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4日,两部门发文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中国税法史上首份专门针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
不是征求意见,不是过渡期——发布即生效。
跨境电商圈一向流行“BVI/开曼信托+香港公司+境内运营”的架构打法,把亚马逊店铺股权、平台回款、海外利润全部塞进信托,想着利润留境外不分红就能拖着不交国内个税。
21号公告一出,这条老路被彻底堵死。
装入要缴税,存续要缴税,终止也要缴税。三个环节,20%个税,一个都跑不掉。
更关键的是——2023年起装入信托的应缴未缴个税需在90天内补报,90天窗口期已经开始倒计时。
一、三个环节全征税,20%税率无一例外
21号公告把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拆成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明确了纳税义务:
▎设立环节:装入即视同转让,增值部分缴20%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翻译成大白话:你早年用100万注册的店铺公司,现在估值3000万,零对价转到信托名下——没收到一分钱现金,但税务上视同你以3000万“卖”了这笔股权,增值2900万按20%缴税,应缴580万个税,现金掏。
注意几个硬条款:
注意几个硬条款:
- "装入"不只看名义转移: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只要该财产由你实际出资、负担、控制,都视为你装入
- 非居民装入境内财产也被管住:非居民个人将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征20%个税;如果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视为该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规则全额征税。注意:非居民装纯境外资产且无居民控制的,不按居民规则走
- 财产范围全覆盖:动产、不动产、股权、股票、房产……全都在内
▎存续环节:不管分不分红,当年收益当年报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是杀伤力最大的一条。
以前卖家的操作是:利润长期趴在海外壳公司账户,用来海外备货、海外投放,不打回国内就不报税。现在规则白纸黑字写死——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只要是你装进去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全部算你的应税收入,一年一申报。
更难受的是:
不过有一条好消息:已按规定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税,避免重复征税。
▎终止环节:清算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清算收益=信托终止时财产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不是按分配性质区分,而是统一适用同一税目。
二、90天补报窗口期:2023年起追溯,逾期重罚
21号公告对存量信托的处理规则,是本次新规最紧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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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宽限期从2026年7月24日起算,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2日。
正常情况下,设立环节和存续环节的申报期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个税汇算清缴期一致)。90天宽限期是针对存量的特殊安排,过了这个窗口就按正常申报期执行。
申报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信托协议、财产装入清单、底层公司架构图、财务报表、收益分配资料、境外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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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电商大卖的三个高频踩坑场景
场景1:红筹/多层持股店群卖家
不少头部卖家搭建了“创始人→BVI信托→香港公司→境内运营主体→亚马逊店铺”的架构,所有平台回款归集到境外壳公司。
新规明确穿透认定:哪怕中间隔多层境外公司,只要资产由你出资、实际控制,一律视作你直接把资产装入信托。
很多卖家以为中间隔几层就能隔离税务——现在完全行不通。
场景2:仅用来囤回款的空壳信托
很多卖家搭信托没有传承、资产隔离需求,纯粹用来存放海外利润。底层香港、BVI公司无本地员工、无办公场地,完全符合新规里“低实质境外实体”的判定标准。
所有利润全额穿透到个人名下计税。之前靠离岸豁免零税负的操作,现在风险拉满。
场景3:准备移民、持有境外永居的卖家
别以为拿了海外身份就能避开国内征税。新规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信托所有资产收益照常申报。
一旦转为非居民身份,当天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申报缴税;同时补缴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缴税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当日市场价值,后续按非居民规则处理。
场景4:信托向关联方输送利益——4种视同分配情形
21号公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4种“视同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的情形,很多卖家可能已经在踩坑却不知道:
- 抵押担保或借款: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关联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 代付费用或无偿使用:信托为关联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 第三方转移:通过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向关联居民个人转移信托收益
- 向关联方提供经济利益:以其他方式向关联居民个人提供经济利益
以上4种情形,税务机关均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了信托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很多卖家觉得“钱没打到我个人账户就没事”——这四条反避税条款把所有侧面通道全堵死了。
四、跨境电商卖家现在该怎么办?
第一步:全面盘点存量资料
趁90天窗口期,立刻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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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原值凭证(注册成本、历史投入) -
历年平台收益明细 -
境外已缴税款凭证(境外合规缴纳的所得税可抵扣国内应纳税额,避免双重征税) -
信托协议、底层公司架构图、财务报表
⚠️ 注意申报期限:90天宽限期是针对存量的特殊安排。正常情况下,设立环节和存续环节的申报期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个税汇算清缴期一致),不要错过。
第二步:评估架构必要性
- 仅为囤利润搭建的空信托:建议逐步清理
- 确有资产隔离、家族传承需求的:补充境外实体经营实质(配备当地人员、办公场地),留存完整贸易、投放、物流单据,降低被全额穿透征税的概率
- 大额税款:可按政策申请5年分期均匀缴纳,缓解现金流压力
第三步:别做这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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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急着拆架构——临时拆除可能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
❌ 别急着补造文件——核查开始后临时补造合同=把业务问题升级为虚假资料问题 -
❌ 别继续拖——90天窗口期过了就不是补报这么简单了
五、对跨境电商行业的深层影响
21号公告的监管逻辑,和此前0110+香港空壳公司退税严查一脉相承:
从“看资金是否回流”变成“看资产实际控制权”。
过去离岸信托之所以能当“税盾”,核心是税务机关看不到、管不着海外层面的资产和收益。CRS信息交换打破了“看不到”,21号公告打破了“管不着”。
对跨境电商行业来说,这意味着:
- 粗放式海外架构时代终结——不管你隔几层BVI/开曼,只要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全部穿透征税
- “利润留境外”不再等于“不用交税”——信托存续收益当年计税,不分红也要报
- 合规申报是唯一出路——90天窗口期内主动申报免滞纳金,逾期就是补税+滞纳金+处罚
过去靠离岸信托递延纳税、隐匿海外营收的灰色路径彻底消失。与其抱着侥幸心理等稽查,不如主动梳理全球资产、完成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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