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去年同期相比,监管处罚整体呈现回落态势。2025年7月,金管局累计开出银行业罚单352张,罚没金额1.20亿元,涉及受罚机构187家、受罚人员326人次。本期罚单数量、处罚金额、受罚机构数量及受罚人员数量均有所下降。
一、总体处罚情况
01、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本期罚单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共开出罚单1张,占全部罚单数量的0.47%;处罚金额650.00万元,占本期罚没金额总额的6.14%。
02、 其他金融机构处罚分析
其他类金融机构方面,本期共收到罚单11张,累计处罚金额490.00万元,涉及受罚机构7家、受罚人员10人次。
从受罚机构类型来看,罚单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其中,资产管理公司收到罚单5张,累计处罚金额159.00万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收到罚单2张,累计处罚金额35.00万元;汽车金融公司收到罚单2张,累计处罚金额30.00万元;货币经纪公司收到罚单1张,累计处罚金额186.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收到罚单1张,累计处罚金额80.00万元。
本期,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处罚事项主要涉及信贷业务、金融市场、资产管理、内控与合规、公司治理、融资租赁、信息科技风险及服务收费等领域。处罚事由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违规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管理不到位、非洁净收购不良债权、资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缴存职业风险基金、印章管理不到位以及薪酬管理不到位等。
二、全国区域分析
01、全国罚单数量分布
02、全国罚单金额分布
03、 全国单张大额罚单详情
单笔处罚金额较高的机构主要包括: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某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及下辖支行、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笔罚没金额最高,为650.00万元。该罚单由金融监管总局开出,主要涉及违规问题为:未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
某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及下辖支行单笔罚没金额最高,为606.00万元。该罚单由江苏金融监管局开出,主要涉及违规问题包括:贷款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信用证业务、授信审查不尽职、运营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质押存单审查不尽职、面签核保工作不到位以及印章管理不到位。
某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单笔罚没金额最高,为579.00万元。该罚单由青海金融监管局开出,主要涉及违规问题为:风险控制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
三、受罚机构类型分析
01、受罚机构类型罚单数量
本期,从受处罚机构类型来看,罚单数量主要集中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共收到罚单58张,占本期罚单总量的26.98%;股份制商业银行罚单52张,占比24.19%;农村商业银行罚单45张,占比20.93%;城市商业银行罚单21张,占比9.77%;村镇银行罚单19张,占比8.84%。
02、受罚机构类型处罚金额
本期,从受处罚机构类型来看,处罚金额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类型。
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处罚金额3473.00万元,占本期处罚总金额的32.78%;农村商业银行累计处罚金额2305.90万元,占比21.77%;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累计处罚金额1935.30万元,占比18.27%;城市商业银行累计处罚金额1211.60万元,占比11.44%;农村信用社累计处罚金额749.00万元,占比7.07%。
四、处罚决定分析
01、机构处罚决定分析
02、个人处罚决定分析
本期,在对个人的处罚决定中,警告272人次,罚款88人次,处罚金额累计519.90万元。
禁止从业共计31人次,其中:禁止从业终身7人次。
五、业务领域/处罚要点分析
01、涉及处罚业务分析
02、相关处罚要点分析
贷后管理不到位主要违规表现为:
未按照规定落实受托支付要求,未通过账户分析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某公司向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约7亿元,贷款约定用途为特定项目建设,但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且贷后检查过程中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核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向股东分配利润。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重大股权投资和发行资本工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发行资本工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主要违规表现为:
伪造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贷款审批。某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伪造借款人(或保证人)个人信用报告,并用于贷款审批流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重大股权投资和发行资本工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发行资本工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六、合规风险指数
01、全国区域违规指数
七、监管动态
01、监管动态
来源:融新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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