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核心规则)
“邮政企业依据保价条款免责的前提在于其对于快递的丢失、内件短少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快递丢失发生于邮政企业的全程控制之下,即使托运人未按照快递实际价值进行全额保价,但由于邮政企业未对保价快递履行更高注意义务,无法证明货物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亦无法合理说明丢失原因,此时应认定邮政企业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如继续适用保价条款,则极易增加邮政企业的道德风险并加重托运人的运输风险,故应判令邮政企业按照实际损失向托运人进行赔付。”
快递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引用保价条款免责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南京中院、江宁开发区法院)
入选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市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系南京某经营部员工。2021年3月15日,陈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寄送快递:货物为苹果手机两台(11170元/台)及配件,货物重量为1250克,保价金额12000元,收件人为黄某。该货物于2021年3月18日送达至辽宁省营口市收件人处,收件人发现邮件较轻,经收件人与物流工作人员共同现场开箱验收,发现邮件中缺少手机两台,其他配件完好。上述邮件出现丢失情况后,收件人进行退件处理。2021年4月24日,某经营部向购买人支付两台苹果手机的赔偿款22340元。因案涉寄件的保价金额为12000元,某物流公司已向陈某赔付12000元,剩余款项未赔付引发本案争议。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运单的保价条款系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该保价条款在提供条款一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合法有效,但如果提供条款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查明事实,物流公司在运输案涉手机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其控制下,其无证据证明案涉手机的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且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未对保价贵重物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发现包裹完好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后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补救,也无法说明手机丢失的原因,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物流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其对案涉手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物流公司还应向陈某赔付10340元。
典型意义:
在快递物流走进千家万户,人民群众享受便捷的物流服务时,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还很不规范,比如存在很多监控盲区、对于邮寄物品“一保了之”、贵重物品和非贵重物品的运输不加区分、存在“暴力”分拣快递等现象,快递安全漏洞随处可见。更有甚者,遇有贵重或紧俏货物时,发生货物被盗或丢失情况也屡见不鲜。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快递寄送案涉手机及配件,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案涉物流公司经营的快递业务属于竞争性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民法典等法律调整。案涉货物运单的保价条款系限制责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根据查明事实,物流公司在运输案涉手机过程中,在邮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属于内部管理不当,严重失职,且发现手机丢失后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补救,也无法说明货物丢失原因,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该保价条款无效,物流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其对货物损失应按市场价值进行赔偿,以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裁判旨在引导快递业务经营者从事快递货物运输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