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未经许可在平台店铺销售他人商品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在平台店铺销售他人商品构成侵权 科亮知识产权
2026-08-05
0
导读:案涉标识在商品上和店内多款商品在网页宣传图片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类别也相同,故构成侵权。

今日学习分享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来源:(2026)粤51民终459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方某。

【审理过程】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6)粤51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6)粤51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判令方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2.判令方某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方某侵权某公司商标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公司对此无异议。2.一审法院仅判令方某赔偿2000元明显过低,应依法改判令方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元。(1)涉案侵权链接的产品展示图及产品正面的标识与某公司商标完全一致,系假冒商标,侵权危害性大,并具有明显侵权主观恶意。(2)根据某公司2025年11月12日所做的时间戳取证可知,涉案网店售卖的侵权产品链接数至少6个,单价18-23.8元不等,销售数量至少2220件,销售金额至少43456.9元。数量与金额极大,已接近刑事立案标准。而一审判决对方某的侵权规模只字未提,明显属于遗漏关键事实。本案假设利润率如按照30%计算,方某的侵权获利已达到43456.9×30%=13037.07元,远超一审判决的2000元。如按照某公司的经济损失计算,某公司正品短裤售价109元,则某公司的损失更是达到109×30%×2220=72594元,一审判罚根本不足以弥补某公司的损失。(3)方某侵权规模巨大,经营额已接近刑事立案标准。2000元的判罚根本无法使方某产生任何违法的恐惧感。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依法改判。

方某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方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判令方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某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某公司是第6XXXX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22年12月14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T恤衫;运动套装;篮球鞋;运动鞋;帽子;足球鞋;跑鞋;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单板滑雪服;滑雪手套。某公司提交其在某甲平台、某丙平台、某丁平台、某乙平台等网络平台的销售及宣传页面截图,证实经过大量宣传及产品销售,某公司品牌具有较高的声誉。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签发了编号为TSA-04-2025****4800****6、TSA-04-2025****50****169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证书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由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权利卫士APP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相关的视频、截图显示:2025年11月12日,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甲电商平台名称为“超XXX”的店铺购买了“夏季SPO美式篮球开叉速干裤男女运动健身跑步透气网眼三分短裤”的商品1件,规格为“黑色SPO开叉速干短裤,XL”,支付价款19.4元,2025年11月16日进行了签收。上述商品及店内其他多款商品在网页宣传图片上使用了标识。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提交了实物包裹一件。经查验,上述包裹外观与《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相关视频及截图显示的邮件外观一致,系同一包裹。包裹内装有黑色短裤一件,短裤上印制有标识。三、其他事实。方某系某甲电商平台“超XXX”案涉店铺的注册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某公司经国家某局核准取得第6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是:方某是否侵犯了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方某未经某公司许可,在某甲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某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商品网页宣传图片及商品上使用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且所使用的标识与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侵害了某公司的案涉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方某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综合考虑某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结合方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以及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方某应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对于某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方某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方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某公司负担125元,由方某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某公司预交并同意垫付,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依法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方某就侵权行为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是否恰当?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本案中,方某经营某甲电商平台名为“超XXX”店铺,案涉商品上和店内多款商品在网页宣传图片上使用了标识,与某公司的案涉商标相同,且案涉被诉侵权销售链接项下相关产品的商品类别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对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主张方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某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或者其因方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被诉侵权销售链接项下相关产品的销售数量可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同时,还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因此,综合某公司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以及方某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方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亦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烨

审 判 员  李照雄

审 判 员  杨钰婷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燕飞

书 记 员  杨金锋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科亮知识产权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异议、答辩、撤销、变更、续展、复审、质证、无效、行政诉讼、驰名商标认定、软件与作品著作权登记、进口软件产品备案、专利申请、海关备案、商标国际注册、专利PCT申请、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与讲座、法律服务......
内容 2212
粉丝 0
科亮知识产权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异议、答辩、撤销、变更、续展、复审、质证、无效、行政诉讼、驰名商标认定、软件与作品著作权登记、进口软件产品备案、专利申请、海关备案、商标国际注册、专利PCT申请、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与讲座、法律服务......
总阅读9.5k
粉丝0
内容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