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生效后我国建设工程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与逻辑框架——以领域法学为视角的方法论建构
摘要: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既是对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裁判规则的系统性迭代升级,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制度载体与范式依托。本文以领域法学方法论为核心视角,阐释《建工司法解释(二)》通过效力判断实质化、权利救济体系化、价值冲突化解方法论化三大制度主线,构建起兼具中国本土特色与内在逻辑自洽的建设工程裁判规则体系。该司法解释彻底废止沿用多年的“实际施工人”概括性概念,以“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精细化类型化界定取而代之,实现建设工程司法裁判从传统“身份导向”向现代“契约导向”的根本性思维转型。基于司法解释的制度革新实践,本文搭建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整逻辑框架,确立“领域分际—规范集成—方法创新”的核心建构路径与“基础层—专业层—前沿拓展层”的层级化知识结构,推动学科发展从“法律+工程”的浅层叠加迈向“工程法学”的深度有机融合。研究表明,中国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扎根本土司法实践、锚定领域法学学科定位、以裁判方法论为知识整合核心,最终形成概念精准、规则统一、理论融贯的独立化学科知识体系。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工司法解释(二);领域法学;合同相对性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解释的制度更新与知识生产的范式契机
202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数十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经验的体系化凝练与规范化重塑。该司法解释聚焦合同效力认定、违法施工主体权利边界、工程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审判实践疑难痛点,完成了多维度、精细化的制度革新。学界评价指出,该解释并非应对个案纠纷的碎片化规则修补,而是以体系化思维统摄建设工程裁判全场景的基础性司法文件,具备学科范式引领价值。
司法解释的制度价值,不仅局限于规范司法裁判、统一裁判尺度,更蕴含着推动学科知识迭代、重塑学科发展范式的深层意义。跳出条文适用的微观维度,立足建设工程法学学科发展的宏观视域,核心研究问题随之凸显:《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系列制度创新,为我国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何种范式启示与实践支撑?
该问题的研究价值,根植于我国建设工程法学长期面临的双重发展困境。一方面,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系列司法解释为配套的规范体系,但学科定位始终悬而未决。在传统部门法研究范式桎梏下,学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说”“行政法部门说”“独立部门法说”等多元分歧,核心症结在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兼具民事契约性、行政监管性、经济规制性多重属性,强行归入任一传统部门法,均会陷入削足适履的逻辑困境。另一方面,当前学科研究存在明显的碎片化问题,多数研究局限于传统部门法视角解决个案纠纷,缺乏工程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深度融合的原创性、本土化知识成果,尚未形成独立、自洽的学科知识体系。
基于此,本文核心论证脉络为:《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制度革新,在方法论层面为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关键范式资源。学科知识生产需突破传统部门法归属的无谓争论,确立领域法学的核心学科定位,摒弃“法律+工程”的浅层融合模式,构建法理与技术共生、规范与实践契合的独立工程法学体系,推动权利救济思维从身份特殊保护向契约规范评价的根本性转型。
二、建设工程法学的学科定位:领域法学的理论资源
(一)部门法范式下的定位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法学的学科归属研究始终受制于传统部门法划分范式。该范式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将法学体系拆解为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门类,学界据此对建设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形成三类主流观点。其一为经济法部门说,认为工程法律制度契合市场规制、行业监管的经济法核心特征;其二为行政法部门说,主张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管理、招投标监管、工程验收等核心制度具有鲜明的行政法属性;其三为独立部门法说,认为建设工程法律调整的工程建设专属社会关系具有独特性,具备独立成门的基础。
上述分歧的本质缺陷,在于传统部门法范式的适配性不足。该范式以传统公私法二元划分框架套用复合型、交叉型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虽可实现法律规范的形式归类,却无法消解学科属性的内在逻辑矛盾。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涉及民事契约订立履行、行政行业监管、市场秩序规制、社会权益保障多重法律维度,涵盖私法自治与公权管控双重逻辑,单一部门法的解释框架无法覆盖其复杂的规范体系与实践样态,最终导致学科定位模糊、知识体系分散、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困境。
(二)领域法学的范式启示
为破解传统部门法范式的适用僵局,学界引入“领域法学”研究范式,为交叉型、复合型法律领域的学科建构提供全新方法论支撑。领域法学以特定社会经济领域的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突破单一部门法壁垒,融合多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具备问题导向、跨域整合、实践适配的核心特征。既有研究从三维度明晰了领域法学对建设工程法学的范式赋能价值。
其一,领域分际明确学科研究边界,凸显问题导向属性。建设工程法学的研究范畴不应局限于单一部门法规范,而应以工程全生命周期为核心线索,覆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营使用、拆除报废全流程的各类法律问题,实现研究对象的精准界定与研究范围的完整覆盖。
其二,规范集成明晰学科独立地位,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协同适配。建设工程法学的规范体系,并非各部门法规范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整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元规范的基础上,深度衔接工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与项目管理规则,形成适配工程领域专属特征的整合性规范体系。
其三,方法创新弥合规范与事实的张力,构建本土化研究方法论。领域法学立足本土实践问题,突破传统法学研究的固化思维,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适配复杂领域的法律适用需求,推动建设工程法学在规范分化与知识整合、传统法理与本土实践之间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建设工程法学的双重定位
依托领域法学范式,建设工程法学可确立“学科属性+知识生产”的双重定位体系,破解长期以来的学科定位难题。在学科分类维度,摒弃传统部门法归属争议,明确建设工程法学为跨部门、跨学科的领域法,承认其规范复合性、问题专属型、实践导向性的核心特征;在知识生产维度,立足中国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现实,摆脱域外制度与理论的路径依赖,提炼本土化、自主性的规范逻辑与理论命题。
在学理建构层面,建设工程法学可采用“基础层—专业层—前沿拓展层”的层级化知识架构,实现知识体系的梯度化、系统化发展,适配不同阶段的学科育人与理论研究需求。在实践发展层面,学科研究需跳出对FIDIC合同条件等域外规则的照搬套用,聚焦我国建筑市场治理特色与司法裁判经验,探索适配本土场景的法律方法论与合同规范体系。《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制度革新,正是这一双重学科定位的生动实践与具象化成果。
三、《建工司法解释(二)》对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启示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制度革新并非零散的规则修订,而是具备内在逻辑的体系化重构,核心可凝练为三大方法论主线:效力判断的实质化转向、权利救济的体系化回归、价值冲突的裁判方法化解。三条主线层层递进、相互支撑,彰显了我国建设工程司法立足本土实践、融通法理逻辑、平衡多元价值的自主知识品格,为学科知识体系建构提供了核心方法论支撑。
(一)效力判断的实质化转向:从形式违法到法益衡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始终处于私法意思自治与公法秩序管控的价值博弈核心。过往司法实践多以形式化违法事由否定合同效力,过度依赖单一规范条文,忽视规范目的与法益平衡。《建工司法解释(二)》彻底扭转这一裁判思维,推动合同效力判断从形式合规审查转向规范目的指引下的实质法益衡量,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第一,构建效力判断的动态时间维度审查机制。《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合同订立时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若起诉时政策调整不再适用强制招标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该规则的核心法理在于,强制招标制度的规范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政策调整导致该法益保护需求消灭时,司法机关无需固守形式合规要求,不应以失效的管制目标否定民事交易效力、牺牲交易安全,创造性地将行政法“情况判决”理念融入民事合同效力裁判体系,实现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的动态平衡。
第二,将比例原则嵌入资质管制的效力评价体系。司法解释限缩了资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分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非主体结构变动的家装工程等场景,承包人无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资质管理制度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与工程质量,在不触及核心公共法益的场景中,宣告合同无效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资源浪费等弊端,远大于形式合规的管制收益,比例原则的适用有效规避了过度管制的司法误区。
第三,精细化区分挂靠行为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建工司法解释(二)》第3条、第4条形成完整的挂靠规制体系,明确借用资质主体与出借资质企业的内部挂靠协议无效,同时优先保护善意发包人的外观信赖利益。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且不应知晓资质借用事实,其基于合同外观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当优先于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利益,借用资质主体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该规则精准适用外观主义法理,实现了违法行为否定评价与善意交易安全保护的有机统一。
综上,司法解释实现了合同效力裁判思维的根本性升级,从对违法主体的身份性否定,转向对合意形成过程、风险分配逻辑、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性评价。这既是私法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谦抑,也是建设工程裁判方法论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
(二)权利救济的体系化回归:从创设例外到援用制度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场景下的施工主体权益保护,是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司法实践的政策与法理难题。相较于传统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创设特殊诉权的例外模式,《建工司法解释(二)》实现了裁判思维的重大转型,摒弃例外规则的创设路径,回归民法典债法一般体系,依托既有法律制度解决实践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体系化、规范化。
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规则,在上游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自身权益时,直接向发包人代位主张权利。该制度设计是对近二十年司法争议的理性回应,妥善平衡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与私法体系安定性的双重需求。
从制度演进视角来看,《建工司法解释(一)》创设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诉权,虽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保障农民工权益、化解工程款拖欠纠纷的积极作用,但始终面临突破合同相对性、动摇债法体系根基、激励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法理争议。而代位权救济路径的制度优势在于,其并未突破既有的私法规则体系,无需创设专属例外规则,而是让施工主体承接上游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托完整的合同链条主张权利,完全契合债法体系逻辑。
同时,该规则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发包人可向施工主体主张其对上游债务人的全部抗辩权利,厘清了多层分包、转包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了拟制合同关系带来的逻辑混乱与裁判乱象。这一制度革新的学科价值在于,将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权益保护问题,从身份导向的政策性例外保护,回归私法一般制度的规范框架,为建设工程法学权利救济理论构建了融贯、统一的体系基础。
(三)价值冲突的裁判方法化解:从规则中心主义到裁判方法论主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肯定说基于担保物权从属性法理,主张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否定说立足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宗旨,认为该权利以保障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生存权益为核心,具备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转让。《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质是两类核心价值难以调和的立法留白。
面对实体价值争议与规则空白,《建工司法解释(二)》摒弃了非此即彼的规则中心主义裁判模式,转向方法论导向的化解路径。其第19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需综合考量工程竣工验收状态、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受让人对价支付情况等核心要素,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该规范模式的核心创新,是实现了从“规则中心主义”到“裁判方法论主义”的思维转型。司法解释并未直接给出唯一裁判结论,而是搭建结构化、标准化的裁判思维框架,明确价值权衡的核心变量与考量维度,既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保留个案适配的弹性空间。其中,竣工验收与价款结算要素,限定了优先受偿权转让的适用场景,确保债权真实、确定、合法;转让合同效力与对价支付要素,实现了对转让行为真实性、合规性的穿透式审查,有效遏制虚假转让、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
这一制度设计为疑难法律问题的化解提供了全新范式:当实体价值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结论时,司法解释无需强行选边站队,可通过构建科学的裁判方法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性指引。这种“以方法化解价值冲突”的治理思维,相较于单一实体裁判规则,具备更强的适配性、稳定性与生命力,是我国建设工程司法方法论自主创新的重要成果。
四、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框架构想
(一)知识生产的范式转换:从“法律+工程”到工程法学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可划分为两个层级,分别是浅层的“法律+工程”叠加模式与深层的“工程法学”学科建构模式,二者代表截然不同的知识生产范式与学科发展层级。
“法律+工程”的传统研究模式,以传统部门法规范为核心依托,将法律规则机械适用于工程实践问题,本质是单一法律视角对工程领域问题的被动回应。该模式具有明显的碎片化、临时性、片面性特征,仅能解决个案性法律纠纷,无法适配工程活动全流程、多维度、高复杂的治理需求,难以形成体系化的学科知识积累。
“工程法学”的自主学科建构,则是立足工程领域专属特征的整体性、系统性知识生产过程,旨在构建适配工程全生命周期治理、契合行业发展规律、逻辑自洽的专属法学理论体系。从浅层叠加走向深度融合,需实现三重核心突破。
第一,破除传统法学中心主义桎梏。摒弃以固有法律概念、规则、价值机械约束工程实践的思维定式,基于工程活动多元主体参与、长周期运行、强技术介入、多重利益博弈的专属特征,对传统法学范畴与理论进行适配性调适、创新与再造。
第二,超越问题导向的碎片化研究。在回应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基础上,提炼具备普遍解释力的规范命题与理论范式,将分散的裁判经验、制度规则、个案结论整合为逻辑统一、层级清晰、体系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实现从“个案回应”到“体系建构”的范式升级。
第三,实现法理规范与工程技术的深度融合。立足工程法学交叉学科属性,打破法律知识与工程技术知识的壁垒,将工程技术标准、项目管理规则、行业实操惯例纳入法学研究范畴,构建“法理+技术”的复合型知识生产模式,凸显学科专属特色。
(二)知识体系的分层结构
结合《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制度革新成果与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依托领域法学范式,可构建“基础层—专业层—前沿拓展层”的三级分层知识体系,实现学科知识的梯度化、系统化、体系化建构。
一是基础层:核心概念与基本原则体系。该层级是学科知识体系的根基,涵盖建设工程合同类型界定、合同效力判断一般规则、工程价款结算基础制度、优先受偿权核心属性与适用范围等基础性内容。《建工司法解释(二)》通过确立挂靠协议绝对无效规则、重申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夯实了学科基础规范体系。尤为关键的是,司法解释彻底摒弃模糊宽泛的“实际施工人”概念,通过三类主体的精细化类型化界定,实现了学科核心概念的规范化、精准化升级,筑牢了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根基。
二是专业层:类型化规则与专属裁判方法。该层级是工程法学区别于普通民商法的核心特色,聚焦建设工程领域专属法律问题,形成类型化、精细化的裁判规则与方法论。主要包括资质借用、转包、违法分包三类典型违法行为的权利义务配置规则、发包人善意认定标准、工程领域代位权适用规则、折价补偿计算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比例折算规则、审计评审期限规制等专业制度。该层级知识直接对接审判实践,构建起适配工程纠纷专属特征的专业裁判体系。
三是前沿拓展层:新兴领域与制度创新体系。该层级立足行业发展趋势与社会治理需求,覆盖工程总承包、城市更新工程、数字化智能建造、工程碳减排合规、行刑衔接治理等新兴议题。《建工司法解释(二)》确立的违法行为司法通报、行政移送机制,构建起司法与行政联动的立体化治理模式,为前沿领域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建构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三)知识体系的整合路径:领域分际、规范集成与方法创新
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性整合,需依托领域法学的三维核心路径,以领域分际划定研究边界,以规范集成夯实制度根基,以方法创新激活学科发展动力,实现知识体系的有机统一与迭代升级。
第一,领域分际:以工程全生命周期划定学科边界,实现问题精准归类。立足领域法学问题导向的核心特征,以工程建设全流程为核心线索,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与治理问题,实现规范适用的精准匹配。《建工司法解释(二)》区分工程款纠纷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援引专门行政法规构建独立的工资保障通道,将两类不同属性的社会问题、法律关系归入专属规范领域,正是领域分际思维的典型适用,有效避免了规范适用混乱与价值错位。
第二,规范集成:整合多元部门规范,提炼领域专属法理。突破单一部门法规范局限,整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多元规范资源,结合工程行业特色提炼专属法律原则与制度规则,形成复合型规范体系。司法解释构建的善意发包人信赖保护规则、串通投标与先定后招行为效力否定规则,均是民事合同效力制度与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规制规则深度集成的成果,形成了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领域专属规范原理。
第三,方法创新:适配工程领域特色,构建专属裁判方法论。在传统法学方法论基础上,结合工程纠纷专业性、复杂性、周期性的特征,创新发展适配本土实践的裁判技术与解释方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动态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优先受偿权转让的多因素裁量模式,突破了传统单一裁判逻辑,构建起兼顾法理规范、技术特征、行业现实、公共利益的复合型裁判方法论,是学科方法自主创新的重要成果。
五、结语: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系列制度革新,勾勒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司法理念的当代演进脉络:从形式合规审查走向实质法益衡量,从例外权利创设走向体系制度适用,从单一规则裁判走向多元价值统筹。司法解释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筑市场秩序规制与私法意思自治、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与私法体系安定、市场融资需求与违法脱法行为遏制之间,找到了适配本土实践的平衡路径与裁判方案。
从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维度审视,该司法解释提供了三重核心范式启示。其一,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必须扎根中国本土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废止“实际施工人”概念、回归契约本位的制度变革,并非域外理论移植的结果,而是我国数十年建筑市场治理与司法裁判经验的内生性演进,彰显了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根基。其二,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必须突破传统部门法壁垒。以领域法学为核心学科定位,依托规范集成、领域分际的思维,整合多元法律规范与工程技术资源,契合学科交叉融合的本质属性。其三,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必须实现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建构的范式升级。跳出碎片化问题研究的局限,以裁判方法论为核心枢纽,整合分散的制度规则与理论成果,构建概念精准、规则统一、逻辑自洽、适配本土的建设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未来建设工程法学的学科发展,需持续立足本土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需求,深耕领域法学研究范式,持续推进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与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兼具中国特色、学科特色、实践价值的自主知识体系,为我国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与司法裁判规范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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