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26年1月6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的思路,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在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产业国际化进程发展需求同向而行,为培育发展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赋能。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新规的内容吧。
调整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对于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以及环保微生物菌剂,海关不再按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管理,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针对上述货物、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涉及海关其他监管要求的,仍需满足海关其他监管要求。
携带自用药品进出境更方便
人血白蛋白、家用检测试剂等纳入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进出境,不再需要纳入特殊货物、物品管理,不需要提前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仍需遵守海关对行李物品的监管要求。
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衔接,将现行规章“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修改为“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也就是生产、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中“使用”包括“科研、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等”。
新增检疫准入管理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海关总署对首次进境或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
明确风险监测要求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因实施风险监测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配合开展样本采集工作。
落实属地管理要求
对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目的地直属海关应当及时通报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也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明确销毁适用情形
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专属名称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特殊物品”修改为“特殊货物、物品”,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相关规定。
出境检疫申请的变化
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向生产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
仅限于携带渠道的变化
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相关凭证。携带人在七日内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而寄递渠道的特殊货物、物品需提前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法律责任调整变化
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罚则外,新规对五种情形的违法行为明确可由海关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二)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三)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退运或者销毁特殊货物、物品的;(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货物、物品开展操作的;(五)未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问题1
国内一家体外诊断试剂公司,其产品在国内未注册上市,主要出口销往国外市场。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的注册地在A地,实际货物的生产地在B地,这家公司应该向哪里的海关申请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与出境前检疫?
问题2
A地有一家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CRO,以下简称CRO公司)牵头参加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国外临床试验样本进境后需要在B地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再由国内3家医院参与临床试验,3家医院分别在B地、C地、D地。请问,国外样本进境应该由谁向哪里的海关申请卫生检疫审批?
问题3
某集团公司总部在A地,分公司生产地分别在B地和C地。计划把B地和C地生产的检测试剂盒运到A地,进行包装、贴标签等操作后,向A地海关申请出境检疫,请问是否合规?
问题4
某大学以A实验室申请进口慢病毒载体,进境后拟从A实验室调用部分慢病毒载体到校内B实验室使用,AB实验室都是P2实验室,请问这种情况海关是否允许?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法规处、卫生检疫处、韶关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