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广西某餐饮公司被判赔偿原告(霸王茶姬运营主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并须连续7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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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5年8月起,被告在广西来宾市正品霸王茶姬门店仅约20米处开设高仿奶茶店。该店招采用女性头像、橙色底色、包含"茶姬"二字的四字名称,与正品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店铺室内装潢、店员服饰、用具均与正品门店高度相似。同时,被告在线上线下同步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伯牙绝弦"茶饮,并将"茶姬"注册为自身企业字号。消费者在其网店留言质疑"明目张胆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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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和"搭便车"的规制。被告全方位复制品牌视觉识别系统、产品名称及企业字号,属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违法。
对品牌方而言,应及时完成核心商标、产品名称及视觉元素的注册布局,建立市场监测与快速维权机制。对经营者而言,"傍名牌"并非捷径,而是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独立创建品牌、诚信经营才是可持续之道。

