药申报资料,其意图在于体现项目的原理可行性,由已知技术推出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从而体现药品符合注册上的安全、有效、稳定、可控等要求,但是这一逻辑体现的是“循规蹈矩”、“水到渠成”以及“成功可预期”,恰恰与美国专利法103条下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是相反的。如果PCT申请是在这样的交底材料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代理人未改写叙事方式,其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的前景可想而知。


此外,忽视“完整、清楚、可实现”的法定披露要求,未充分记载实施例、实验数据与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过多,缺乏具体的结构特征与工艺步骤限定,保护范围模糊;中英翻译不准确,专业术语不统一,甚至出现翻译错误,导致技术特征界定偏差。


这些文本缺陷在371路径下因修改范围的严格限制而无法补救,可成为审查员驳回申请的核心理由。而111 (a)路径的灵活修改规则,能够有效修复这些文本缺陷,成为中国申请人规避撰写风险的重要渠道。


(二)合案撰写习惯与111 (a)路径严格RR规则的冲突


中国申请人偏向合案布局、宽保护范围,通常将同一技术领域的产品、方法、装置、应用系统等多个技术方案整合在同一件申请中,以降低申请成本,实现全面保护。例如,医药领域的抗体类申请,常将抗体、多核苷酸、宿主细胞、药物组合物乃至核酸构建体、抗体药物偶联物等多个主题纳入同一权利要求书中。这种撰写习惯与111 (a)路径的严格限制性要求规则形成明显冲突,容易导致审查员发出限制性要求,强制申请人择一审查。


而中国申请人常因缺乏分案布局规划,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被动分案导致成本失控,被迫为每个分案支付官费、代理费,使综合申请成本大幅超出预算;二是分案时机不当导致布局链条断裂,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案申请,将导致未选择的技术方案丧失保护机会,使专利布局出现漏洞。


(三)程序认知不足与111 (a)路径本土规则的复杂性冲突


111 (a)路径完全适用美国本土专利规则,涉及发明人宣誓、IDS信息披露、ADS表格提交、优先权文件认证、期限监控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程序认知与合规能力要求较高。


中国申请人因对美国专利程序的了解不够深入,常出现程序合规瑕疵,导致申请风险上升。例如,忽视IDS信息披露要求,未提交包含国际检索报告参考文献的IDS;未及时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导致优先权主张无效,申请日后置,权利范围收缩;对续案、分案期限把控不当,导致专利布局链条断裂。相比之下,371路径的程序标准化程度高,要求明确,中国申请人的程序合规风险更低。


(四)全球布局与美国本土深耕的双重需求导致路径选择复杂化


中国企业赴美专利布局,往往同时面临全球统一布局与美国本土深度布局的双重需求:一方面,为实现技术全球保护,需要确保专利申请日全球统一,避免因申请日差异导致技术丧失新颖性;另一方面,为了抢占美国市场、构筑技术壁垒,需要实现专利技术的精细化、多层级布局,提升维权价值。


两条路径的适配性与企业需求存在错位:371路径的申请日为PCT国际申请日可确保全球申请日统一,适配全球布局需求,但布局灵活性低,难以实现美国本土深度布局;111 (a)路径可实现美国本土精细化布局,但申请日为美国实际提交日,操作不当易导致优先权主张无效,影响全球布局的统一性。这种需求与路径的适配差异,使中国申请人的路径选择变得复杂,单一路径可能难以同时满足双重需求。




六、中国申请人的双轨制破局策略




在全球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中国申请人赴美专利布局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授权有保障、保护有精度、布局有深度、成本可控制”。结合双轨制规则差异、审查实践及中国申请人的实务痛点,提出场景化路径选择、组合布局优化的实操策略,实现规则与需求的精准适配。


(一)场景化路径选择策略:适配自身需求,精准择路


摒弃“一刀切”的选择模式,结合PCT文本质量、技术领域特征、布局需求、成本预算等核心因素,进行场景化、个性化路径选择,具体适配场景与操作要点如下。


1.场景一:文本优质、翻译规范、成本约束型——优先选择371路径

适配领域:机械、结构、传统制造等技术迭代慢的技术领域;

适配条件:PCT申请文本撰写成熟、权利要求清晰、翻译规范,且企业成本预算有限、无深度布局需求;

操作要点:在PCT国际阶段完成文本的最终审核,确保无撰写缺陷与翻译错误;严格遵守30个月法定期限,及时完成国家阶段手续提交与费用缴纳;仅对形式瑕疵进行补正,不做任何超范围修改。


2.场景二:文本缺陷、翻译瑕疵、需优化披露型——必选111 (a)路径(旁路申请)

适配领域:通信、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价值技术领域;

适配条件:PCT申请文本存在撰写简略、实施例不足、创造性叙事缺陷、翻译错误等缺陷,企业追求优质保护;

操作要点:基于PCT优先权文件,重新撰写符合美国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本,补充实施例与实验数据,重构创造性叙事,优化权利要求布局;及时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确保优先权有效;严格履行IDS信息披露、发明人宣誓等本土程序要求,规避合规风险。


3.场景三:多主题、宽保护、避免频繁分案型——优先选择371路径

适配条件:申请包含产品、方法、装置等多个主题,企业希望合案布局和避免分案成本;

操作要点:在PCT文本中明确界定各技术方案的共同技术特征,强化发明构思的关联性;权利要求布局采用“核心权利要求 + 从属权利要求”的模式,覆盖不同技术方案,提升合案审查可能性。


4.场景四:技术迭代快、需长期深度布局型——优选111 (a)路径 + 续案体系组合

适配领域:人工智能、半导体、通信等技术迭代快、创新周期短的科技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需要不断通过后续专利申请延续产品专利生命周期的领域;

适配条件:企业希望在美国构建多层级专利家族、实现技术长期保护与深度布局;

操作要点:以旁路申请为母案,合理规划分案与续案时机,对核心、外围、改进技术进行分层布局;通过CIP申请及时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技术纳入保护,实现专利保护持续延伸;结合TrackOne优先审查计划,加快核心专利的授权节奏。


(二)组合布局优化策略:371主案 + 111 (a)分案,兼顾稳定与灵活


对于兼具全球统一布局与美国本土深度布局双重需求的大型创新主体,有时单一路径可能已无法满足其布局需求,此时建议采用“371主案 + 111 (a)旁路分案”的组合布局策略,实现“全球统一保护”与“美国深度布局”的平衡,兼顾专利布局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组合布局的核心逻辑

以371路径为核心专利布局渠道,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方案,利用其申请日统一、程序稳定、成本可控的优势,实现核心技术的全球统一保护,确保专利布局的基础稳定性;以111(a)旁路申请为外围专利与改进专利布局渠道,基于PCT优先权文件,对核心技术的外围技术、应用技术、改进技术进行精细化拆分与布局,利用其修改灵活、续案适配性高的优势,构建多层级的专利家族,实现美国本土的深度布局,提升专利的技术壁垒与维权价值。


2.组合布局的操作要点

主案选择:将企业的核心技术方案通过371路径提交,权利要求采用宽保护范围,覆盖核心发明构思;确保全球申请日统一;

分案规划:在371主案提交的同时,通过111 (a)旁路申请提交多件分案申请,拆分核心技术的外围产品、方法、装置、应用系统,每个分案权利要求更具针对性,提升保护精度;

续案延伸:通过111 (a)路径的CIP申请,及时将优先权期限内的改进技术纳入保护;根据审查意见与技术发展,灵活提起Continuation申请,调整权利要求布局,规避现有技术风险;

成本控制:合理规划分案与续案的数量,避免盲目分案导致的成本失控;对核心专利与高价值外围专利申请TrackOne优先审查,加快授权节奏。




七、结论




美国专利申请双轨制作为PCT国际条约与美国本土专利规则深度融合的产物,其规则差异与审查实践倾向贯穿于专利申请的全流程,成为中国申请人赴美专利布局必须面对的核心课题。371路径以程序统一性、文本拘束性、布局稳定性为核心特征,适配文本优质、成本敏感、全球统一布局的需求;111 (a)路径以本土规则适用性、文本修改灵活性、布局深度性为核心特征,适配文本缺陷、高价值、美国本土深度布局的需求,二者的差异本质是“程序规范”与“布局灵活”的平衡,也是“全球保护”与“本土深耕”的适配。


中国申请人需摒弃“一刀切”的路径选择模式,结合PCT文本质量、技术领域特征、布局需求与成本预算,进行场景化、个性化的路径选择;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从PCT国际阶段、路径实施阶段、审查答复阶段规避核心风险;对于具有双重布局需求的大型创新主体,采用“371主案 + 111 (a)旁路分案”的组合布局策略,实现专利布局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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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SPTO Restriction Training Materials: Restriction Practice, Ma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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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宏星  集佳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律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执业药师

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处理过专利进口和出口案件三千多件,工作内容包括专利申请、OA答复、复审无效及提供专利分析类的法律意见等,专业领域覆盖医药、生物技术、食品、化工、化妆品和农药等领域。熟悉中国专利以及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专利法律制度和实践,被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评为 2015 年中国星级专利代理人。2026年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聘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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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公众号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1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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