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商标法》第 57 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核心构成要件(采分要点)
成立反向假冒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条件:
1. 行为:未经许可更换 / 去除商品原有注册商标;
2. 结果:将处理后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进行销售。
二者缺一不可。
案情适用解析
购物中心购入服装,仅拆除商标,放置于塑料模特上用于店内装饰展示,不存在再次销售、重新投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缺少 “投入市场” 这一必备要件,不满足反向假冒的构成条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考命题高频大坑】
大坑 1
❌误区:只要拆掉商品上的商标,就属于反向假冒侵权
✅正解:单纯拆除商标静态陈列、仅供观赏,无再次销售行为,不侵权。必须具备拆除商标 + 再次投入市场销售双重要件。
大坑 2
❌误区:反向假冒只能是 “换别的商标”,单纯撕掉商标不算
✅正解:去除原有商标同样属于法条规制行为,但前提依旧是商品重新投入流通。
大坑 3
区分权利用尽规则
商品经过权利人许可合法投放市场后,商品上商标权用尽;正常二手转售不侵权;只有拆标后再次售卖才构成反向假冒。
🟢主观题三段论答题模板
设问:购物中心拆除服装商标摆放模特展示,是否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
1. 大前提:根据《商标法》第 57 条第(五)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且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构成商标侵权。
2. 小前提:购物中心仅拆除商标用于装饰陈列,没有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销售。
3. 结论:不满足反向假冒构成要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速记口诀
反向假冒两条件,拆标还要再售卖;
只拆不卖仅陈列,商标侵权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