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文档|《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合法来源抗辩
法条原文
《商标法》第 64 条第 2 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采分逻辑
2. 法律后果【必考大坑】
✅侵权行为成立;
✅免除赔偿责任;
❌不能免除停止销售、停止侵权的义务。
✅侵权行为成立;
✅免除赔偿责任;
❌不能免除停止销售、停止侵权的义务。
针对题干表述辨析
题干表述:丙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提:丙属于销售者,同时满足三项要件,该结论成立。
⚠重点区分!
如果丙是生产者、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主体,直接无法适用本条合法来源抗辩,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陷阱汇总
大坑 1
❌错误理解:适用合法来源 = 不侵权
✅正确:侵权定性不变,仅仅免去赔钱责任,必须停止销售。
大坑 2
❌错误:所有侵权主体都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正确:仅销售者可主张;制造者、商标标识制作人无权适用。
大坑 3
❌错误:只要有进货凭证就免责
✅正确:票据只是证明 “合法取得” 证据,还需要主观不知情 + 披露提供者。
🟢主观题三段论模板
设问:丙作为销售者,能否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大前提:根据《商标法》第 64 条第 2 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且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停止侵权。
2. 小前提:丙属于销售者,同时满足合法来源抗辩全部构成要件。
3. 结论:丙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负有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义务。
速记口诀
善意销售仍侵权,来源合法免赔偿;
停止义务甩不掉,生产主体不能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