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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一条内容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工作的重大影响

《商标法》第一条内容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工作的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20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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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法》第一条内容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工作的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626日修订通过,自202711日起施行。虽然《商标法》2026修订内容并不直接涉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但其中的理念、思想对于未来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 《商标法》第一条内容修订看点


新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该条修改的最大看点,是立法宗旨加强商标管理在前,调整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前。要知道,自1982版的《商标法》开始,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加强商标管理”始终处于第一条的最前面位置,一直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


排序即立场,变动即风向。看似寻常的顺序调整,往往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政策考量、权力博弈、利益平衡,其背后的信号价值不容小觑。因此,“保护”与“管理”的排序变化,绝不是简单的语序变化,它凸显了立法层面对于商标法律制度的战略定位,对于商标价值的深层次思考,是一次立法理念的根本性转向。


也就是说,新法从理念上更加侧重于对商标作为财产权利的保护。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商标法》由此从“行政管理法”变成了“权利保护法”,是一次系统性的制度重塑,这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商标法律制度的投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 对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工作的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新一轮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而此番《商标法》修订所确立的“保护权利优先”理念,必将、也应当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应该从侧重“管理”转向“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1.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重新审视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必然涉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探讨与认知。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指出: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指明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中国海关对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摆位,首先是不介入双方的民事纠纷。


中国海关发布的最早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即19949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其第六条规定了海关不介入双方民事纠纷的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相互间的侵权和损害赔偿争议,应依有关法律规定自行选择司法、仲裁或其他途径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相关内容体现在随后的1995年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该原则曾经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直到2003以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才不再有该内容,而是代之以“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调查认定程序。


2003122日公布、200431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004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程序,其本质是“不介入双方民事纠纷”原则的延续,是海关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认识在立法层面的映射,它赋予了海关在处理案件时的灵活性,为海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避免陷入因强行做出侵权或不侵权的调查认定结论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尴尬。考虑到当时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状况、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普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等实际情况,该“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程序可谓是特定时代环境下的创新之举。


但是,在该特定时代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被误读为“权利人的私有利益”,社会民众、甚至海关内部对于海关在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反对声音,认为“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对私人利益的保护”。而部分权利人通过与侵权人和解获取赔偿金的行为,似为上述反对意见提供了脚注—尤其是,当时经济环境下受到中国海关保护的多数是境外权利人。


随着此番《商标法》修订确立“保护权利优先”的理念,海关有了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进行再次审视的机会。“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指导思想不仅应当旗帜鲜明地体现在《条例》中,也应当贯穿于海关备案、海关执法、海关行政处罚等整个边境执法过程中。如何通过制度优化和技术创新,让“保护权利”更高效、更精准,促进产业合规经营、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是下一阶段《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实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发展的核心命题。


“保护权利优先”理念也应当落实在海关与权利人的日常交往中。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既积极靠前维护企业,又保持一定的履职距离,权利人有时候把握不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主导思想,也就容易处理不好与海关相处的尺度。一方面,海关主动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展现了务实担当的一面;另一方面,出于对依法行政和廉洁用权的严格遵循,海关又希望对外界呈现出中立审慎姿态,其表层原因是对权力规范运行的谨慎考量,深层次逻辑则仍是“海关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的思维惯性使然。


久而久之,若权利人对海关的政策意图理解不够深入,信息反馈便可能变得不够顺畅,甚至可能导致海关施政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偏差——海关出台的政策、用力的方向未必能够精准对接权利人的真实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202674日召开的法官与律师代表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要求法官和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同向发力、专业协同。同样,“保护优先”理念下,海关应该更加透明地阐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边界,探索建立与权利人之间既恪守边界、又紧密协作的新型关企关系,建立更为常态化、制度化的关企互动机制,让权利人对海关的立场有更稳定、更可预期的认知,如此才能汇聚更大合力,在坚持依法行政、严守纪律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新时代特征下更均衡、更可持续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发展。


2. 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同样还指出: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依据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Recognizing the underlying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 of national syste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ing developmental and technological objectives)。可见,TRIPS力图在保护知识产权私权的同时,也平衡“发展”“技术进步”的公共利益。


这就需要探讨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起初阶段,社会公众更多地是把海关作为执法机关的身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认为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相对立的“公”就是动用国家机关的“公权”去保护私权,于是要求“海关公权力不应过度介入私权保护”。可是如果抹去这层浮土,就能够发现知识产权的“公”其实是“public policy objectives”,是指发展的权利,是技术创新的目标。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它不仅是保护创新者权益的法律工具,更是连接创新与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桥梁。知识产权法律也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律制度的范畴,不再是仅仅对私权的保护,而是深度融入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全局,成为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制度安排,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升到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的高度。


2026727日,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规划》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规划》总体要求“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可见,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的定位,已从单一的法律保护工具,跃升为驱动创新、赋能经济、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战略性资源。这种从“私权保护”到“国家战略”的定位跃升,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被重新定义,其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私权,更在于要通过制度设计,将创新潜力转化为发展的强大动能,为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提供核心支撑。


那么,在这个宏伟版图中,中国海关将如何融入?海关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促进发展,促进创新?


其实,海关早已交出答题卡。


例如,自2017年起,海关总署每年部署开展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专项行动,迄今已十年。


“龙腾行动”初衷是为国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走出去”护航,旨在为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专利的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国际竞争环境,聚焦对国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塑”。因此,行动初期聚焦出口至“一带一路”沿线、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传统优势产品,如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生活日用品等,因为以上属于我国产品传统出口优势领域。


随着“龙腾行动”的深入开展,海关密切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助力“中国智造”誉响全球,行动方向更加聚焦国家战略和新兴领域,如“新三样”(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代表新质生产力的产业,保护范围也扩展至输往北美欧洲RCEP成员国等更多国家和地区,查获一大批太阳能组件、船舶配件、新能源汽车配件等涉及新兴产业的侵权案件。


2025年,针对蓬勃发展的文创产业,海关还特别部署了“潮玩产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行动”,查扣以“泡泡玛特”为代表的潮玩侵权货物上千批次、数百万件,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龙腾行动”这个案例足以证明,海关一直在探索并践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本文想要强调的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创新发展,不仅有国家战略的政策依据,也有TRIPS的国际法依据,有法理的支持,同样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正确的思想认知,要消除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片面、狭隘理解,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对公性”一面。


所以,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绝不仅仅是在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状态,也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给予适当、公正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尺度,更应该是在如何保护企业个体的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而未来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将从“守卫国门的管制者”的角色向“创新发展的合作者”转化。


3. 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性质的重新审视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具体行政行为,抑或是其他行政行为,并无明确定论。


在依职权保护程序中,海关主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依申请扣留保护程序中,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扣留后海关不对侵权与否作实体认定,而是仅根据法院的后续司法程序对货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其行为性质类似协助法院民事诉讼而实施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像是临时性的“准司法”行为。


海关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但海关总署在特定情况下依法撤销备案的行为,又像是行政许可的另一面。


在海关总署层面,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先是属于政策法规司管理,后划归综合业务司管理。两司既负责全国海关宏观政策的制定,又要处理海关备案核准、撤销、总担保核准、备案费收取(2015111日以前)等细致具体的工作。海关身为“管理者”同时又从事具体的执法工作,角色跨度感比较强。


也正是因为海关至少同时承担着管理、执法、服务这三种职责,使得很难用单一性质予以定位。本文认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定位需要一次深刻的逻辑重构。


首先,从“保护权利优先”的理念去重新审视


“保护权利优先”成为海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时的基本立场,则行政管理、边境执法与公共服务这三种行为便有了共同的指向——即服务于权利保护这一核心目标。管理的规程围绕权利保护展开,执法的力度因权利保护而强化,服务的提供以权利保护为导向。如此一来,海关的角色不再因职责多元而显得模糊,其行为逻辑亦更加可预期、可理解,身份定位自然不再尴尬;以“保护权利优先”为优先导向,海关将拥有更充分的法理依据去拓展保护空间,提升履职效能,探索更高效、更创新的查控措施,开展更多形式的专项保护行动。


“保护权利优先”为优先导向,也是海关更好融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构建治理合力的要求,因为新《商标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保护权利优先”虽然没有还没有转化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但已直接体现在海关的执法实践中,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从“拦截侵权”向“护航创新”转变。例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备案指导,将保护端口大幅前移;又如积极建设智慧海关,积极运用大数据模型、智能审图等手段,精准拦截侵权货物;又如,不断优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积极探索预确认、云确权等创新手段;又如,探索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入公益调解制度,指导企业将争议提交当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解决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难题,为企业提供可负担、高效率的侵权争议解决途径。因此,“保护权利优先”理念植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不需要对海关现有工作进行重构,只是需要在思想上的升华、在观念上的刷新、在法律上的落实、在行动上的强化。


其次,从知识产权服务国家发展与创新驱动的公共利益视角观察


公共利益视角,海关的职责不再仅仅是对私权的“保护”或“服务”,而是服务于国家整体创新体系,提供公共产品。在公共利益视角观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不仅是“拦截侵权”,更是引导产业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手段。例如,海关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将执法资源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涉及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如前述加大对“新三样”产业的保护),通过严厉打击这些领域的进出口侵权行为,海关实际上是在阻止低端仿制品对高端创新市场的侵蚀,加速新质生产力的形成。


站在公共利益的高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从“守卫国门的管制者”的角色向“创新发展的合作者”转化,海关与权利人、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再是简单的监管与被监管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公共目标的协同共生关系。在这个逻辑下,海关主动贴近企业、掌握创新需求,是为了更精准地配置公共资源,使每一次执法行动都能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最终推动国家整体创新竞争力的跃升。


综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是执法、监管、管理、服务的任一种,也不是以上任一种的简单组合;也不能用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作简单区分。这种复杂性的根源,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双重属性——用公开换保护,用给予专有权来激励创新,用保护个体来带动社会整体进步。所以,既然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以用既有的概念框定,也就不必去强行赋予,我们应该要做的是去精准识别海关承载着的多重制度功能,精准施策。


  • 总而言之


此次《商标法》修订是对商标法律定位的一次深刻校准,意味着商标保护将更注重其作为私权的本质,更侧重于为诚信经营者的品牌价值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次《商标法》修订,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出了新的改革方向。不仅要把私权保护这个思想落实到位,更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创新发展这篇大文章做深做实。因此,本文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的修订将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海关在理念如何转变、制度如何衔接、立法如何配套、行动如何落实等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需要在实践中认真对待、逐步探索、回应社会期待。


任何宏大叙事的生命力,终究要扎根于微观案例的土壤之中。保护权利优先的价值取向与服务发展与创新的公共使命,从来不是悬浮于理念层面的空洞口号,而是通过打击恶意注册、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规范代理机构等一项项具体工作,逐步从纸面走向实践。海关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必将在持续深入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校准方向、积累经验,在恪守法治边界与回应社会期待之间,逐步探索并形成一条符合中国海关自身特点、契合国家创新发展大局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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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海关备案与打击,工商和专利行政查处,海外维权行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防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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