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推进,数据商作为以数据为生产经营关键要素的经营主体,在数据汇聚、治理、加工与流通交易中扮演核心角色。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等规范,数据商开展业务需在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
一、基础法规与国家标准依据
数据商的合规管理体系应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为准绳构建。 法律政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技术标准方面,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37988-2019《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7964-2019《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GB/T 42460-202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1. 数据分类分级与传输存储防护。数据商应依据数据敏感程度、重要程度及泄露危害程度,对控制的数据资产建立分类分级标准并覆盖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根据业务与风险变化动态更新。针对不同级别数据,在网络传输和持久化存储阶段必须落实差异化的密码技术或等效保护措施。
2. 制度建设与安全审计。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开发、运维、共享、流通与销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设立定期独立审计与检查机制,对安全违规行为实施分级报告、调查、问责与整改复核。
3. 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处理。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集,采用脱敏、去标识化或匿名化等技术手段,覆盖全部个人敏感信息字段。脱敏方案需支持规则模板复用、参数追溯及自动执行,并建立泄露事件的根因追溯与整改机制。
4.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公开及跨境传输等场景下,必须在业务或产品上线前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合规程度与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形成书面记录并完成闭环整改。
5. 跨境传输合规。涉及数据出境业务时,按法定要求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建立跨境数据清单和归档材料,部署异常跨境传输的预警与实时阻断机制。
三、合规组织机制与流程控制
1. 组织职责与独立权限。设立决策、监督和执行层的数据合规职责,配置专职数据合规岗位或合规管理委员会。赋予合规职能独立的升级通道和停止高风险业务活动的权限,将合规职责落实到岗位并纳入绩效考核。
2. 前置审核机制。在项目立项、产品设计、算法应用、内容服务、共享交易及重大变更等环节设置合规审核节点。实现审核要求前置化,建立审核意见与整改落实的跟踪机制,避免重大事项漏审。
3. 风险监测与分级预警。持续监测法律法规更新、业务活动、数据流向、权限调用、合同履约及外部合作等合规风险。依据风险程度设置分级预警机制,执行从风险登记、责任派发、整改落实、验证到关闭的标准化处置流程。
四、数据交易合规与流通溯源
1. 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对自采、采购、授权、公开获取等各类数据来源,逐项核验主体资质、渠道合法性、收集目的及证明文件。重点审查授权链条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包括授权主体、范围、期限、地域、用途、转授权等),确保实际用途与授权严格匹配。对权属存疑或来源不明的数据,执行物理隔离、调查、销毁或退回处理。
2. 权属合规与依据映射。将数据处理、加工与对外交付活动与具体的合同、授权同意或法定义务逐项映射。在用途变更、授权撤回或合同到期时,及时停止使用、下架或删除,保留相关处置证据,积极推进数据产权登记。
3. 全链路追踪与审计检索。建立字段或数据集级别的流转溯源技术能力,记录从源头、加工、交易、交付到退出的全流程日志。确保日志的时间一致性与防篡改性,保证在审计或监管要求下能快速调取完整的流通链路与责任证据。
五、供应链管控与生态协同要求
1. 数据供应商管理。对上游数据供应商的主体资质、数据来源合法性、安全合规能力及持续服务能力实施准入审查与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及不合格供应商退出与替代机制。
2. 专业人员培养与资质认证。建立与法规发展同步的合规培训机制,实现全员及专业技术岗位全覆盖,设置未通过人员补训安排。主动取得并保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专业资质。
3. 行业自律与跨区域运营。签署并落实适用的行业自律公约,将其转化为内部控制措施,同时建立适应跨区域经营所需的数据合规运营体系,保障数据要素流通的安全合规。
参考资料,国数院发布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南.pdf
(整理/ResGov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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